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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投毒案——投毒中毒,學術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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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尼羅河水天上來 於 2016-2-5 06:02 編輯



核心提要:朱令鉈中毒,臨床表現呈現明顯的時間周期性和進行性加重的特徵。尼羅河根據科學數據和科學規律證明兇手通過浴液投毒,朱令鉈中毒是在五個月中長期規律攝取鉈鹽的亞急性累積中毒。


1995年4月28日 由陳震陽出具的朱令各種標本檢測報告顯示:「尿液中鉈含量275微克/升;腦脊液鉈含量263微克/升;血清中鉈含量31微克/升;毛髮中鉈含量532微克/升;指甲中鉈含量22824微克/升(北京地區人群尿中鉈含量為0—5微克/升)。」。據此,陳震陽認定朱令病因緣於鉈中毒,且是兩次中毒,肯定是被人蓄意投毒。
這組數據顯示的朱令體內鉈的分佈完全符合鉈中毒的規律。鉈可以通過胃腸道,呼吸道和皮膚吸收。胃腸道吸收最快。兩小時血濃度就達到最高值。呼吸道和皮膚對鉈鹽也可以完全吸收。鉈吸收入血后,以離子狀態進入紅細胞中運轉到達全身各臟器,在骨骼皮膚毛髮腎臟和中樞神經系統富集。通過尿液和腸道排出,毛髮和趾指甲也是外排的重要方式。
本案學術問題中最關鍵的是兩次中毒說。陳震陽認為存在兩次中毒根據的是檢驗朱令頭髮結果發現有兩個鉈鹽峰值。證明朱令在兩個不同時間大量攝入了鉈鹽。
要正確理解這個問題,需要首先知道兩個峰值是怎麼回事。通過頭髮檢測人體微量元素和重金屬早就是可靠的方法。把一根頭髮等距切割后測定每一段中的鉈鹽含量把所有結果按順序拼接在一起,就可以看到鉈鹽在一根頭髮上的時間分佈。
朱令頭髮上出現了兩個高劑峰值所以陳震陽認為有兩次中毒,第二個峰值高於第一個。所以認為第二次中毒量大於第一次。但是,把兩個鉈鹽峰值簡單對應為兩次中毒忽略了鉈鹽的一個特殊屬性,就是鉈鹽選擇性細胞內分佈。
鉈的理化性質與鉀相似,主要分佈在細胞內。生物體鉀98%分佈在細胞內。細胞外液中的劑量是全部總量的2%。鉈與鉀的生物行為相似。鉈與鉀離子有關受體部位結合,競爭性抑制鉀的生理生化作用,尤其影響體內與鉀離子有關的酶系。而且鉈比鉀對相關酶類的親和性大十倍。
頭髮中的鉈鹽來自毛囊上皮細胞。頭髮中鉈鹽總量與總體攝取量和排除量相關。但是鉈鹽峰值的形成必然是在自然彌散的基礎上出現一個短時間的大量釋放。這種情況並不是鉈鹽自然排出造成而的。兩個峰值濃度嚴格意義上是兩次出現大量的細胞死亡,細胞內的鉈鹽短時間內大量排入頭髮而形成的。在臨床表現上對應的就是明顯出現的中毒癥狀,迫使朱令不得不住院檢查治療。
1994年12月5日 吳承之為了給女兒補過生日,請她到外面吃飯。當晚,朱令不明原因地感覺腹、腰、四肢關節痛。腹痛癥狀為「持續性隱痛伴陣發性絞痛。」。
1995年3月 6日中午 朱令感到特別累,無力,腳痛而且有點麻,和去年12月病時感覺差不多。 次日下午 朱令疼痛加劇,離開學校返家。晚上腳已疼痛不能觸碰,手也開始感到有點麻。
但是,朱令的中毒癥狀出現不是兩次,而是三次。第一次是1994年10月, 朱令開始「比較多」地掉頭髮,曾經2次出現暫時性失明。

鉈鹽中毒癥狀大體可以分成兩組,以中樞神經系統和胃腸道反應表現為主的急性中毒,和以周圍神經病變和脫髮為主的慢性中毒。朱令的中毒癥狀明顯表現出從周圍神經病變發展到中樞神經病變,癥狀逐步加重的亞急性中毒過程。第三次發病從周圍神經表現開始迅速進入昏迷,最後發展成為神經呼吸中樞損害。
