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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投毒案——賊喊捉賊與不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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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投毒案有一個廣泛談論的問題。如果孫維是被誣陷的她為什麼不去提訴。換言之,孫維不去提訴,就證明她不是被誣陷的。這個邏輯看上去似乎有理其實十分荒謬。荒謬之處在於以告不告判斷有罪無罪,從程序上就背離了從證據出發的原則。
孫維是不是嫌疑人,是不是唯一嫌疑人。最能說明問題的是證據。尼羅河沒有證據,但是有關於證據的信息。
孫維聲明中白紙黑字寫著: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和朱令中毒有關。孫維的一面之詞當然不能全信。但是貝志城在聲明中表達了對孫維這句話的支持。『警方把孫維列為嫌疑人,是因為清華大學出具的材料:孫維是唯一接觸鉈的學生。民樂隊,她是朱令的替補。』。貝志城說出來的這兩件事情,經過多方考證已經可以肯定是撒謊。警方即使最初相信,經過調查真相是很容易查清的。所以貝志城反證了孫維的話真實不虛。貝志城說孫維把朱令的咖啡杯藏在箱子里,也可以反證警方手中沒有孫維涉案的證據。如果有真憑實據就沒有必要偽造。
孫維不是嫌疑人的另一個證據是朱令物品的兩次失竊。朱令物品被盜的特別之處是偷了一次不夠還要再偷第二次。第一次是在朱令宿舍,第二次是盜竊已經封存的朱令物品。據公開信息失竊物品包括洗浴用品隱形眼鏡盒和咖啡杯。朱令中毒遲早會被發現。朱令的東西隨時可能被封存。如果孫維投毒,不會等到受害人報案才銷毀證據。銷毀證據也沒有必要留下盜竊現場。即使為了偽造外人作案製造盜竊現場假象,也不會再去偷第二次。偷第二次的人一定是因為第一次沒有偷到才必須第二次去偷。
那麼孫維被人誣陷為什麼不去告。有人解釋說,她一旦去告就可能把她投毒的證據翻出來。這樣的解釋起碼要有理由認為針對孫維的證據的確存在。而且在排除孫維不告的其他原因之前,不能判斷不告就是有罪。
其實孫維不告有很簡單的理由。她知道告了沒有用,因為她知道貝志城與謀害吳今朱令的人一直受到警方的保護。殺人罪行都可以壓下來。誣陷又算什麼。有什麼理由相信孫維知道內幕。當然有,貝志城說他在局子里有內線。孫維也有內線,只是不明說而已。尼羅河為什麼知道孫維有內線。因為朱令家人與警方和高層的互動,孫維一直很清楚。反過來,朱令家人也知道兇手的證據已經在警方的控制之中。只不過是受到某人的誤導一直相信這些證據針對的是孫維,而不敢相信另一種可能性,害朱令的正是害怕朱令被毒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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