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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涉藏59汽油彈 律政司文件打錯被告名致撤罪釋放 百警圍法院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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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惠 發表於 2019-11-5 17: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警方周日(2日)於灣仔堅拿道西一單位搜出大量汽油彈,4男1女被捕,年齡介乎19至24歲,同被起訴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案件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兩人因留院而不能出庭,三人被押上庭。由於律政司檢控同意書打錯第三被告丘建威的名字,以及中英文版控罪有差異,辯方質疑檢控無效。裁判官終決定撤回本案控罪,3人約6時半獲當庭釋放。

控方在庭外透露,會盡快再拘捕和起訴涉案被告,其間100名防暴警員及10架警車在法院門外,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亦到場,氣氛緊張。3名被告於8時許在律師陪同下在法院門外登上警車。

在已撤控的案件中,城大生鄭錦輝(21歲)、學生楊泳茹(22歲)、無業的丘建威(24歲)、城大生莫禮滔(21歲)及地盤工人黃建棋(19歲)被控於今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59瓶汽油彈、79瓶半製成汽油彈。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投訴,律政司檢控同意書把第三被告丘建威的名字「Yau Kin Wai」打錯為「Yau Kai Fai」;控罪書的罪行詳情中,中文版為「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惟英文版卻缺少「保管」(custody)一字。郭憬憲質疑律政司檢控無效,控方無基礎羈押被告。

控方稱「打錯字」,表示可修改同意書和檢控書。惟主任裁判官錢禮指出,本庭為英文審訊,控罪出錯會影響罪行性質,因此要求控方就修改控罪索指示,短暫押後聆訊。

控方其後呈上修改過的同意書和控罪書,惟辯方郭大狀引述《刑事罪行條例》指出,控方應取消舊有案件,以新案起訴被告,否則檢控仍然無效,獲錢官同意。錢官亦質疑控罪無效之後,法庭已無司法管轄權還押3人。

案件再度押後,控方決定撤回(withdraw)本案控罪,以新的控罪書拘捕被告。但辯方郭大狀指出,除非法庭下達逮捕令,否則沒有人可於法院範圍內作拘捕。錢官終決定撤回案件,3人獲當庭釋放,亦不會下達逮捕令。

控方在庭外透露,會盡快拘捕和起訴涉案被告,亦確認檢控程序出錯,是律政司人員手民之誤,與警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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