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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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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Green123 發表於 2016-3-10 11: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西藏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這是當今世界上包括美國在內的所有國家的政府都公認的法律事實。可是去年西藏3.14事件后,有個民運人士在自由亞洲電台發表《盤點歷史上的中藏關係》(下文簡稱《盤點》),試圖證明西藏自古以來不屬於中國——順便說說,該文所有論點論據都是從達賴集團的宣傳品里抄來的——今年新疆75事件后,又有個民運人士說:「稍微有史識者,都曉得西藏「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是句誑語」。如此挑戰世界公認的常識,不能不令人想起伏爾泰的名言:「假如幾何學的公理違反了人們的利益,它也會受到駁斥的」。
首先要搞清「自古以來」古到什麼時候,總不能古到原始社會吧?《盤點》從唐朝開始盤點,其實用不著追溯到那麼古。因為我們討論的是中國什麼時候開始擁有對西藏的主權,而國際法學界公認,1648年10月24日(中國清朝第三代皇帝順治年間)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首次在國際法上確立了國家主權、國家領土與國家獨立的概念與地位,並承認瑞士脫離神聖羅馬帝國為獨立的主權國家。換言之,在那之前,國際公法中尚無「國家主權」的概念,那麼我們討論那時之前中國是否擁有對西藏的主權就像討論古人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是否違反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一樣文不對題。我們只須從清朝起盤點即可。
《盤點》說:清朝皇帝與達賴喇嘛的關係是宗教上的供施關係,清朝的駐藏大臣只是外交使節,乾隆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只是施主清帝給被施者達賴的建議。歷史俱在,讓我們來看看事實。
首先,「章程」兩字就是上級給下級的指令,而不是什麼「建議」。用宗教上的供施關係來偷換政治上的隸屬關係,不過是故技重演。宗教上的施主會給「自己的上師」制訂章程並派官監督後者遵行嗎?
1751年的《章程》對西藏原來的政製作了重大調整,廢除了郡王制度(原由世俗貴族擔任郡王管理西藏政務),正式授命七世達賴執政(原來達賴只是宗教領袖,無權治理政務),並建立噶廈政府,設噶倫四人,其中僧官一人,俗官三人,受達賴和駐藏大臣的直接領導。噶倫集體辦公,處理西藏政務:凡遇重大事項,務須請示達賴和駐藏大臣酌定辦理,重要公文必需鈐用清朝賜予達賴的印信和駐藏大臣的關防。噶倫等重要官員,均需經清朝任命,頒發敕書。從此確立了由黃教領袖達賴在駐藏大臣監督下統治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由此可見,「章程」就是清朝皇帝給達賴頒布的法律和命令,根本不是什麼「建議」。至於駐藏大臣,是與達賴平起平坐的皇帝代表,連主張西藏「自古以來獨立的」荷蘭法學家范普拉赫也不得不承認:「駐藏大臣的權力也增加了。除了統帥衛隊和掌握郵政外,這些滿洲官員現在還要成為噶廈政府的顧問。儘管他們不直接干預政府的行政(這話不對,他們與達賴共同領導噶廈政府——引者),但他們所起的新作用使駐藏大臣擁有廣泛的監督權,讓人聯想到施主的『保護作用』,甚至會聯想到施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西藏的法律地位》)天下竟有「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的外交使節嗎?
1793年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
1、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平等,共同協商處理西藏政務,西藏其他官員都要服從駐藏大臣。
2、達賴、班禪和西藏各大活佛的轉世靈童,由駐藏大臣用「金瓶掣籤」的辦法認定。
3、噶倫、代本(西藏高級軍官——引者)出缺,由駐藏大臣和達賴一起提出正、陪兩個名單,奏請皇帝選擇任命,其餘僧俗官員均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委任。
4、西藏的對外交涉統歸駐藏大臣處理。外番寫給達賴和班禪的信要交駐藏大臣查驗,並代為酌定回信。噶倫不得與外番通信,如外番行文噶倫,應交駐藏大臣處理。
5、西藏的賦稅和政府支出,統歸駐藏大臣審核和安排。達賴和班禪的收支也要報駐藏大臣審核。
6、建立藏軍。
7、鑄造貨幣。
8、達賴和班禪的親屬不得參與政務。
當然,章程的頒布是一回事,實際的執行是另一回事。《盤點》借口九世達賴的認定未經金瓶掣籤,證明西藏對章程可聽可不聽。事實是,自從這個章程頒布后,前後五個達賴的轉世靈童中,有三個(十、十一 、十二世)是經過金瓶掣籤確定的;有兩個(九、十三世)是經過清朝皇帝正式降旨批准免予掣籤而確定的。章程既然是皇帝頒布的,自然可由皇帝加以變通。
達賴作為西藏政教領袖的地位既然是清朝皇帝授予的,自然還可以由清朝皇帝撤消。1706年,以風流情歌著稱的六世達賴倉央加措被康熙皇帝下令解押送京,死於途中。1904年英國軍隊侵入拉薩前夕,十三世達賴逃亡外蒙古,企圖去俄國,被清廷革去名號。不久恢復,被召進京,跪見慈禧太后與光緒皇帝,行臣子之禮。他要求今後越過駐藏大臣直接向皇帝上奏,遭到拒絕。