可以肯定朱令1994年10月出現的癥狀是鉈中毒的首發癥狀,那麼朱令就不是兩次中毒而是至少有三次中毒臨床表現。進一步分析,朱令中毒癥狀從1994年10月開始,有一種逐漸加重的趨勢。而且癥狀表現出有一定規律的時間間隔。第一次到第二次間隔兩個月。第二次到第三次間隔三個月,其中有一個月住院,實際在校時間也是兩個月。假定朱令從開學就開始接觸鉈鹽,實際攝毒的時間是5個月。
這樣的特徵,不是一次性急性中毒所致,也不是間斷大量攝取鉈毒。而是亞急性累積中毒。也就是說,朱令使用的某種物品中被人投入了大量鉈鹽。而且朱令使用這種物品有很明顯的規律性和劑量穩定性。
根據前面的討論,鉈鹽攝取的途徑有胃腸道,呼吸道和皮膚。從呼吸道攝入不可能。大量鉈鹽胃腸道攝入是急性的。所以唯一可以使朱令連續攝入,累積亞急性中毒的鉈鹽攝入途徑只有一個:通過皮膚。也就是兇手將鉈鹽加入浴液或者洗髮液中,一次性投毒。朱令有規律使用浴液,多次攝入累積中毒。使用浴液的頻率和每次攝入的鉈毒劑量基本一定,而臨床癥狀隨著劑量累積而不斷加重。這種解釋既符合朱令的癥狀特徵,又符合陳震陽的檢驗結果。
根據相關數據,通過皮膚接觸鉈鹽0.1mg/m2 8小時就會中毒。一般亞洲人體表面積1.5m2。也就是總劑量0.15mg 8小時。簡單換算一下。7.2mg 10分鐘就會中毒。7.2mg鉈鹽有多少?也就是1顆綠豆大小。假定500ml浴液投入了2g鉈鹽,也就是4mg/ml。朱令一次用5ml浴液就遠遠超出了中毒劑量。這個濃度在浴液中根本無法察覺,用5ml皮膚接觸5分鐘就足以達到中毒劑量。特別要說明,這裡所言中毒非指急性中毒。而是由於攝取量超過機體可以排出的能力導致鉈鹽在體內累積達到中毒劑量。
鉈中毒人體劑量醫學上已有定論,最低死亡劑量12mg/Kg,急性中毒劑量6mg/Kg。朱令病情最嚴重時已經出現呼吸中樞抑制。這種情況如果沒有人工呼吸支持必然死亡。據此可斷定鉈鹽攝取總劑量超過了最低致死劑量12mg/Kg。也就是至少攝取720mg鉈鹽。在5個月的時間裡平均每周攝取34mg。參照浴液中的鉈鹽濃度,朱令每周使用10ml浴液接觸皮膚5分鐘以上就已經超過致死劑量。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的可變性,如濃度,浴液使用量和接觸時間,在5個月的時間裡通過浴液接觸攝取720mg鉈鹽很可能是朱令實際攝取量的底限。
鉈毒浴液的存在得到朱令案後續案情發展的支持。朱令在協和醫院明確診斷鉈中毒開始治療而且各種標本檢測表明鉈濃度已經下降之後,出現了新的鉈中毒高峰。
根據陳震陽發表的研究報告,1995年5月10日,朱令的血中鉈濃度是21ug/L兩天前的為1ug/L;毛髮1966ug/kg,是4月28日的4倍。指甲13091ug/L,較4月28日降低了近一倍但比六天前提高了三倍。尿液鉈濃度從4月28日起一直在下降,5月10日當天還在下降,但是5月10日後的兩天,突然提高了四倍。5月10日皮屑中鉈含2175ug/kg, 10天後未檢出。所有標本的結果有很好的相關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朱令各種樣本中鉈含量陡然上升的同時, 5月11日,朱令出現了腹瀉的癥狀,這正是鉈中毒的胃腸道後期表現。此時神經系統癥狀已經達到極限(癱瘓,昏迷,中樞性呼吸衰竭)。可以肯定朱令協和醫院住院期間發生了又一起鉈毒攝入事件。參照她上次中毒時間在2月20到27日之間,出現明確癥狀為3月6日,可以推測攝取鉈毒時間為5月1日前後。
不論給朱令下毒的真兇疑犯究竟是誰,這次中毒都是無法解釋的。如果投毒僅僅是同學之間的嫉妒生恨,不會對一個已經失去意識的人再下毒手。如果投毒是為了阻止朱令接近謀殺她姐姐的人,兇手的目的已經達到,更不應該冒著暴露的危險再次下毒。
