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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團」成員圍毆公交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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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難,在於治吏;吏治之難,在於治腐。物慾無法根除,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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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團----一群穿反光服裝像文革時期身上插紅綠旗組團在汽車賓士的馬路中間暴走(竟走)像精神病院跑出來的自稱健身的團體。
近日,江蘇南通通州張芝山鎮發生了一起暴力傷人事件。有目擊者說,有「暴走團」在過馬路時,公交司機沒有及時讓路,於是「暴走團」的幾名男性成員竟圍毆公交車司機,導致公交車司機嘴巴縫了八針,牙齒斷了一顆。
為給「暴走團」讓路 青島部分路段夜間施行機動車限行】25日,青島八大峽廣場周邊部分路段為保障「暴走團」健身居民安全,開始在夜間施行機動車限行,避免人車混行。彈性限行后,「暴走團」在沒有車的道路上大步行進。via.北京青年報


陳行之:個體權利的畸形表達——作為社會精神文化現象的「廣場舞」
       我想把目光放深遠一些,探討一下為什麼中國會出現「廣場舞」?作為一種社會精神文化現象,它的出現蘊含著怎樣的社會機理?它折射了中國人怎樣的精神處境?我覺得弄清楚這些問題十分重要,猶如德國政治哲學家弗洛姆所言:「要弄清人的動機,必須首先弄清人的境遇。」弄清楚我們作為群體和個體的境遇,也就弄清楚了我們每一個人在現實中的位置,弄清楚了我們所置身的這個世界的真實面貌。
如果嚴謹表述,應當說,這裡並非指完全出於健身目的「廣場舞」,而是指在「廣場舞」形式下生髮出來的具有某種程度主觀故意的擾民行為。希望不要引起誤解。
  我們當然不能如此情緒性地看待這些事情。耐人尋味的是,上述這些中老年人專門找人多的地方表現自己。我曾看到報道,有的城市為了化解擾民的矛盾,專門劃出了地方供中老年人跳舞健身,然而一些中老年人卻因為那裡偏僻冷清不願意去。這說明至少在一部分中老年群體中,跳「廣場舞」, 暴走團以驚世駭俗的方式表現自己,已經遊離了強身健體本身,他們並不是在自娛自樂,他們顯然更需要欣賞對象——被人意識到,被人欣賞,被人尊重。
   對「欣賞對象」的需要,實際上是人的一種精神功能。在我們議論的這件事中,我們可以將「被人意識到,被人欣賞,被人尊重」的精神現象歸納為一句話,那就是:尋找存在感。存在感只能從他者身上獲得,這是一個精神互動的過程,作為這種互動的結果,就像我們前面說的那樣,一個社會群體的行為勢必要影響其他群體的存在狀態,於是,事情變得不那麼簡單了。
   可見,中老年人通過在人前的表演獲得存在感,從而得到精神滿足的,它成為了他們尋求「在」的一種方式。
為什麼唯獨中國在這個時候出現了一部分大爺大媽在實現自己精神渴求的時候如此不顧及他人權利的現象?為什麼唯獨中國在這個時候出現了一部分大爺大媽會如此大面積對他人權益構成侵襲的現象?究竟是什麼樣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條件使一部分中國大爺大媽成為了我們目前看到的樣子?
   被稱之為「大爺大媽」的群體,大部分生於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經歷過無數次荒誕的政治運動,在他們的一生中,很少得到社會關愛,扭曲了的社會關係不僅異化了他們的存在方式,同時也扭曲了他們的心靈,他們變得封閉了,局促了,狹窄了。改革開放的社會大潮湧來,他們才突然發現,長時期以來,他們被某種政治強力移離了人的位置,並沒有活出人的樣子,他們開始尋找自我,開始按照自己的願望改造自己的人生處境,於是,一個個張揚著的個人以空前的速率突兀在了社會之中,而社會又以其自身的封閉性限制和禁錮著他們靈魂的行走距離,於是,無所限制的自我並不顧及與他者的健康聯繫,在社會層面製造出一個個看似離奇又很正常的「故事」。「廣場舞」只是其中之一。------暴走團,尬舞。
我把這種社會現象稱之為「不能承受個體權利之重」。
   「廣場舞」現象說白了也是一種「刻意」——如果大爺大媽群體很早就開始享受寶貴的個人權利,他們還犯得上用「廣場舞」 暴走團的方式尋求存在感么?如果他們在生活中享受著廣泛的個人尊嚴,他們還犯得上以變形乃至於變態的方式尋求社會尊重么?
在號稱實行最先進社會制度的國度,個體權利的伸張為什麼竟然表現得如此局促、狹窄、刻意乃至於粗野?我們為什麼無法把社會生活建設得像日本、美國和西歐社會那樣文明?
   馬斯洛把實現自我視為人性得到表達的過程,是有道理的。一個國家的社會生活形態,是由那個國家的政治生活形態決定的,這是一個前提,我們議論的所有話題都是它的子項。我們都不是純粹的利他主義者,我們與他者的聯繫,在很多情況下還是不和諧乃至於衝突對立的,在當下,在社會溫暖離我們還十分遙遠時候,我們出自本能還很難做到不把個人權利凌駕於他人權利之上,而政治權利缺失所造成的個體權利變形,更加重了個體與他者、人與社會的衝突。大爺大媽實際上就處在這種既讓人憐憫又讓人厭惡的尷尬境地當中,這同時也是我們所有人的處境,我們就站在我們此刻站立的地方。
   這就是說,我們在鄙夷大爺大媽用個體權利的畸形表達侵犯社會的時候,我們還應當想到,一個人的幸福不是完整的幸福,同樣,一部分人的不幸也是所有人的不幸。在一個社會的政治文化腳步與沒有踏入普世文明之前,在整個社會還在被權力魔獸欺凌的時候,在雖然人性有了某種程度的覺醒,卻得不到社會正義的滋潤和呵護的時候,我們可以斷言,任何個體就都還是不自由的,任何人性的表達也必然是扭曲的,換一句話說,在整個社會沒有進入到恬適狀態之前,我們個體即使意識到權利,也將無法享受舒適,我們總會受到扭曲——來自社會的扭曲,來自我們靈魂深處人性的扭曲。
   我們必須忍受我們無法規避的東西,這就是我們的宿命。
在那個我們鄙視其「走邪路」、高度強調個人權利、個人自由的國家,原來人的群體生活是有一整套社會規範的,有些東西雖然屬於個體權利範疇,卻是受到嚴格限制的,簡單說來,就是個人自由不能妨礙和損害他人的自由,這既是普遍的社會倫理,又是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有僭越,不管什麼人,哪怕你爸是李剛,也沒什麼說的,必定遭到譴責,必定會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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