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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茂名市高官組團犯罪,誰是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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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ngjun 發表於 2018-1-21 11: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全國人大、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我們是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王港公司)、茂名市鑫龍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龍公司)、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港公司)、茂名市氨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氨綸公司)、茂名市三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如公司)、茂名市能源原材料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共六家公司的股東、員工和債權人的代表和親屬。 自2013年始直至今日,作為受害人,我們一直依法向省市兩級紀委、檢察、法院實名控告犯罪嫌疑人梁毅民(原茂名市委書記)、李紅軍(茂名市市長)、廖鋒(原茂名市委副書記)、陳克(茂名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楊潤貴(原茂名市副市長)、林建輝(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毅敏(茂名市檢察院院長)、丁德亮(原茂名市國資委主任)、陳德敬(原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華翠(原茂名市紀委副書記)、胡軍(原茂名港集團董事長)、劉乃英(茂名港集團董事長)、王宇慶(茂南區人民法院院長)、吳東明(原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黃鴻恩(原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等人組成犯罪團伙,涉嫌濫用職權,搶劫人民群眾財產10多億元,金融詐騙5億元等多項嚴重犯罪。   我們舉報至今已逾3年之久。儘管中央多次就「立行立改,有案必查」作出指示和要求,茂名甚至還成為司法改革試點城市之一。然而,在主要責任人梁毅民和廖鋒因嚴重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的情況下,廣東省委、廣東紀檢機關、廣東司法部門卻一直對我們的舉報和訴求裝聾作啞、壓案不查。 如此大案,堪稱十八大后違紀違法的典型,涉案金額之巨、官員之眾聳人聽聞,而相關司法部門卻對此置若罔聞,甚至成為違法官員的保護傘。倡依法治國,竟有此案,簡直為國法蒙羞。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的「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我們認為:廣東省委應正確履行職責,對此積極承擔相應的責任。懇請上級部門責成廣東省委履行其職責並採取措施,督促相關部門嚴肅查處、糾正錯誤。  梁毅民、李紅軍、廖鋒和陳克為首的團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10項主要違法犯罪行為: 1、濫用職權罪 2008年1月,犯罪嫌疑人廖鋒(時任紀委書記)、華翠(時任副紀委書記)濫用職權,指使茂名紀委辦案人員收繳鑫龍公司財務帳冊、公章和財務印鑒,鑫龍公司小汽車粵K37999,至今仍未歸還。造成鑫龍公司自2009年起停產至今,經濟損失超億元。導致公司因營業執照無法年檢而於2010年被吊銷並進入清算階段。        犯罪嫌疑人廖鋒、華翠其行均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2、搶劫罪 2013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紅軍、廖鋒成立以犯罪嫌疑人廖鋒為組長,以犯罪嫌疑人陳克、楊潤貴、林建輝等為骨幹,公、檢、法、商、國資等部門組成的「623專案組」。以非法佔有我們六家公司財產為目的,濫用職權,假借「維穩」之名,公然踐踏法律,在全市範圍內抽調警力,將國家機器作為搶劫工具,持槍實施搶劫行為。具體如下: 2013年6月21日,「623專案組」以非法佔有我們六家公司資產為目的,虛構「情況緊急」為由,以茂名市國資委名義向茂名中院申請對我們六家公司進行「訴前保全」查封。中院在「623專案組」沒有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違法立案,非法執行保全。