按照尼羅河在前面文章中的論證的浴液投毒,朱令在住院過程中的這起中毒就很容易解釋了。朱令這次中毒還是通過浴液。朱令從2月20日返校,一周之內病情複發加重迅速進入昏迷。到5月已經兩個多月沒有機會洗澡。非常可能是其家人從她宿舍取來她常用的浴液給她在床邊洗澡。鉈鹽再次通過皮膚攝入。中毒導致的腹瀉和各種檢測指標不容置疑地表明,朱令躺在協和病床上昏迷中再次中毒,而且明白無誤地揭示了鉈毒的來源。
以當時的情況,鉈中毒的診斷在4月28日才確立,鉈鹽的來源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一個巨大的謎團,不可能有人想到浴液投毒。家人到學校取來她還沒有用完的浴液再給她用合情合理。關於這次協和中毒,網路上有過很多討論。大家都注意到了朱令在5月10日發生的鉈中毒高峰。但是對來源的分析基本上漫無邊際。鉈中毒發生在協和病床上,只有在浴液投毒的框架下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
通過對朱令鉈毒案的學術分析,可以清楚地還犯罪現場。兇手首先利用實驗室管理鬆散拿到鉈鹽晶體。通過對朱令跟蹤觀察,確認朱令使用的洗浴用品特徵。如果必要可以先實地考察朱令洗浴用品的放置情況。把數以克計的鉈鹽與相同的洗浴用品混合。利用朱令宿舍人去屋空的機會潛入朱令宿舍置換已先期確定的朱令洗浴用品。或者在一個女性幫凶的協助下在浴室洗浴過程中乘機偷換。然後坐等結果發生。最後再次潛入宿舍盜走罪證。
朱令物品被盜的特別之處是偷了一次不夠還要再偷第二次。第一次是在朱令宿舍,第二次是盜竊已經封存的朱令物品。據公開信息失竊物品包括洗浴用品隱形眼鏡盒和咖啡杯。
盜竊案可以肯定與投毒有直接關係。從丟失物品的種類分析,所偷走的東西有真偷也有假偷。偷咖啡杯是假偷,為了證明此事與孫維有關。尼羅河在前面兩篇文章中有過專門討論。偷隱形眼鏡盒是假偷,目的是偽造隱形眼鏡盒投毒論。這個問題尼羅河在下一篇文章會有專門討論。如果兇手只是要製造一個假象,偷一次就夠了。之所以要偷第二次就是有因為東西他是真的想偷走但是第一次沒有偷著。這個東西應該就是鉈毒浴液。從沒有偷到關鍵證物而第二次行竊結合朱令在協和醫院中毒,兩件事情相互印證表明,關鍵證據就是鉈毒浴液。
十年清華投毒案網路審判一個非常引人矚目的現象就是層出不窮的謊言和騙局。目的就希望公眾把懷疑牢牢鎖定在朱令的同室同學身上。兩次中毒的說法又給他們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他們把陳震陽認為的兩次中毒劑量高峰偷換成兩次投毒。宣稱兇手一定要有條件與朱令密切生活接觸,有反覆投毒的機會。給朱令打開水,煮咖啡都成了犯罪嫌疑。
從尼羅河對劑量問題的解析不難理解。朱令攝取的鉈毒總量超過了致死劑量12mg/Kg。而急性中毒劑量是6mg/Kg。如果朱令身體中的鉈鹽真的是從胃腸道分兩次吸收,中毒癥狀就不會是慢性中毒的表現。正是因為多次間斷攝入,使機體有一個排出的時間和建立代償能力的時間,才使朱令在如此大量的鉈鹽毒害下生命得以延續。給朱令投毒,可以肯定不是在食物中分兩次下毒。也不一定要朱令同宿舍同學才有機會下毒。

浴液投毒建立在朱令案的科學數據和相關科學規律之上。對朱令案的全過程作出了一元化的合理解釋。朱令在在協和醫院再次中毒是浴液投毒的一個重要佐證。陳震陽在第一次看到朱令檢驗結果的時候就可以肯定是他人投毒,再次看到鉈鹽上升一定會立即報警。個人認為,以論文方式披露朱令中毒的真相,是在中國特殊的政治環境下,一個科學工作者良心的選擇。這瓶讓朱令多次攝毒,投毒犯兩次行竊未能得手的浴液應該早就在警方的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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