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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精神病」勝訴 曾被4名穿保安服人員帶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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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Y8 發表於 2018-11-9 08: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與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訴訟持續10後年,江西男子萬友生終於摘掉了「精神病人」的帽子。

2008年,萬友生被收入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療,在住院17小時、未進行檢查和治療的情況下,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萬友生后將精神病院訴至法院,要求就糾正「精神分裂症」診斷道歉賠償。

此案經歷一審二審后,江西省高院於近日做出終審判決,認定江西省精神病院診斷萬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診斷結論明顯缺乏依據,存在重大過錯,給萬友生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應該判決精神病院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000元。

未成年兒子簽字同意住院

今年54歲的江西省南昌市市民萬友生稱,2008年12月7日晚間,江西省精神病院將他收入該院住院治療,並讓其未成年兒子在《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次日下午,在母親、弟弟等親屬的強烈要求下,他才離開醫院,在該精神病院共計待了17小時。其間,精神病院未檢查和治療,就診斷出了「精神分裂症」。

對於萬友生入院過程,江西省精神病院宣傳科工作人員昨日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稱,是萬友生的兒女將其送到精神病院,醫院方面才進行的接收。對此說法萬友生否認,稱是被身著保安服的人強行帶到精神病院。

萬友生起訴認為,醫院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將自己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給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嚴重損害了自己的聲譽,並導致自己的店鋪無法正常經營,失去了正常的生活來源,萬友生起訴江西省精神病院賠償自己精神撫慰金5萬元並且就「精神分裂症」的診斷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要求法院責令精神病院糾正錯誤診斷,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

2013年5月,南昌市青山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明知萬友生有其他成年家屬的情況下,未取得同意要求其未成年人家屬在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並將萬友生收治入院治療,程序上存在一定過錯,給萬友生造成了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害,判決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賠償萬友生22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上訴。南昌中級法院於2013年10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精神病院支付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記者注意到,兩審判決均未認定精神病院在診斷結論方面存在過錯。

判決生效后,萬友生向江西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江西省高院於2017年12月裁定對該案再審,由江西省高院審理。

法院判決醫院承擔侵權責任

今年6月,江西省高院再審開庭。江西省精神病院答辯表示,雖然萬友生入院時,是其未成年兒子在《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萬友生入院時,他的其他成年家屬也在場。江西省精神病院根據事實按照規範書寫病歷,不存在隱瞞和偽造的情況。

精神病院方面表示,在與萬友生的訴訟過程中,醫院已經按照此前法院判決承擔了賠償責任並出具了道歉書,履行了判決的相關義務。江西省精神病院作為一個醫療機構,只是將病情告知病人和其家屬,並未向外公開,並未給萬友生的名譽造成侵害,法院應對其起訴予以駁回。

江西高院再審認為,江西省精神病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應為病人提供嚴謹周密和規範的診療服務。精神病院在收治萬友生住院時,未取得其同意,而是要求其未成年家屬在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因此,醫院在保障萬友生知情權、選擇權方面存在過錯。

此外,萬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時,而精神病院在萬友生的病歷中載明住院5天,且在未對萬友生進行必要的檢查亦未進行任何治療的情況下,在「出院小結」中診斷萬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診斷結論明顯缺乏依據,不符合診療規範。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過錯,給萬友生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江西高院認為,此前南昌中院二審判決只認定精神病院在收治萬友生住院過程中存在的過錯,沒有認定該院作出診斷結論存在的過錯,應予糾正,賠償萬友生的精神撫慰金酌情予以提高。判決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000元,同時對萬友生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內容需經高院審核同意。

昨日下午,記者聯繫江西省精神病院宣傳科,其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醫院已經按照再審判決履行完畢,精神撫慰金親自交給萬友生本人,賠禮道歉的信函已經遞交給江西省高院進行審核。

■ 對話

萬友生:「我想知道我怎麼成了精神病?」

「我現在靠撿瓶子為生。」萬友生昨日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稱,2008年被送入精神病院之前,他在南昌市青山湖區經營一家蛋糕店,「被精神病」后蛋糕店無法經營,生活也被徹底改變。他希望能找出這一事件的真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新京報:你是怎麼被送進醫院的?

萬友生:我還記得事發當晚11點半左右,我在家附近被4個穿保安服的人攔住,說我報警有事要解決,我說我沒有報過警,他們就把我帶上車說要我配合調查,結果車直接開到了精神病院。

新京報:為什麼你兒子會去精神病院,當時他大概幾歲?

萬友生:我被帶上車時我兒子出來了,於是我要求帶我兒子一起去,當時他還不到16歲。

新京報:出院后,你的生活有什麼變化?

萬友生:出院后第二天我的蛋糕店一上午都沒人光顧,全天只賣了十幾塊錢,而之前正常情況下,每天的營業額都有1000多塊錢。

新京報:現在的生活狀態是什麼樣?

萬友生:我已經離婚了,因為有精神病院的病歷,我的小孩都不能和我一起生活,我現在就一個人。從精神病院出來以後,蛋糕店持續了9個月就干不下去關門了,後來還當過保安,也因為這個事做不下去了,現在靠撿瓶子為生。

新京報:下一步有什麼打算?

萬友生:我就是想知道,我怎麼就成了精神病?現在我在對做虛假診斷病歷的人進行刑事控告,目前警方還沒有給出答覆。

■ 追訪

律師:患者強制醫療應進行司法認定

新京報記者梳理此前報道發現,新刑訴法修訂前,在實踐操作中,強制醫療方式均不需要經過司法審查,大部分由行政機關主導,導致司法實踐中「被精神病」現象不斷發生,同時也使眾多應當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治療。

《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明確將強制醫療決定權授權人民法院行使,強制醫療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決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當性。

北京市松濤律師事務所張楠律師認為,避免沒有精神病人的公民被精神病,比較可行的方式就是司法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精神病或者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或者由專家以及醫療機構對一個人做出強制醫療決定后,當事人本人應該被賦予一次類似「上訴」的機會,以便讓法庭或者司法機關清晰判斷當事人的狀態,以此避免某些沒有患病的人,因為某些行為言論,或者因為報復陷害,而陷入「被精神病」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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