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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補課,老師對女孩多次伸出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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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含水 發表於 2018-11-22 11: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對一補課,老師對女孩多次伸出魔爪

   此案一審宣判后,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親自抗訴

   過不過14周歲生日

   這是改判的一大關鍵

  一對一輔導的老師,10餘次對初二女生伸出魔爪,最後一次,女孩剛剛過了14周歲的生日。

  今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的這起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二審的案件庭審中,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員義正言辭地說:「我要再次重申,這個案件的審理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事實、情節與法律適用的本身。對這個案件的認定與量刑,還應從人文的角度,體現與結合社會公眾的預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會公德的養成,從更高更寬泛的角度去審視。」

  這位將個案審理提高到公眾感受社會公德高度的檢察員,正是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陳海鷹檢察長。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

  檢察長為什麼親自抗訴這起案件?昨天,陳海鷹講述了這個抗訴案子背後的始末。

  一對一輔導,男老師多次伸出魔爪

  去年,「那件事情」發生時小芳(化名)正在讀初二,父母給小芳找了一對一輔導老師,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師家補課。

  沒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蠻和氣的男「老師」郭某不是個好東西。從去年12月開始補課,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對小芳動手動腳10餘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後一次猥褻行為實施時,小芳剛剛過了14周歲生日。

  今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郭某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猥褻未滿14周歲的兒童直至滿14周歲,應從重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但是,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依法提出抗訴。

   女孩剛過14周歲生日,這是關鍵點

  一審法院判決僅以猥褻兒童罪定罪,也就是說定了郭某一個罪。一審法院認為郭某猥褻小芳十餘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檢察機關不這麼認為。陳海鷹親自掛帥,帶領未成年人檢察部辦案人員辦理該案。

  關於抗訴理由,陳海鷹這麼跟錢江晚報記者說:「注意到嗎,郭某最後一次猥褻小芳,小芳剛過14周歲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褻行為時間持續跨越了被害人14周歲前後兩個時間節點。而在法律上,14周歲是個很重要的節點。根據法律規定,14周歲前,和年滿14周歲,是兩個不同的法益(刑法學上的用詞,指的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前者以猥褻兒童罪來定罪,後者則構成了另一個罪名『強制猥褻罪』。」

  「國家對婦女兒童權益有特別的法律保護,這是國家司法文明與進步的表現。作為司法機關,必須落實到個案的辦理上,即在法律適用中體現從重原則,能兩罪不定一罪,能從重絕不能從輕。本案中,被告人從事教育職業,利用其面對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認知優勢,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在10次以上,最後一次行為性質尤為嚴重。所以不能籠統地認定為『多次』,更不能讓最後一次能獨立認定且情節惡劣的行為,被之前歷次行為吸收。」

  因此,陳海鷹認為,郭某應該二罪並罰。

   抗訴成功,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從業五年

  9月25日,在二審審理中,陳海鷹檢察長作為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

  庭審過程中,陳海鷹向法庭進一步明確了「最後一次猥褻行為具有強制性」「原審被告人的猥褻行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關鍵事實。同時,從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角度,建議法庭對郭某判處從業禁止。「對被告人予以嚴懲,不但能讓其付出代價,起到懲戒作用。更重要的是發揮警戒、教育、預防作用,推動引導社會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願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判決郭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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