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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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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並且表示其認為仲裁庭「對此案不具有管轄權」的立場。在其12/2014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中,中國闡述了以下立場:
—、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
的解釋或適用;
—)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
二)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的規定於2006年做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三、仲裁庭裁決
a、初步事項
在裁決中,仲裁庭注意到菲律賓和中國均為《公約》締約國,並且《公約》關於爭端解決包括仲裁的規定為《公約》的組成部分。雖然《公約》規定了針對涉及某些主題的爭端被提交強制糾紛解決程序的限制和例外,《公約》並不允許做出其他保留並且締約國不能概括性地將其排除出《公約》的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庭注意到中國不參與仲裁的立場,並且裁定這一事實不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公約》附件七第九條規定: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做出裁決前,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
四、雖然中國並未參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裁定其組成符合《公約》附件七下的規定。仲裁庭具體列明了其為了滿足管轄權要求採取的步驟,包括向菲律賓提出問題以及通過07/2015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開庭審理。仲裁庭同樣列明了其為保障中國的程序性權利所採取的措施,包括確保所有通信和文件送達中國和中國被給予足夠通知和機會來發表意見,以及通過強調中國可以在任何階段參與仲裁程序。仲裁庭也列明了其採取的保證菲律賓不會因中國不參與仲裁而處於不利地位的舉措。
最後,仲裁庭審議了中國立場文件中關於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的行為構成對《公約》下的爭端解決規定的濫用的觀點。仲裁庭注意到,雖然《公約》部分規定闡述了權利濫用,並提供了駁回明顯不具合法基礎的訴求的初步程序,仲裁庭認為將中國對於仲裁庭管轄權的擔憂作為初步反對意見審議更為合理。仲裁庭同樣注意到僅僅單方提起仲裁不足以構成對《公約》的濫用。
b、是否存在涉及《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
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作為適用《公約》下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的涉及《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為此,仲裁庭審議了中國立場文件中的兩項反對:
第一,雙方的爭端實質上是關於南海島嶼的主權歸屬,因此並未涉及《公約》的事項,並且,第二,雙方的爭端實質上是關於劃定兩國之間的海洋邊界,因此被《公約》對爭端解決機制的任擇性例外規定所排除。中國通過2006年的聲明激活了此項例外在關於海洋劃界事項上的適用。
針對第一項反對意見,仲裁庭表示雙方確實存在關於島嶼的主權爭端,但是裁決被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主權。仲裁庭考慮到可以預料菲律賓和中國將在眾多事項上存在爭端,並且表示對於菲律賓所提請求的裁決不會要求仲裁庭明示或者暗示地對主權問題做出裁決,並且不會對菲律賓在主權問題上的立場產生有利影響。仲裁庭同時強調菲律賓請求仲裁庭不對南海島嶼的主權做出裁定。
針對第二項反對意見,仲裁庭表示涉及某一國家是否對某一海洋區域享有權利的爭端與對互相重疊的海洋區域劃界為兩個截然不同的事項。雖然在海洋劃界中諸多問題將被考慮,但這並不意味著關於這些問題中某一問題的爭端必然涉及海洋劃界。因此,仲裁庭裁定菲律賓所提訴求不涉及海洋劃界,因此不被《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排除性規定所排除。
仲裁庭強調菲律賓並未請求其進行任何海洋劃界。
對於菲律賓訴求中所提出的事項,仲裁庭審議了記錄來確定在菲律賓啟動仲裁程序時雙方爭端是否存在,並且這些爭端是否涉及《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在此過程中,仲裁庭表示其有必要針對某些事項中國立場中的模糊之處進行說明,並且表示通過國家的行為或者沉默可以引申得出爭端的存在,而且這一事項應當客觀地予以確定。仲裁庭審議認為菲律賓的任一主張反映了涉及《公約》的爭端,並且特別表示一項涉及《公約》和其他權利(包括中國可能的「歷史性權利」)之間互動關係的爭端屬於涉及《公約》的爭端。
