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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雙重國籍問題看中國律師低劣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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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大陸同胞中國夢 於 2015-7-25 18:11 編輯

《從雙重國籍問題看中國律師低劣素質》(轉載)

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上千萬中國大陸人民出國,其中200百萬-300萬為工作學習和生存在不願意放棄中國國籍的同時歸化外國籍;更多的持有外國綠卡和中國大陸護照。

但是,在巨貪嫌疑溫家寶主持的國務院和巨貪周永康主持的公安政法10多年間,這200百萬-300萬為工作學習和生存在不願意放棄中國國籍的同時歸化外國籍的中國大陸人民,被剝奪中國出生國籍;持有外國綠卡和中國大陸護照的中國大陸人民被剝奪公民身份證和回國定居的基本權利。他們之中,許多人在國內時在各種工作崗位上,工作了10年,20年甚至30年,但他們的應得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剝奪。

中國出生國籍被剝奪,中國公民身份證被剝奪,中國退休金被剝奪涉及幾百萬中國大陸人民,

所有這些剝奪都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國籍法》和《中國公民身份證法》和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證制度的決定。
時間跨度長達30年裡,居然從來沒有一個中國律師站出來為海外幾百萬中國大陸人民的中國出生國籍發聲;居然從來沒有一個中國律師為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允許雙重國籍不剝奪中國出生國籍的中國法律說句公道話;居然從來沒有一個中國律師對違反中國法律踐踏中華文明的巨貪嫌疑溫家寶和
巨貪周永康的錯誤政策提出批評。

僅僅如此也就罷了。我們不稀罕。

然而,還有那麼一些的律師,公然出來為剝奪海外幾百萬中國大陸人民的中國出生國籍唱讚歌;歪曲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允許雙重國籍不剝奪中國出生國籍的中國法律; 為違反中國法律踐踏中華文明的巨貪溫家寶和周永康的錯誤政策辯護。

也許讀者不相信還會有這樣的情況,請閱讀下面轉載的周永康去年被關押前後時的一個新聞。從這則新聞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所謂的中國律師斷章取義,把一個針對當時特殊情況的國籍法第九條當作中國國籍法的全部!無視中國憲法,無視作為一個整體的中國1987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無視中國公民身份證法。而其他所有中國律師則保持沉默。

中國的律師就是這樣的如此低劣素質!這樣的中國律師,這樣的中國律師群體,依靠他們依法治國? 天大的笑話!

轉載《律師:中國公民一旦入外籍就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2014年7月15日,中國公安部網站公布了整頓戶口登記管理的舉報投訴方式,其中包括「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戶口該註銷未註銷的」情況,引起海外華人關注。國籍與戶籍究竟有怎樣的關係?記者於近日電話採訪了廣東海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善端。他表示,從法律角度說,中國公民一旦入外籍,就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其戶籍在法律上也失去基礎。

「中國的戶口登記制度以國籍為基礎,中國公民都要辦理戶口登記」,黃善端稱,若入外籍成為外國人後,再入境中國就不存在戶口登記的情況,外國人要辦理入境居留的手續。

黃善端指出,在國家政策層面,用「戶籍」概念較多,中國政府對於中國公民實施的以戶為單位的人口管理制度稱為戶籍制度,戶籍制度下有戶口登記等具體事項。在法律操作層面,一般用「戶口」這個概念,如自1958年施行至今的中國戶口管理的基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在實際操作中,「戶口」與「戶籍」常常混用,區別並不大。

中國《國籍法》不承認中國公民的「雙重國籍」身份,並規定,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黃善端稱這是中國公民入外籍必須註銷戶口的法理基礎。

目前,仍有不少海外華人暗中擁有 「雙重國籍」,黃善端指出,存在這種情況,是程序操作層面的問題。在法律層面,中國公民自入外籍的那一刻起,就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其若沒有主動銷戶,即使擁有護照、戶口、身份證等證件,都不存在法理基礎。
中國公安部此次對於「入外籍等原因戶口該註銷未註銷的」情況發布舉報投訴方式,針對此政策的後續工作開展,記者向公安部發出採訪函,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得到公安部正面回應。一位不願具名的戶籍管理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暫時沒有得到上級關於該政策的具體實施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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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廣陵散        時間: 2015-07-25 02:27:54
支持!

大陸無良律師鑽中國法律的空子,見財眼開,變相聚眾鬧事,還和海外反政府勢力串通一氣。

咱們海外華人過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跟大陸無良律師沒有較真,畢竟咱們自己被剝奪中國國籍,被剝奪回國定居權,被剝奪國內退休金,氣還打一處來。

大陸無良律師越來越猖獗,發展到明目張胆地歪曲中國國籍法,為剝奪中國國籍剝奪回國定居權剝奪國內退休金的錯誤政策敲鑼打鼓,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賺錢或推翻中國政府?)。

咱們被剝奪中國國籍,被剝奪回國定居權,被剝奪國內退休金,是錯誤政策造成的,不是中國法律!這是關鍵。

咱們海外華人不得不站出來為正在向依法治國努力的習近平政府說句話: 支持把大陸無良律師關押起來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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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大陸同胞中國夢 發表於 2015-7-25 18: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大陸同胞中國夢 於 2015-7-25 18:14 編輯

中國國籍法包括1987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一個整體。1987年《國籍法》第9條不是中國國籍法全部。從《國籍法》第9條本身看,它是針對特殊情況,如中國和印尼斷交,華人無法辦法律手續退出中國國籍;所以是一個特殊情況處理的特殊條款。而中國國籍法作為一個整體,其中有很明確的條文包括:1)要求退出中國國籍必須提交申請,2)經過有關部門核准和批准,3)頒發退籍證書和備案;4)那些情況如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退出中國國籍等。---- 這些是一個法律的一般情況下的最基本的要素。難道中國律師沒有這方面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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