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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組織明晚中聯辦集會 參與者有機違法甚麼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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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abiao 發表於 2016-7-1 09: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激進組織明晚中聯辦集會 參與者有機違法甚麼刑事罪行?
一眾暴力本土組織,包括暴力前科「電話簿咁厚」的本土民主前線、青年新政和香港民族黨,計劃明晚在中聯辦外集會抗議。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恆今早在電台節目時承認,活動沒有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明晚集會屬非法。
到底市民參加非法集會可能要承擔甚麼法律後果呢?
何謂合法的集會及遊行?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即50人以上公眾集會或30人以上公眾遊行,主辦單位就必須在活動前最少七天通知警務處處長,並在處長沒有禁止或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主辦單位提出的通知,必須包括集會或遊行的日期、開始和持續時間、地點或路線、主題及估計參與人數等基本資料。警務處處長可額外施加條件,確保公眾活動秩序和整體公共安全,並把有關條件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
當然,如主辦者認為有關決定不合理,可向法定和獨立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由一位退休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從一個15人小組輪流選出3人擔任,會在接到上訴後短時間內召開聆訊。
換而言之,任何未經通知或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或遊行,而人數又超出法例規限,即可被視為「非法」。
參加「非法」集會或遊行可能的後果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第1款:「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而第3款則列明:「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根據法例,〈非法集結〉若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若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簡而言之,有關罪行在裁判法院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在地方法院則最高可判5年監禁。
參加非法集結者,若行為變本加厲,即有可能被控「暴動」罪。根據《公安條例》,只要參加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條例亦指出,參與暴動的人士,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10年。
若參加者在集會中有過激或暴力行為,則警方可按情況,加控以下罪行,包括:《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法例規定,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即屬犯罪;另外,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上述兩個情況,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2個月。
此外,若參加者在參與集會的過程中攜帶攻擊性武器,刑罰就會更重。
《公安條例》第17C條〈禁止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中攜帶攻擊性武器〉規定,任何人在出席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時,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
上述例子,還未計及非法集會參加者在過程中因為使用暴力,而衍生的「襲警」、「普遍襲擊」、「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意圖謀殺」、「誤殺」、「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等情況。總括而言,參與非法集會的風險甚高,市民是否堅持參與,實應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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