c、是否涉及必要第三方
在明確了菲律賓訴求中的爭端后,仲裁庭考慮了其他對南海島嶼存在權利主張的國家例如越南在此次仲裁中的缺席是否會阻礙仲裁庭行使管轄權。仲裁庭表示此次仲裁與過去法庭或者仲裁庭曾經裁決存在必要第三方的案件不同。因為仲裁庭將不對主權問題進行裁判,仲裁程序的進行將不必以對越南和其他國家的權利的確認為前提。仲裁庭並提及越南於12/2014提交了「越南外交部提請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仲裁庭注意的聲明」提請仲裁庭注意,其中越南主張其「對仲裁庭在這些程序中具有管轄權不具有疑問」。
d、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前提條件
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公約》中規定的行使管轄權的前提條件。雖然《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包括仲裁在內的強製程序,其仍然允許爭端雙方協議選取其他方式解決爭端。《公約》281和282條可能會禁止某締約國訴諸《公約》下的機制,如果爭端雙方已經協議選取了其他糾紛解決方式。283條也要求雙方在仲裁開始前就爭端解決交換意見。仲裁庭審議了《公約》281條和282條對下列文件的適用,以確定爭端雙方是否已經協議選取了另外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a、2002中國--東盟《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b、一系列菲律賓和中國就通過協商解決爭端發布的聯合聲明,
c、《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以及
d、《生物多樣性公約》。
仲裁庭裁決
2002中國東盟宣言為政治性協議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並未規定有約束力的糾紛解決機制,並不排除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庭就中國立場文件中指出的聯合聲明得出了同樣的結論。針對《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仲裁庭表示兩份文件均為具有糾紛解決程序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但是均未規定有拘束力的機制並且均未排除其他程序。另外,仲裁庭表示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存在重合,這並不意味著涉及某一《公約》的爭端必然涉及另一《公約》,也不意味著菲律賓提出的環境相關訴求必須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框架下被審議。因此,仲裁庭認為以上任何文件均不能妨礙菲律賓提起仲裁。
對於就糾紛解決交換意見,仲裁庭裁決283條要求爭端雙方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而非就爭端的實體問題交換意見。仲裁庭裁決這一要求已經被菲律賓與中國的外交通信記錄所滿足,在這些外交通信中,菲律賓明確表示了對包括其他南海周邊國家在內的多邊談判的偏好,而中國堅持其將僅僅考慮雙邊對話。仲裁庭同樣審議了在獨立於283條的情況下,菲律賓是否有義務在提起仲裁前尋求協商解決爭端。對此,仲裁庭裁決菲律賓已經尋求了與中國協商,並且表示已經被廣泛接受的國際法並不要求一個國家在得出協商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已經用盡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協商。
e、對管轄權的例外和限制
最後,仲裁庭審議了《公約》297和298條對管轄權的事項限制。
297條自動限制了仲裁庭對涉及海洋科學研究或者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爭端的管轄權。
298條規定了締約國可以通過聲明激活的進一步的對強製程序的例外性規定,包括涉及:
a、海洋劃界;
b、歷史性海灣和所有權;
c、法律執行活動和
d、軍事活動。
通過08/25/2006的聲明,中國激活了全部這些任擇性例外。
仲裁庭審議這些限制和例外的適用性可能取決於菲律賓訴求的某些實體部分:
a、第一,仲裁庭的管轄權可能取決於中國對於南海「歷史性權利」主張的性質和有效性,以及這些權利是否被關於「歷史性海灣和所有權」的管轄權例外規定所覆蓋;
b、第二,仲裁庭的管轄權可能取決於某些南海海洋地形的地位,以及菲律賓和中國在南海是否擁有重疊的權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仲裁庭不能對某些訴求的實體性問題進行裁判,因為這樣做要求對重疊地區進行劃界,仲裁庭無權進行劃界。
c、第三,仲裁庭的管轄權可能取決於被指控的中國執法活動發生的海域;
d、第四,仲裁庭的管轄權可能取決於某些中國的活動是否為軍事性質。
