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柬頭目犯行四十多年後,仍須受審判刑,並非罕例。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做出裁決,前納粹黨武裝親衛隊成員奧斯卡.格呂寧(Oskar Groning),遭法庭以協助、夥同(aiding and abetting)謀殺二戰期間奧斯威辛集中營(Auschwitz concentration camp)三十萬猶太人的罪名判刑四年。九十六歲的格呂寧以健康理由申請「暫緩監禁」,遭到憲法法院駁回,必須入獄服刑。法院強調,特別重視該二戰期間「協同謀殺」猶太人的案件,是因為格呂寧犯下了嚴重罪行,必須落實國家司法究責。
一個年近百歲的老人,必須為他七十多年前所犯下的罪行鋃鐺入獄。類似情狀的另兩件司法判決,其一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瑞典斯德哥爾摩地方法院(Stockholm District Court)以曾參與一九九四年盧安達種族大屠殺為由,將原籍盧安達的六十一歲瑞典公民貝林金蒂(Claver Berinkindi)判處終身監禁,罪名包括種族滅絕,及在盧安達進行謀殺、謀殺未遂與綁架等國際法的嚴重罪行。這是瑞典第二度以這起大屠殺的罪行判刑,瑞典法院曾在二零一三年依涉及盧安達種族滅絕案,判處另一名男子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