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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再度推出刑罰邪/教的司法解釋告訴:習近平不是中共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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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空 發表於 2017-1-27 16: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月空 於 2017-1-28 04:59 編輯



兩高再出刑罰邪教的司法解釋,是指中華人民
共和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於今年1月25
日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
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下稱《解釋》)。所以說《解釋》是兩高
再出刑罰邪教的司法解釋,是因為兩高曾先後
於1999年、2001年和2002年發布
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
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組
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和《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
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答》。因《解釋》是整合上述的兩高於199
9年、2001年和2002年發布的解釋和
解答及兩高對「邪教組織」在2002年後的
新表現的刑罰規定的整合升級版,故《解釋》
第十六條在規定「本解釋自2017年2月1
日起施行」的同時作出了廢止上述的兩高於1
999年、2001年和2002年發布的解
釋和解答的規定。

《解釋》是對中共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所作的適用性司法解
釋及加大鎮壓「邪教組織」觸犯《刑法》規定各種行為的刑罰規定,怎麼和習近
平是不是中共核心扯上關係呢?因為:

◆《解釋》雖然只是認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
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
害社會的非法組織」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而無明確哪些組織是邪
教組織,卻認定了「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者為「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情形之一,而「以貨幣
為載體宣揚邪教」的組織可能只有法@輪@功,如:

◇2014年1月14日發表的《江@派被圍剿之際,法@輪@功真相@幣驚現中共黨媒
》告訴:這些年來,中國大陸法@輪@功信眾在紙質人民幣上印「天@滅@中@共」、「三
@退@保@平安」等文字,令中共非常恐懼;而今,中國大陸的法@輪@功信眾為向大眾宣
傳手機翻@牆軟體以便獲取牆外信息,又推出了在紙質一元人民幣上印製二維碼的
紙幣。如1月12日的《武漢晚報》報導,市民吳女士在漢口西馬路一超市購物
,超市收銀員找零時給了她4張帶有二維碼的一元紙幣。二維碼下面印著兩行字
:「掃一掃下載翻@牆軟體到手機」,該新聞同時被包括《人民網》、《中新網》
、新浪、騰訊、網易等中共黨媒及各大新聞門戶網站轉載。下面圖①的圖文取自
《江派被圍剿之際,法@輪@功真相幣驚現中共黨媒》:



大陸一些人民幣上印有二維碼,下面印著兩行字:「掃一掃下載翻牆軟體到手機
」中共黨媒及各大新聞門戶網站紛紛轉載此新聞。


因帖子後面的部分包含若干我不知道的本壇敏感詞而無法貼出,
故請欲讀全文的讀者到
[url= http://bolin.eu5.org/a233.htm]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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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月空 發表於 2017-1-28 05:04 | 只看該作者
◇2016年3月15日發表的《「天①滅①中共」廣為傳,大陸欲取消一元紙幣》
告訴:一,英國《金融時報》於2011年就報道「紙幣上的訊息——法①輪①功講
真相新法」,法①輪①功信眾最早以紙質人民幣傳播法①輪①功信息的地方是北京和上海
,當時在紙質人民幣上傳播法①輪①功信息的方法是用筆書寫,後來才用蓋印章方式
蓋上傳播法①輪①功信息的文字;二,法①輪①功信眾在紙質人民幣上傳播的內容有:「
法①輪①大①法洪傳世界,修①真①善①忍①道德升華」、「天①滅①中①共,三①退①保①平安」免費①退①黨
熱線:美國001-514-342-1023」,「誠念真①善①忍①好、法①輪①大①法好遇難呈祥」,「
天①滅①中①共,退①黨①自①救,快看①九①評,三①退①保①平安」。下面的圖②圖③取自《「天①滅①
中①共」廣為傳,大陸欲取消一元紙幣》:





這就表示,法①輪①功是《解釋》認定的「邪教組織」,是「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
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
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邪教組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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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月空 發表於 2017-1-29 07:06 | 只看該作者
◆法①輪①功媒體大①紀①元在《解釋》發布的翌日發表的《專家評「兩高」打壓新規:
中共最符邪教定義》也認為,《解釋》是中共對法①輪①功①打壓的升級,是世俗專制
對信①仰民眾的政治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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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言亂語 發表於 2017-1-29 08:31 | 只看該作者
司法解釋不是正好說明中國走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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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月空 發表於 2017-1-30 08:16 | 只看該作者
胡言亂語 發表於 2017-1-29 08:31
司法解釋不是正好說明中國走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

主帖不是討論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合法性問題的論文,因而也沒有討論
兩高《解釋》的合法性問題。

但是,若論《解釋》的合法性,只需讀一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
立法法》),便知兩高沒有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司法解釋權力,因而
知道《解釋》是兩高的非法作品,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從而正好說明中
共國沒有走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而是繼續走在人治、黨治的舊路上。

附《立法法》第四節《法律解釋》的條款: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
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
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四十六條 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
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法》在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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