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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邏輯還原之一,雷洋進沒進足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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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之死死於嫖娼。這個故事從一開始就背離常識。一個從進門到出門只停留了八分鐘的「嫖客」。六名不越淫池不抓娼婦的警察。朝天開槍還要帶個套套。套套還被槍手珍藏等待交給警察自證有罪。一個剛剛發生的前後時間不超過50分鐘的人命案,作為涉案人員,每一個細節都應該是清晰無誤的。但是,雷洋案涉案警方卻用成堆的謊言和掩蓋堆砌了一個漏洞百出的故事。
一個十分令人疑惑的問題是,雷洋究竟有沒有走進足療店。
從雷洋21點04分18秒出現在足浴店以東147米到涉案警察通告雷洋21點14分左右出足浴店正門用時10分鐘左右。根據維基百科成人走路速度計算,尼羅河認為雷洋走完這147米需要的時間大概是兩分鐘。這個時間與調查記者實地驗證完全一致。也就是說雷洋在足浴店從進門到出門用時8分鐘。剛剛看到一篇文章。認為雷洋根本就沒有進足療店。雷洋去那個地方第一個目的是為了乘21路去地鐵站。
漏洞太多 雷洋嫖娼之外的另一種可能
這篇文章事實清楚邏輯縝密。簡單歸納一下主要思路。
1.從雷洋出門到航班到達只有2小時30分鐘而雷洋採用最合理的路線也要用145分鐘到機場。
2.如果採用常規路線坐公車到地鐵站可能來不及所以雷洋選擇多走5分鐘到足療店西邊10米的21路去地鐵。
3.21路末班時間是20點40分。雷洋最初很可能不知道。直到看到站牌(21點06分之後)才知道錯過了末班車。
4.於是雷洋沿街慢慢走希望打計程車去機場。直到他21點16分50秒出現在足浴店以西67米。
6.警察發現有一個嫖娼者21點14分從足浴店出來向西行進。腳步很快神色慌張(作者認為警察沒有撒謊)。於是開始追擊。於21點16分50秒之後在足浴店以西67米開外的地方追上了雷洋。可是他們看錯了人。那個嫖娼者已經消失了。雷洋悲慘地頂了包。
作者提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截停前警察離雷洋有多遠?其實這個問題很容易回答。警察從開始行動到接觸雷洋用時2分50秒左右。用1.5米/秒的速度計算(採取維基百科數據的上限)。警察移動距離是255米。在這個距離上(不論是從東面還是西面接近雷洋),都不太可能認定嫖娼者。
從這個細節出發。尼羅河認為警察蹲守的地點應該是在足療店附近很可能是在馬路對面。雷洋在這段200米路段上滯留時間是12分鐘。警察應該很清楚地看見雷洋從足療店走出而不會搞錯。另外,作者認為警察認錯的另外一個理由是賣淫女說雷洋穿黑衣,而其他來源的信息表明雷洋穿白衣。這裡作者有把賣淫女所言雷洋衣服和警察認定雷洋衣服混淆的問題。
尼羅河認為這位作者的文章是嚴謹細緻的。結論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仍存上述疑點。所以本人提出另一種推斷。警察所說21點14分出足浴店門並沒有說假話,雷洋確實進了足浴店。但是只待了8分鐘。警察很可能是有在店外蹲守所拍攝的視頻為證據。問題是雷洋為什麼要進足浴店。在足浴店裡發生了什麼事情。
尼羅河的推論是前提是雷洋認為去機場時間很充裕。按前文作者的調查結論,雷洋根本就沒有時間了。但是,當雷洋發現21路已經錯過。他剩下的選擇只有打出租。如果這樣決定下來時間就出來了。也就是說21點06分之後雷洋決定去足浴店放鬆一下。
雷洋進足浴店,當然是要店家服務的。如果店家提供的服務不是雷洋想要的。雷洋應該立刻離開而不是滯留8分鐘。所以第一個結論是雷洋一定與店家達成了某種口頭契約並開始接受店家提供的服務。以常識可知這樣的服務一旦開始,如果沒有特別的變故無論店家還是客人都不會主動停止。所以第二個結論是在服務過程開始后不久就出現了特別變故。
已知這八分鐘之內警察沒有闖入抓人。雷洋家人也沒有任何干擾。所以變故最可能的只有兩種。第一種是雷洋要求張氏女提供附加服務。張氏女拒絕。這種可能性幾乎沒有。一個賣淫女為男人提供身體服務,只要給錢都沒有問題。第二種可能是張氏女要給雷洋提供附加服務被雷洋拒絕。在尼羅河看來這是最大的一種可能。有很多理由可以想象雷洋不會接受。第一,可能隱含欺詐。第二,道德感不允許。第三,出於健康安全考慮。
所以,雷洋在足浴店中8分鐘。先是談好了「大保健」服務,200元,45分鐘。既然可以在面上談,這裡面是不包括性服務的。開始之後,賣淫女提出可以給他提供性服務。要加錢但是很少。被雷洋拒絕。平時如果客人拒絕,賣淫女就不會堅持。但是這次不同。外面有合作者。幹完留下證據,通知外面,出門就抓。雷洋沒有接受性服務,店家應該也給外面說了。但是這次涉案警方決定試試他們的最新手段。所以就跟上了雷洋。而且故意放慢了速度等雷洋離開足浴店並且避開小區監控才攔截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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