1910年,他逃亡印度投靠英國后,清廷又革去他的名號,並決定另尋達賴靈童。1790年,乾隆皇帝諭成都將軍鄂輝進藏查辦八世達賴兄弟商卓特巴等專擅舞弊案時說:「達賴喇嘛系朕所立,諸事如此廢弛,實不能仰體心……至達賴喇嘛之兄弟商卓特巴等如此舞弊殃民……非但不應袒護,並應痛加懲治,特令此數人來京,實為保全達賴喇嘛,期於藏中有益之意。」這哪裡是「施主」對「上師」的行為,分明是主子訓奴才的作派。
對達賴及其兄弟尚且如此,其他藏官更不在話下。1728年,首任駐藏大臣僧格和馬喇一到西藏,就不顧許多藏官求情,將15個作亂的藏官如數正法。1844年,駐藏大臣琦善奏參攝政(達賴成年前的西藏最高首領,同樣要報清朝皇帝批准——引者)策墨林侵佔百姓土地,勒索財物,隱匿逃犯等罪行,經道光皇帝批准,將其剝黃充軍黑龍江。琦善還就當時的種種弊端擬定《裁禁商上積弊章程》28條,奏准施行。其中重申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平等,非與代辦商上事務(攝政)之活佛平等,有事駐藏大臣對攝政以命令行之。1906年,清朝派欽差大臣張蔭棠進藏「查辦藏務」,張參劾了昏庸腐敗的駐藏大臣有泰和貪黷頑梗的噶倫彭錯旺丹,懲治了一大批不法僧人頭目和昏庸賣國的藏、漢、滿官員,起用一大批愛國正直的藏、漢官員,全藏人心大快,交相稱讚「張大人」。然後,他在西藏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顯示了清朝對西藏的主權。
1770年(乾隆38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軍隊侵略不丹,不丹國王請求六世班禪出面調停。班禪給孟加拉總督赫斯廷寫信,指出不丹屬於西藏,要求後者退兵。赫一面撤軍,一面派波格爾前往日喀則,求見班禪。當波格爾到達不丹首都時,班禪分別寫信給赫斯廷和波格爾,阻止他們進入西藏。信中說:「西藏屬於中國皇帝,皇帝已命令我不準莫卧爾人、印度人、巴坦人或英國人進入西藏。由於扎什倫布寺與北京相距遙遠,無法寫信請求皇帝批准,因此,波格爾應當返回加爾各答。」後來赫斯廷又寫信給班禪,請求允許波格爾前往日喀則。班禪寫信給駐藏大臣和攝政,經商議后同意波格爾到扎什倫布寺。波到后,提出開放孟加拉與西藏之間的貿易,班禪寫信請在拉薩的攝政派代表到扎什倫布寺。攝政代表答覆波說:「攝政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樂於做有關的一切,不過他同整個西藏地方都是屬於中國皇帝的。」拒絕了波的要求。英國人第一次與西藏接觸,就從西藏當時的最高權貴那裡得知:西藏是中國的領土。誠然,由於英國的武力侵略和金錢收買,西藏後來出現了一個親英派,幹了許多賣國勾當。即便如此,有清一代,在西藏問題上,英國始終不得不以清朝為交涉對象,後文將詳述。正如美國藏學家戈茨坦因指出的:「繼18世紀最初十年,即六世和七世達賴喇嘛的動蕩年代之後,西藏已經隸屬於滿族統治的中國,這是毫無疑問的。」(《西藏現代史:喇嘛王國的覆滅》)
《盤點》無法否認清朝對西藏的主權,於是說清朝不是中國。事實上,清朝皇帝也自稱中國人。雍正皇帝親書《大義覺迷錄》說:「本朝之為滿洲,猶中國之有籍貫。舜為東夷之人,文王為西夷之人,曾何損於聖德乎﹗……自古中國一統之世,幅員不能廣遠,其中有不向化者,則斥之為夷狄。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荊楚、獫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為夷狄可乎?至於漢、唐、宋全盛之時,北狄西戎世為邊患,從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臨天下,並蒙古極邊諸部落俱歸版圖,是中國之疆土開拓廣遠,乃中國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華夷中外之分論哉﹗」
清朝雖然不以中國為國號,卻在許多條約里自稱中國。如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1844年《中美五口貿易章程》(即《中美望廈條約》)、1858年《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中法天津條約》、1860年《中英北京條約》、1860年《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1890年《中英會議藏印條約》等等等等,無一不是以「中」為國名。《中俄尼布楚條約》一開頭就稱康熙為「中國大聖皇帝」,條約中多次使用「中國」字樣,如「將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納河為界,南岸屬中國,北岸屬俄」。其中未見「清國」或「滿洲帝國」字樣。有時把「中國」和「大清」並用,作為同義詞。《中英南京條約》第八條稱:「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皇帝准即釋放。」1906年《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說:「案查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中國與英國所定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各款,西藏並未認為確實,亦未允切實遵辦……玆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全境大皇帝兼五印度大皇帝……」今日地球上根本不存在一個大清國或滿洲國,大清國的絕大部分土地和人民的後裔都在中國境內,而且滿族都說漢語,都認為自己是中國人。所謂清朝不是中國論,無異於痴人說夢話。