而且「623專案組」非法佔有資產後,在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內沒有進行起訴。 2013年6月23日早上7:00左右,「623專案組」以維穩為由,出動近千警力強行衝進正在正常生產的隆港公司庫區,將隆港公司庫區內30多員工及管理人員驅趕出工作崗位,非法拘禁在公司會議室,逐個非法搜查,沒收手機,限制通訊自由。10小時后,全體員工被驅趕出廠區,禁止進入。 犯罪嫌疑人林建輝、吳東明、黃鴻恩濫用職權,以茂名中院沒有起訴也沒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非法裁定,將隆港公司近10多億元財產非法交由茂名港集團保管。 隨後,該犯罪團伙安排茂名港集團非法接管隆港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業務。並由犯罪嫌疑人陳克濫用職權,直接安排大量警力留守。 2013年6月25日,茂名中院裁定解除對隆港公司庫區資產的查封。然而為配合茂名港集團轉移贓物,犯罪嫌疑人林建輝、吳東明、黃鴻恩蓄意隱瞞查封解除的情況。於是茂名港集團在我們六家公司得知查封解除前,肆無忌憚且大規模地盜竊、轉移隆港公司貨物。 2013年7月14日上午8時,隆港公司股東及管理人員根據「姍姍遲來」的茂名中院解封裁定,立即依法組織公司員工恢復生產,以減小損失。 然而,以廖鋒、陳克等為首的「623專案組」不甘讓到嘴肥肉溜走,隨即假借「村民鬧事」為由,再次出動近千警力攜裝甲車,將隆港公司庫區包圍。  茂名中院吳東明、黃鴻恩法官作為「623專案組」的代表進入庫區,要求隆港公司所有人員無條件離開,並拒絕提供任何法院或公安局合法文件或手續。其非法要求遭到隆港公司人員拒絕。 下午4:30左右,陳克下令通過揚聲器對隆港公司庫區內的人員喊話,在倒數5分鐘后,要求所有隆港公司員工雙手舉高、無條件離開庫區。 下午5時左右,陳克下令眾警力駕駛裝甲車強行撞向隆港公司大門,撞進隆港公司庫區、毆打隆港公司員工、破壞隆港公司財物、驅趕隆港公司員工,並非法抓捕隆港公司股東、管理人員及員工12人。「623專案組」在動用武裝鎮壓后再次將隆港公司資產搶走後,更通過民警鄒光朝報假案、刑訊逼供、誘供、剝奪律師會見權等非法手段構陷12人「爆炸罪」。 「623專案組」在法院查封期間,不僅將隆港公司市區辦公室門鎖換掉,還將辦公室內所有保險櫃全部撬開,將辦公室內的20多萬元現金、所有檔案和印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茂名中院以茂名市國資委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起訴為由,解除了對我們六家公司所有查封。 2013年8月,以廖鋒、陳克為首的623專案組為長期霸佔隆港公司庫區財產和使用搶劫而來的隆港公司財產和款項,以茂名港集團之名將隆港公司員工全體遣散。 2014年9月,在以廖鋒為首的「623專案組」操控下,茂名港集團胡軍、茂名國資委丁德亮作偽證妨礙司法公正,然而司法部門徇私枉法沆瀣一氣。對「623專案組」搶劫公司財產進行自衛的隆港公司股東、管理人員及員工12人先後被公安、檢察機關誣以 「爆炸罪」拘留、偵查、起訴。茂名中院二審在其12人無法構成爆炸罪的情況下,以莫須有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隆港公司股東及管理人員等12人六年或以下不等刑罰。在這個過程中,搶劫單位全程偵查、起訴、審判被害人。 目前,我們六家公司資產仍被霸佔,其中:隆港公司資產損失高達十多億元,公司股東及管理層被誣入獄,公司員工被全體遣散。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紅軍、廖鋒、陳克、楊潤貴(茂名市副市長)、林建輝、丁德亮、陳德敬(茂名市工商局局長)、胡軍(茂名港集團總經理)、劉乃英(茂名港集團董事長)、吳東明、黃鴻恩等人利用公權,動用公安、武警,駕駛防爆汽車撞入庫區,持槍進行搶劫,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之規定,均已構成搶劫罪。 3、偽造印章罪 在茂名中院法院訴前保全查封期內,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紅軍、廖鋒、陳克、楊潤貴等人於2013年7月5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茂名日報刊登我們六家公司中氨綸公司、能源公司、鑫龍公司、王港石化儲運公司、中油王港石化公司的公章及營業執照虛假遺失聲明。  為防止侵害我們六家公司的權益的犯罪行為發生,我們六家公司當即分別向茂名工商局、公安局嚴正聲明,我們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沒有遺失,慎防上當受騙。 然而,該犯罪團伙罔顧我們的嚴正聲明,偽造我們五家公司公章,偽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偽造公司文件,通過623專案組成員單位茂名市工商局和時任工商局長陳德勁,非法取得我們五家公司新執照(其中氨綸公司、能源公司、鑫龍公司、王港石化儲運公司早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已進入清算階段,依法不能另發執照),然後將我們六家公司股權全部非法划轉給茂名港集團。      