根據其他國際法院和法庭的實踐,仲裁庭的《程序規則》要求其將管轄權反對意見作為初步事項進行審查,但是如果該反對意見「不具有完全初步的性質」,則允許仲裁庭將該反對意見與實體性問題一起審議。根據以上原因,仲裁庭認為其目前可以確定其對菲律賓的部分訴求具有管轄權,但是其他訴求並不具有完全初步的性質,其將在後續程序中與實體問題同時審議。
仲裁庭的裁決
在裁決中,仲裁庭得出了一些全體一致的裁決。
仲裁庭:
A、裁決仲裁庭根據《公約》附件七的規定合法組成;
B、裁決中國在程序中的不出庭並不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
C、裁決菲律賓啟動本次仲裁的行為不構成程序濫用;
D、裁決不存在其缺席將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的必要第三方;
E、裁決根據《公約》281或者282條之規定,2002中國--東盟《南海各方共同行為宣言》,本裁決第231和232段援引的爭端雙方的聯合聲明,《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不排除《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下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適用;
F、裁決爭端雙方已經根據《公約》283條之規定交換了意見;
G、裁決仲裁庭在第400、401、403、404、407、408和410段的條件限制下,對菲律賓第3、4、6、7、10、11和13項訴求具有管轄權;
H、裁決關於仲裁庭對菲律賓第1、2、5、8、9、12和14項訴求是否有管轄權的決定將涉及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質的問題的審議,因此保留其對第1、2、5、8、9、12和14項訴求的管轄權問題的審議至實體問題階段;
I.指令菲律賓對其第15項訴求澄清內容和限縮其範圍,並保留對第15項訴求的管轄權問題的審議至實體問題階段;
J、保留對本裁決中未裁決的問題進行進一步審議和指令。
四、後續程序
進一步的開庭審理將在位於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總部和平宮內舉行。本次庭審將給予雙方就菲律賓訴求的實體部分和管轄權階段延後審理的問題進行口頭辯論和回答問題的機會。庭審將不對公眾開放。但如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庭審相同,在收到有關國家的書面請求並徵求當事方意見后,仲裁庭將審議允許相關國家派小型代表團作為觀察員參加庭審。派遣了小型代表團作為觀察員參加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庭審的國家,即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越南、泰國及日本政府將被告知庭審時間。仲裁庭已經暫時性地就庭審時間尋求了當事方意見,並將稍後確認時間表。常設仲裁法院將在庭審開始和結束時發布新聞稿。
本案仲裁庭由五名仲裁員組成,並由迦納籍法官
Thomas A. Mensah擔任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的其他成員是法國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蘭籍教授Alfred Soons和德國籍法官Rüdiger Wolfrum。常設仲裁法院擔任該案的書記官處。
仲裁程序於01/22/2013由菲律賓提起。03/30/2014菲律賓提交了訴狀,闡述了其實體主張以及仲裁庭的管轄權。
12/16/2014,由於中國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前提交辯訴狀,仲裁庭要求菲律賓針對某些管轄權和實體問題提供進一步的書面論證。
03/16/2015,菲律賓根據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補充書面陳述。
07/07、08、13/2015,仲裁庭在荷蘭海牙和平宮進行了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開庭審理。
關於案件的更多信息,包括《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程序規則》,早先新聞稿以及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庭審的庭審記錄和照片,請見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7,或者向常設仲裁法院諮詢獲取。
常設仲裁法院背景資料: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的政府間組織,總部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常設仲裁法院為國家、國家實體、政府間組織、私人主體間的仲裁、調解、事實調查以及其他爭端解決程序提供服務。
聯繫方式:
常設仲裁法院,電子郵箱bureau@pca-cpa.org

揣著糊塗裝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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