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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5-27 12: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手開新車逆行出車禍 一家三代四口不幸喪生

   5月5日,順義區發生一起小客車與大貨車相撞事故,造成小客車內司機和乘車人共4人死亡、1人受傷,大貨車司機受傷。昨天,順義交通支隊對這起重大交通事故公開宣布當事人責任認定結果,在這起慘禍中,小客車一方受到的傷害巨大,但根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小客車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大貨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事故「威馳」超速駛入逆行

  今年5月5日12時50分,家住密雲縣的劉某某,駕駛車號為京GEE640的「威馳」牌小客車,裡面有4名乘車人,分別是劉某某的母親、愛人、10歲的兒子和7歲的侄子。車由西向東行駛到順義區順沙路八乾渠橋時,駛入公路中心黃線北側,也就是逆行方向。恰在此時,梁某某駕駛車號為蒙H08578、蒙H1456掛的「斯達-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迎面駛來,威馳前部與大貨車左前部相撞,威馳損壞嚴重,只有一側後門還完整,其餘部分均被撞爛。劉某某和他的母親、愛人及侄子死亡,劉某某的兒子腿部骨折。

 -調查「威馳」車主負事故主要責任

  交管部門經過勘查現場和進行全面調查、取證、檢測,認定,事發路段限制最高時速為每小時60公里,但威馳車在事發時的瞬間時速超過70公里,大貨車的時速約為69公里,兩車是超速行駛。小客車在事故發生時違反右側通行規定,駛入逆行。

  交管部門認為,在事故中,劉某某駕駛小客車,有兩項過錯行為,一是未靠右側通行,屬《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A類行為的第15項:「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在限速路段未按規定速度行駛,屬「標準」所列B類行為的第94項:「機動車違反行駛速度規定」。這兩項過錯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梁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也屬於B類過錯行為的第94項,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根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中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A、B兩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只有A類或者只有B類行為的,有A、B兩類行為方為主要責任,另一方為次要責任。因此,交管部門確定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梁某某為次要責任,乘車人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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