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75em]4月15日傍晚,涉嫌馬來西亞電信詐騙案的52名台灣嫌犯中的20名,已經乘飛機返回台灣。由於「欠缺具體犯罪事實」,這20名嫌犯在抵達台灣后被警方當場釋放。此舉引發了兩岸爭議,司法和民意之間也產生了巨大分歧。此前台灣因為打擊電信詐騙乏力,一定程度上縱容詐騙集團肆虐,已經背上惡名。為何如今在輿論風口浪尖,仍然對詐騙犯罪嫌疑人「客客氣氣」?台灣當局司法部門真的拿電信詐騙毫無辦法么?
台當局釋放嫌犯 兩岸民眾皆不滿[size=0.875em] 4月16日,針對20名自馬來西亞返台的詐騙嫌犯被釋放,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表示,此舉「只會縱容日益猖獗的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希望台灣「立即糾正錯誤」,讓嫌犯得到應有懲處。
[size=0.875em] 肯亞案從發生到現在,面臨的不僅僅是兩岸過去的司法信任危機,也再度喚起台灣人對過去詐騙集團橫行的記憶。不僅大陸網友紛紛指責台灣當局,台灣島內各界民眾對當局處理這些詐騙嫌犯的行為也提出了批評,甚至表達了憤怒之情。台灣「中時電子報」在網上開展民調,有超過96%的網民投票認為「台灣輕罪,詐騙犯有恃無恐」。
[size=0.875em] 台灣法律界人士接受大陸媒體採訪時表示,將嫌犯帶回台灣,卻又不懲罰,台灣民意不支持,國際社會也會對台灣產生負面印象。有台灣民眾在《聯合報》投書:「詐欺在台灣是輕罪,無法遏止犯罪,現在更出口大陸並擴及全世界,難道這是另類『台灣之光』?」台灣《旺報》17日刊文指出,台灣這樣的處理結果是再次往受害者的傷口撒鹽,讓台灣背上「詐騙犯天堂」的污名。「我們是否該問:誰來為受詐騙誆害的人說話? 」
台灣詐騙犯獲刑不到10%[size=0.875em] 據公安機關統計,我國以台灣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實施詐騙犯罪占整個電信詐騙案件的20%,損失卻佔50%以上,千萬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台灣詐騙集團實施的。
[size=0.875em] 台灣詐騙犯罪勢力如此猖獗,和島內司法的「縱容」不無關係。2015年下半年的北京菜農被騙200多萬的案件,當時北京公安部門已經聯繫了台灣警務部門要求立即凍結在台犯罪嫌疑賬戶,但台警務部門以證據不足、干涉金融自由的原因沒有執行,導致贓款被悉數提走。由於台灣法律對電信詐騙量刑輕,認定標準和大陸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犯罪嫌疑人或無法定罪、或重罪輕判,判處刑罰的不到百分之十。在這次遣返的詐騙嫌疑犯里,不乏從監獄里出來的台灣籍慣犯,有的甚至因為「有經驗」而被委以重任。
台灣法律對詐騙罪量刑太輕[size=0.875em] 台灣刑法不是以「涉案金額」的大小,而是以「詐欺方法」來裁定欺詐罪。即使是案值數十萬、數百萬的騙局,也不過是「五年以下」、「一年以下」、「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而標準最高的「一百萬罰金」也不過相當於20萬元人民幣。同時,如果能取得「易科罰金」,即用繳納罰款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詐騙犯的受刑時間會更短。
[size=0.875em] 台灣刑法第41條規定(又被稱為「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台灣許多詐騙犯在原本就比較短的刑期之內,又可以用每天200、400或600元人民幣來代替坐牢。並且,雖然2005年台灣當局修正刑法時,規定詐欺罪是一罪一罰、刑期累積,一名詐欺犯最重可判20年,但修法之後的10年裡,「一罪一罰」的應用可謂寥寥無幾。因而,這些刑罰相對於詐騙所得實在是「九牛一毛」,對於遏制台灣詐騙犯罪無異於隔靴搔癢。
 [size=0.875em]註:表中的「科」意為「處」,「併科」意為「並處」。
台灣司法體系不應成為詐騙犯罪「保護傘」[size=0.875em] 提及法院對詐欺犯的「輕判」,台灣檢察官們也頗為不滿。台灣法院以最嚴格的證據法則來檢驗檢察官所呈證據,包括以「剝奪實行之詰問權」、「檢察官在起訴之後到境外搜證,有害法院的訴訟主導權」為由,否定檢察官的舉證。對此,台灣檢察官認為判決僅考慮被告的利益,卻未顧及對詐騙國家和社會的嚴重影響,「更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但有台灣法官也表示,判決是依據詐騙集團成員犯罪時間的長短、詐騙金額的多寡來衡量刑期;因許多成員犯案時間短、詐得財產不多,或詐騙未遂,才會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並且,這麼多從事電信詐騙的嫌疑人都非常年輕,所以法官大多會傾向給予緩刑。
[size=0.875em] 相對於台灣法律對「詐欺罪」的「寬容」,大陸在這方面的法律要嚴厲許多。中國大陸對「詐騙罪」的定罪依據的是涉案金額,量刑大概可分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至十年」、「十年至無期徒刑」多種,涉案金額大約50萬人民幣即可加重刑罰到十年以上(包括無期徒刑)。
[size=0.875em] 台灣詐騙犯得以逃避刑罰的原因還包括關於「領域外犯罪」的規定。台灣《刑法》規定,「領域外犯罪」(包括詐欺罪),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受台灣《刑法》的追究,因此這個條款幾乎成了台灣詐騙犯們的「護身符」。
 [size=0.875em]台媒製作的台灣詐騙集團基地分布圖,因為相關文字不符合一中原則,故打碼。
[size=0.875em] 除了立法方面的缺陷,跨國詐騙取證難也是台灣警方面對的巨大問題。偵辦電信詐騙案最大的障礙就是犯罪形態多變,詐騙所得資金又是通過互聯網流轉,所需原始犯罪資料分散在大陸的各個省份和東南亞、非洲等地。根據台灣法律,台灣詐騙犯在除台灣以外的其他地區雖然被視為詐騙集團嫌犯,但因他們非現行犯,在台灣沒涉案或沒有遭通緝,台灣也沒有他們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涉案資料,檢察官無從立案,因而他們一上飛機即恢復自由身,檢察官和警察在他們抵達台灣后,也只能眼看著他們離去,而不能對他們有任何強制處分或限制出境。這些詐騙犯在國際遭到通緝,而台灣將其「搶回」后又放走,也難怪就連台灣法律界人士都自嘲「再次證明了台灣是詐欺犯的天堂」。
[size=0.875em]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教授表示,台灣當局「無罪釋放」嫌疑犯的原因在於「證據不足」。「當然不能因為肯亞說犯罪就認定是犯罪,這裡面需要一個程序和過程。」但林維教授也表示,中國大陸做了大量的偵查工作,也有大量資料,但台灣方面沒有跟進。林維教授認為,雖然證據材料不充足,但台灣方面也不該放任和草率。「台灣當局可以針對這一嚴重問題繼續偵查,收集證據材料,另外加強跟大陸之間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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