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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里的奧秘---上海實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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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戶口本的重要性簡直可以事關人命的,這個在大陸生活過的拿居民身份證的人大概都是有些體會的。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當局開始實施戶籍制度后,大陸居民事實上就變成了奴隸了。如果就看大陸教科書對奴隸的定義,你可以輕易發現大陸居民完全符合定義,尤其是毛澤東時代。因為任何出行都需要所謂的介紹信,沒有介紹信,你連買火車票的資格都沒有。

但後來改革開放以後,人們出行不再需要所謂的介紹信以後,終於可以相對自由流動了。當然隨著居民身份證的實行,人們發現旅行變得容易很多了。當然,又隨著身份證和網路的升級,當局又可以隨心所欲地控制人們的出行了。對於當局重點防範的人物,可能被防範的人自己都不知道的情況下,被限制買票和住旅店了。

我不想談身份證的問題,而是想談戶口本的奧秘。很多人對於戶口簿上的人之間的關係沒有特別留意,而是想當然地認為自己和親屬之間的關係就是天經地義的。可是,當你拿著戶口本去辦理有些事項的時候,就會發現很多事情完全出乎你的意料的,而且,對於很多你覺得公安局,派出所肯定知道的信息突然變得無可查證了。

舉個例子,一個四口之家,夫妻加兩個孩子在一個戶口裡,因為某種需要,這家四口要把四個人的戶口移到男主人的父母(爺爺奶奶)那裡,那麼現在爺爺的戶口裡就有了六個人了。本來一家四口的顯然的血緣關係在新的戶口本里就變得完全不相關了。因為爸爸媽媽和孩子的關係只是變成了和爺爺的關係了。例如,媽媽的關係是寫著兒媳,但是,媽媽是無法證明和爸爸之間的夫妻關係,因為兒媳可以是另外一個兒子的媳婦,因為戶口本上無法知道爸爸是唯一的兒子。而且,現在媽媽也無法證明自己是戶口本上的孩子的親媽媽了。如果媽媽拿著這本戶后本去給孩子開一個銀行卡,可能會被銀行要求提供另外的母子關係的證明了。如果媽媽一時拿不出孩子的出生證明,或者孩子沒有出生證(因為出生證是很晚才有的),那就麻煩了,因為如果再回到派出所去開證明,也可能被派出所拒絕,因為原來的戶口本被銷毀了,所以派出所也不肯出證明。其實按理派出所是有原來的記錄的,但是,派出所沒有義務來提供所謂的檔案記錄,尤其是對一個普通居民。就像現在滿大街裝的攝像頭,可以精準抓拍司機的違法行為,精準識別司機的人臉,但是,對於走失的老人和孩子卻無能為力一樣。

那其他證明文件是不是有效呢,很遺憾,不是每個部門都認的,例如我們現在有出生證證明父母和孩子的血緣關係,結婚證證明夫妻關係,但是,結婚證可以隨意在網上買到的,出生證,也可以在網上找人定製的,而且類似銀行的部門是無法進行來鑒定的,所以,銀行只能認可身份證和戶口本。甚至你去公證處開出的公證書也未必被認可。(公證書也可以隨意作假啊,在上海辦理出國游的時候就知道公證書必須再去做一次領事公證,也就是由中國外交部擔保公證書的真假。)

那麼,如果爸爸媽媽的戶口和爺爺奶奶分離的話,又會遇到另外一個問題,爸爸和爺爺奶奶的關係了,爸爸必須去找以前和爺爺奶奶戶口在一起的時代那個派出所去開父子,母子關係的證明。問題是,派出所開出的父子,母子證明只有三十天的有效期,而且聽說以後可能不再出具類似證明了。你第一次用過這張父子,母子關係證明以後,再要用這張證明去證明父子母子關係,就會被拒絕了。按照邏輯,父子,母子關係應該是永久的吧,(當然宣布解除父子母子關係的也是有的,但畢竟很少很少了),但是因為派出所的30天期限,所以任何部門都可以以此為由拒絕這張證明了。所以,為了證明父子,母子關係,爸爸或許要不停地遷移戶口來滿足證明自己和爺爺奶奶的親子關係了。

當然,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把爺爺奶奶的戶口遷入爸爸媽媽的戶口裡,這樣才可以解決爸爸和爺爺奶奶的親子關係。問題是,爺爺奶奶的夫妻關係又無法證明了。雖然爺爺是爸爸的父親,奶奶是爸爸的母親,但是,這無法證明爺爺奶奶就一定是夫妻關係。天啊,怎麼辦呢?

為什麼戶口本上不可以多加一些註釋,寫明其他人之間的關係呢,這樣不是讓老百姓容易一些呢,問派出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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