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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巴佩火了 「姆巴佩」商標一天被搶注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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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色詩薇 發表於 2018-7-16 09: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據媒體報道,2018年俄羅斯世界盃,法國隊球員姆巴佩火了。有心之人迅速瞄準商機,於是國家商標總局一天內收到58份註冊姆巴佩名字為商標的申請。截至7月6日,僅6天的時間裡,申請註冊「姆巴佩」或「姆巴佩MBAPPE」商標的就已達137個。

作為一種標識,商標能夠區別出不同的品牌與經營者。正是商標讓商品具備了可識別性,這能夠激發經營者的競爭感與進取心,讓他們能夠通過提供更好的商品與服務獲得口碑、商譽,並進一步讓商標更具價值。可以說,商標不僅是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前提,某種意義上更是市場競爭所帶來的結果。

正因如此,商標權蘊含著巨大利益,歷來都是商家必爭之地。如果能把某位明星的名字註冊為自己的商標,讓消費者誤以為自身所銷售產品、服務與該明星相關,這顯然能夠無本萬利。

但無本萬利的行為首先得過「法律關」,任何權利的增設都不能侵犯到他人的現有權利,商標申請與使用權也不例外。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姓名;不得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為。

事實上,類似爭議早就並不少見,妄圖搭明星便車者也往往以失敗告終。如台灣藝人林志玲因不滿其名字被註冊成商標向商標局申請維權,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相關商標無效,而涉事法院也經審理認為,未經同意,以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將藝人名字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具有明顯的攀附他人商譽、聲譽,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




在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糾紛系列案中,最高院不僅判定「喬丹」商標應予撤銷,更是為該類爭議明確了裁判標準:一是外國人的姓名在先權利也受我國法律保護;二是名人主張他人不得使用其姓名作為商標,該姓名應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且與該名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三是他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四是他人將爭議姓名申請註冊為商標時,該姓名是否已經成為「名人」。若是他人在該名人成名之前就已經申請將該姓名申請為商標,這顯然不存在惡意,同時其商標權也成立在先,須受到法律保護。

就「姆巴佩」的各項商標申請而言,有兩個公司在2017年就提交了申請,當時姆巴佩在我國並不出名,他們並沒有將商品和這個球星掛鉤的惡意,而且商標總局已在特定領域批准了相關申請,既有商標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對於其他申請,商標總局則須從前述裁判標準出發,做出合理判斷,一方面須尊重既有先權利,另一方面,也警惕別有用心者打著違法擦邊球,侵害姆巴佩的權利,引發爭端乃至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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