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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對邪教犯罪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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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先生 發表於 2015-9-1 16: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邪教犯罪的處罰力度。

  修改後的刑法300條有以下五個變化:

  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 修正案(九)三十三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增加了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第三,增加了數罪併罰的規定,對利用邪教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併罰。

  第四,增加了對組織、利用邪教等矇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罰規定。

  第五,降低了對涉邪教犯罪的處罰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條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款解決了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與刑法相關規定的銜接。

  《刑法修正案(九)》較好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好地適應了預防和懲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三十三、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997年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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