綜上,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紅軍、廖鋒、陳克、楊潤貴、丁德亮、胡軍、劉乃英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已構成偽造印章罪。 4、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定失職罪、執行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2013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吳東明、黃鴻恩以茂名中院法官身份在現場宣布(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3-2號兩份裁定書,以訴前財產保全名義將五家企業名下一切財產及企業賬戶查封並交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國資委保管。 2013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林建輝、吳東明、黃鴻恩以茂名中院為名對隆港公司庫區資產解除查封。其解除查封裁定書是茂名中院(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號。該裁定解除根據(2013)茂中法立保字3—2號民事裁定書查封的資產,而解封后資產卻沒有「物歸原主」,歸還隆港公司,卻交給茂名市國資委非法佔有、經營。 2013年7月12日,隆港公司到茂名中院請願,要求根據解封裁定返還已解封的資產。但黃鴻恩竟然稱法院已經解封了,資產如何取回於法院無關,公安人員不是茂名中院叫去的。 綜上,犯罪嫌疑人林建輝、吳東明、黃鴻恩以中院名義,濫用司法權,違法轉移解封資產,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均已構成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5、詐騙罪 2013年7月,以犯罪嫌疑人廖鋒、楊潤貴、丁德亮、胡軍、劉乃英通過偽造隆港公司公章、假冒隆港公司開增值稅票,騙取隆港公司倉儲費和應收賬款100多萬元。目前,其仍冒用隆港公司名義進行非法經營。 同期,以犯罪嫌疑人廖鋒為組長的「623專案組」利用偽造的中油王港公司公章和財務印鑒,將中油王港公司銀行帳戶資金100多萬元全部騙走。 綜上,犯罪嫌疑人廖鋒、楊潤貴、丁德亮、胡軍、劉乃英騙取兩家公司資產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 6、非法經營罪 自2013年6月25日起,犯罪嫌疑人楊潤貴、丁德亮、胡軍、劉乃英等通過茂名港集團在經營證照、手續不全的情況下,以鑫龍公司名義霸佔我們的財產進行無證非法經營。 至2013年10月,茂名港集團胡軍始發【茂濱海請 [2013]53號】一文,請求「協調相關部門、特事特辦,對相關罰款、費用予以減免,加快補辦進度」。其仍然通過私刻隆港公司印章冒用隆港公司名義進行非法經營。  2013年底,在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紅軍、廖鋒的操控下,市政府各部門均為其廣開綠燈,幫助辦理了經營證照等材料,特別是相關許可證。但至今,該團伙仍然利用私刻的印章,一直冒用隆港公司名義操作碼頭和危險品業務。 文件中胡軍請求政府「協調隆港公司配合完成資產權屬的變更和界定」。證明其明知隆港公司資產是搶劫而來、非法佔有的,但卻一直霸佔經營、獲利。 同時,該文件還要求政府出台政策遣散隆港公司人員;幫助辦理證照;減免費用;解決其霸佔的不屬於鑫龍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的不動產的產權歸屬。該文件證明了鑫龍公章被違法收取、股權被國資委以一紙文件違法划轉等一系列事實。 犯罪嫌疑人楊潤貴、丁德亮、胡軍、劉乃英未經許可無證經營,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7、徇私枉法罪     (1)犯罪嫌疑人陳克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徇私枉法,一再就鑫龍公司資產問題製造多起假案冤案,使無辜之人蒙受牢獄之災:   2008年2月,誣陷鑫龍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師向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2009年8月,經檢察機關審查,因證據不足,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8年1月,誣陷鑫龍公司財務負責人黎某銷毀公司財務帳冊;2008年7月,經檢察機關審查,因證據不足,對鑫龍公司財務負責人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8年6月,中油王港公司董事長梁某拒絕茂名市公安局要求移交公司公章和財務印鑒的非法行為,被誣以妨礙公務而行政拘留10天。 2008年7月,誣陷鑫龍公司員工劉某銷毀財務帳冊,拘留並超期羈押7天。