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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危險如何應對?淺談美國公民的"自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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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ChengLaw 發表於 2017-5-18 05: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國山東於歡「刺死辱母者」案件近幾日在各大媒體持續發酵,使得不少在美華人也紛紛開始關注在美國如果遇到危險情況的公民自衛權利。

「城堡法」(Castle Law)
「城堡法」(Castle Law/Castle Doctrine)(又譯為」堡壘原則「或」居所防禦法「 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賦予公民在特定情況下,被侵犯人可以對於入侵其宅邸(在某些州,也可以是機動車或工作場所等合法佔用的空間)的進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進行防範和對抗的權力,而對於所造成的後果免於法律責任且不被起訴。

「城堡法」的限度是,只能在「城堡」範圍內使用槍械,一般指住房,少數會擴展到院子,獨立車庫,自用車,乃至合法使用的工作場所,暫住場所等。然而,如果入侵者上門看見您掏槍,扭頭跑出去了,這時候還開槍襲擊他,就是攻擊行為(已經超過必要自衛的限度)。

「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 Law)
美國現在大多數州都有某種形式的「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 Law),這是一條公民自衛法。根據這項法律,也就是,如果別人侵害您或對您有非正義行為,而公共權力又不能予以您應有的保護,那麽您就有權利進行反抗,保衛自己的權利,尤其是人身安全的權利,這種情況下殺人被認為是自衛。

根據規定,如果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被受到攻擊時,使用致命的武力,「自我防衛」或「堅守陣地」,法律對使用致命武力的人將免除刑事指控,免於法律控訴、攻擊、拘留、逮捕和民事訴訟。

「不退讓法」可以看成是「城堡法」的外延。按照這一法律,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場所,當一個人面對侵害時,他也可以不作退讓,進行自衛。不退讓自衛必須是當事人在有合理理由,認為自己受到生命威脅時,才可以動用致命暴力。但是,理由的合理性往往並不容易證明,因此有過爭議。

「城堡法」和「不退讓法」

在美國,雖然有「城堡法」和「不退讓法」,但並不鼓勵公民在法律程序之外自行使用暴力。因為公民暴力的後果非常嚴重。以加州為例,現有的一些法律條款確實限制檢察部門對開槍自衛者進行刑責追究,但是,民事部分還是不能覆蓋。也就是說,公民如果自衛殺死了他人,雖然可以不坐牢,但死者家屬仍然可以與其打死人的賠償官司,官司無論是贏是輸,或是和解,都足以讓一般人傾家蕩產。美國警方對市民的告誡一貫是:如果有人搶劫您,請不要與他纏鬥,要相信法治的正義性和力量,社會需要的不是公民鬥士,而是法庭上的證人。任何自衛殺人的理由都不能推翻禁止殺人的法律和規則。


以上文章由鄭博仁律師事務所華人服務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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