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消息,香港特首林鄭月娥6月11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國歌條例》。《國歌條例》於6月12日刊憲公布,並即時正式生效。
林鄭月娥簽署《國歌條例》
《國歌條例》規定,國歌須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或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此外,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即屬犯罪。上述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根據《國歌條例》,香港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示,包括學生要學習歌唱國歌,學校要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奏唱國歌的禮儀。
《國歌條例》還列明了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升國旗儀式、國慶酒會、特區成立周年慶祝酒會、「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儀式、「為保衛香港而捐軀之人士」紀念儀式、「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紀念儀式、重大體育賽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並於同年11月4日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決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
《國歌條例草案》在2019年1月提交香港立法會首讀和二讀,並在今年6月4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