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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女子夥同他人從事「法lun功」邪教活動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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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緣滅 發表於 2018-9-17 2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8年5月23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對宣揚邪教的被告人耿艷萍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耿艷萍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000元。李艷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8月12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耿艷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耿艷萍,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戶籍地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灃鎬路。2003年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刑滿釋放。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9日9時許,被告人耿艷萍夥同他人在蓮湖區灑金橋地鐵站入口處向路人散發「法lun功」宣傳品。經群眾舉報,警方將被告人及其同夥當場抓獲,從其身上查獲「法lun功」宣傳刊物5冊,傳單6份,光碟4張,卡片8張。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耿艷萍曾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受到過刑事處罰,刑釋后不思悔改又向他人傳播邪教宣傳品,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罪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其犯罪行為社會危害較輕,應認定為「情節較輕」,但耿艷萍被抓后拒不認罪,頑固堅持邪教立場,綜合其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2017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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