清廷覆滅后,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承認中華民國為大清國的繼承國,並要求它繼承清朝的條約義務——包括庚子賠款、租界地位、領事裁判權等。1913年5月2日美國總統威爾遜致電袁世凱,承認中華民國,電文云:「是以美國政府及人民皆以余代表美國政府及我美人民歡迎新中國加入萬國一家內。」根據語義邏輯,「新中國」是對「舊中國」而言,威爾遜也認為清朝是舊中國,而不是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如果清朝不是中國,那麼中華民國自可拒付庚子賠款、收回租界、取消領事裁判權。可惜這樣的好事沒有發生,這從反面說明東西方列強一致認定清朝也好,民國也好,都是中國。請問《盤點》作者,如果清朝不是中國,那麼你能在今日的世界地圖上指出大清國的繼承國來嗎?難道大清國的土地全部從地球上蒸發了嗎?
民國沒有在西藏駐軍,派駐藏大臣,《盤點》因此說那時西藏是獨立國家。如果清朝從來沒有對西藏頒布章程、駐軍設官、實行過主權管轄,如果清朝與民國曾經在任何一個國際條約里放棄過對西藏的主權,那麼中國確實不再擁有對西藏的主權。可惜歷史不是這樣。在清代,沒有一個國際條約否認過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更無一國承認過西藏獨立。民國年間也一樣。儘管英國千方百計圖謀西藏,卻始終不得不以中國政府(清朝、民國)為交涉對象,這就意味著它也不得不承認西藏是中國領土。1906年《中英續訂藏印條約》第二款規定:「英國應允不佔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亦應允不准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等於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這種對中國在西藏主權的承認與對西藏獨立的不承認在清代就構成了國際法上的法律事實,只要沒有新的國際條約去推翻這一法律事實,它就會繼續有效。迄今為止,還沒有出現過這樣的條約,所以誰也無法否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
1919年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聲明「尊重中國為五族共建之國家」。1948年8月2日美國國務院中國事務處副處長富里曼告訴自稱獨立的西藏噶廈政府派出的商務代表團說:「我聲明,雖然在西藏存在著很大程度的自治,但是美國政府從前承認並且還將承認中國對西藏所享有的合法主權。」1997年4月17日美國駐華大使尚慕傑在訪問拉薩時說:「美國政府從孫中山時期就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95年美國國務院聲明:「從歷史上看,美國一貫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至少從1966年起,美國的政策明確承認西藏自治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西藏自治區成立於1965年——引者)。這一長期不變的政策是符合整個國際社會,包括中國所有的鄰國的觀點的: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承認西藏是個主權國家。由於我們不承認西藏是個獨立國家,所以美國也不和自稱的『西藏流亡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美國總統柯林頓1998年7月27日在北京與中國主席江澤民聯合舉行記者招待會時也說:「我同意西藏為中國的一部分,為中國的一個自治區之一。」這就叫做法律事實。有了這個法律事實,解放軍進軍西藏就是合法(國際法)的行為,是中國的內政(改朝換代);沒有這個法律事實,解放軍進軍西藏就是一國侵略另一國。
還有人說西藏那時是事實獨立,這話就其不受中國政府管轄而言不算錯。不過「事實獨立」在國際法上沒有什麼意義。早在1974年,塞普勒斯的土耳其人就把政府軍趕走並宣布獨立了,至今只有土耳其一國承認它建立的「北塞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聯合國和世界上其他國家都不承認它。外蒙從1924年起就事實獨立了,為何斯大林還要在1945年逼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外蒙獨立?就因斯大林明白「事實獨立」並無法律(國際法)意義。何況民國年間中國沒有在西藏駐軍設官,是因為英國的非法干涉,把英國非法干涉的後果說成是西藏獨立的合法借口,那還有什麼公理可言?
退一萬步說,國際上還有一條慣例,某個政府對某個無主(或主權有爭議)地區的有效管轄超過50年,那個地區就屬於該國。可惜西藏「事實獨立」的時間只有38年,還差12年。迄今為止,中國政府與西藏噶廈政府簽訂《17條協議》並得到現世達賴的擁護已經超過了58年,達賴及其民運高參想否定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就像否定幾何學的公理一樣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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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aHappy 發表於 2016-3-10 14:30 | 只看該作者
分析很在理,西藏自古就是中國在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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