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紅軍、廖鋒、陳克、楊潤貴、丁德亮、胡軍、劉乃英以上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已構成虛假訴訟罪 1、自2008年開始,我們一直向省紀委和檢察機關舉報原茂名市紀委書記廖鋒、華翠濫用職權,違法收繳鑫龍公司公章和財務印鑒,造成鑫龍公司停產等問題。然而,時至今日,我們的舉報無迴音。其違法行為不僅沒有受到追究,反而於2012年犯罪嫌疑人廖鋒被提拔為茂名市委副書記,華翠被提拔為人社局長,陳克被提拔為副市長兼公安局長。 2、自2013年6月公司財產被搶開始,我們依法通過網路、信訪、走訪等多種途徑,向省市二級紀委、公安、檢察和法院等機關控告梁毅民、李紅軍、廖鋒、陳克、楊潤貴等人的違法犯罪,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3、2014年10月至今,廣東省紀委、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已立案查處我們舉報的犯罪嫌疑人梁毅民、廖鋒,但他們是選擇性辦案,沒有查辦我們舉報的上述犯罪行為。 犯罪嫌疑人對我們六家公司的違法犯罪並無受到半點追究,不僅如此,還得到不同程度的提拔。這等於變相包庇、放縱、甚至鼓勵違法行為的繼續發生。目前,我們公司財產仍被該團伙霸佔並進行非法經營謀取各種利益。  我們的訴求 我們舉報的犯罪人員身份讓人瞠目結舌。市委正、副書記三人、市長、副市長三人、正副紀委書記二人、茂名市公安局長、茂名市檢察院檢察長、茂名中院院長、茂南區法院院長、茂名市工商局局長、茂名市國資委主任、茂名港集團董事長和總經理均參與犯罪。 小小一個地級市,竟有十三名政府高官參與實施犯罪,官官相護,為虎作倀,沆瀣一氣。涉及的罪行包括利用公權進行搶劫、濫用職權、偽造印章、民事枉法裁判、執行裁定失職、執行裁定濫用職權、枉法仲裁、徇私枉法、金融詐騙罪、欺詐發行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虛假訴訟罪、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等嚴重犯罪;犯罪時間發生在黨的十八后不久。 如此已經很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無論是依據黨紀或是國法均要嚴懲。然而,現實卻是廣東省相關部門壓案不辦,違法行為長期不被追究,受害人報案無門。 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文書判決茂名隆港公司屬茂名市國資委。但茂名隆港公司十幾億元的資產於2013年7月卻確確實實被以廖鋒為組長「623專案組」搶走,被茂名港集團非法佔有並經營至今,時間已達三年之久,難道不應該被查辦?難道不應該追責?難道這種強盜行徑不該受到制裁?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紅軍、廖鋒、陳克、楊潤貴、林建輝、張毅敏、丁德亮、陳德敬、胡軍、劉乃英、王宇慶、吳東明、黃鴻恩組織犯罪集團,進行搶劫、濫用職權、偽造印章、民事枉法裁判、執行裁定失職、執行裁定濫用職權、枉法仲裁、徇私枉法、金融憑證詐騙、虛假訴訟等犯罪,難道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委巡視組、省紀委、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高院對我們舉報的犯罪行為一再置若罔聞,包庇犯罪,嚴重不作為,難道不應該追責?廣東省委至今不作為、誰該為此負責? 所謂有法必依,所謂依法治國,在面對此案時,都變成了一紙空談。本應實現正義的司法機關,不僅沒有維護司法秩序,反而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掩蓋真相,迫害無罪之人。這難道就是人間正道? 時至今日,不僅我們的實質正義沒有得到實現,連形式正義都無從伸張。在茂名這個貪腐聞名全國的城市,除非嚴格執行習近平總書記的「讓腐敗分子在黨內無處藏身」重要指示以及嚴格實施「司法腐敗零容忍」,否則,無論多少貪官下馬都無法根治。結果只是各路豪強姦佞你方唱罷我登場,各逞威福。 懇請上級部門責成各司法機關能夠採取行動,公正查辦,為中國的法治社會摘除這顆毒瘤。並返還我們的財產,賠償我們的損失,停止對我們的侵害,不要讓群眾的合法權益被肆意侵佔。                          控告人: 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三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氨綸開發有限公司 茂名市鑫龍發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 茂名市能源原材料開發公司                                       2018年1月21日      聯繫人:李明軍 地址:廣東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號財富城市花園 5梯202室 郵編:525000  電話:0668-2900226  手機:1576849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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