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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人:權威法制雜誌答應發表又未能通過審查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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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樂 發表於 2014-8-25 22: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共識網 2014-08-25

本文寫於2009年。原題是《關於孫中界斷指的思考》。寫成后即寄給北京一家權威的法制雜誌。編輯回應說,寫的不錯,可以發表。後來又說,對不起,未能通過審查。就此延擱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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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司法體制,讓司法真正獨立,對於相關部門來說,似乎是一件很難的事,難到根本無法下手去做,也根本不想去做。這是一個死結。而這個死結又非打開不可。

轟動一時的孫中界斷指風波終於平息了。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召開記者招待會,承認孫中界遭遇的「釣魚」執法是錯誤的,表示道歉,並對其斷指給予治療和補償。此前同樣遭遇「釣魚」執法的張軍等人,被罰款一萬元,張軍等人不服,上告至法院,法院判其敗訴,應如數交納罰款。這時候法院的判決也停止執行,罰款可以免交了。

這結果應該令人滿意。事情已經過去。滿天烏雲皆飄散,艷陽高照,天空晴朗,形勢一片大好,不必再說什麼了。

但我們總覺得,似乎還有一些什麼東西沒有「過去」,仍然存在,讓我們難以釋懷,還須再說一說。

事情的性質

孫中界開車外出,有人要求搭車。行至某一地點,搭車人突然扔給他十塊錢,並強行拔掉車鑰匙,下車溜走。車子無法啟動,停在原處。立刻就有一夥執法人員衝上來,將孫中界控制住,認定其「非法營運」,須交納罰款一萬元。孫中界不服,便招來一頓毆打,車子被扣。孫中界回到家,怒氣難平,憤然舉刀,砍下了自己的手指。——對於這個事件,官方的說法是「非法取證」,或「程序不合法」。這未免太輕描淡寫了。這件事顯然是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事先預設圈套,誘人上鉤,然後誣人罪名,逼要巨額「罰款」。這裡的「罰款」之所以加了引號,是因為這不是正常的罰款,而是典型的赤裸裸的敲詐勒索行為,是一種犯罪。而且比一般的社會上的同類犯罪更惡劣。一般的敲詐勒索,是公民個人之間,在暗地裡進行,見不得陽光的。孫中界遭遇的敲詐勒索,則是行政執法機關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實施,面對的是全體公眾。而且這種粗暴惡劣的行為居然已經持續了許多年,成了某些部門「創收」的一種手段。

由此我想到了2003年的孫志剛之死。孫志剛因為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被公安機關收容之後,又被毆打致死。這中間有一個事實人們並不了解。當年公安機關設立的收容所遍布全國各地,每天都有成千上萬人因「身份不明」被收容進去。為什麼要收容他們呢?我曾接觸過一個被收容的人。他向我訴苦說,進了收容所,就要交三千元罰款。交不出,就被押解到一個工地,強制勞動,不勞動就打。直到勞動所得滿了三千元,公安機關拿到這筆錢,被收容者才被釋放。這事實上也是一種赤裸裸的敲詐勒索行為。因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就要被處罰,必須交出巨額罰金,交不出罰金就要被強制勞動。這完全是一種非法行為。公安機關之所以熱中於「收容」,就是因為有一個巨大的經濟利益在裡邊。每收容一個人,就有三千元進項。收容一百個人,就有三十萬元進項。收容一萬人,就有三個億的進項!而「收容」又是多麼簡單的事:在街上盤查每一個行人,只要沒帶身份證,都是被收容的對象。孫志剛就是這樣被「收容」進去的。這樣的「收容」也持續了許多年。直到孫志剛之死在媒體上披露出來,引起了社會公憤,在多名法律專家的呼籲懇請之下,國務院才下令停止了「收容」。

法律的缺失

行政執法機關利用公權,侵犯公民權益,敲詐他們的錢財,是一件很壞的事。但還不是最壞的事。我們的《行政訴訟法》就是專門糾正懲處這類壞事的。當年公安機關對公民非法收容,罰款,是完全違反法律的。如果有被收容者向法院或檢察院控告,司法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予以懲處,收容行為立刻就會被制止,不至於延續數年,也不會發生孫志剛之死那樣的慘案。然而當時沒有一個被收容者上法院告狀。因為在中國人的意識里,「公、檢、法」是一家,公安機關做的事情,檢察院和法院通常是不會提出異議的。事實上就是如此。所以這種非法的收容行為就一直持續下去。直到孫志剛被無辜打死,他的父親趕赴廣州,向廣州市和廣東省兩級公、檢、法及人大、政協、政府等二十多個部門上訴求告,均遭冷遇。人命關天的事,居然沒有一個部門來管,沒有一個官員接受他的申訴,來過問這件事。最後還是一位記者了解到他的情況,寫了一篇報道,在《南方都市報》上登出來,事情才有了轉機,孫志剛的冤案才得以洗清。

這就是說,法律和司法機關在糾正孫志剛的冤案中沒有起任何作用,完全處於一種「不作為」的缺失的狀態。起作用的是媒體,是輿論。

如今發生在上海的孫中界斷指案也是如此。在孫中界之前,「釣魚」執法也持續了多年。這期間倒是有不少人向法院起訴,告狀,都沒有得到支持,都以敗訴告終。張軍就是其中之一。所以當孫中界再次遭遇此事,他就不再去法院告狀,而是舉刀砍斷自己的手指,來發泄心中的憤懣。

這是一個很奇怪也很難讓人理解的現象。尤其在一個「法治」社會,更是不該有的現象。我們常說,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錯。當法律不能主持公平正義的時候,社會也就沒有公平正義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就會被打破。孫中界斷指就是一種社會不和諧的現象,也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因為孫中界敢於拿刀砍自己的手,他也完全有可能去砍別人。這中間不過是一念之差。這種事情也不是沒有發生過。去年同樣發生在上海的楊佳襲警案不就是如此嗎?

再說楊佳襲警

楊佳襲警案過去一年多了。楊佳也早已伏法。這件事似乎也早已劃上了句號,不必再說什麼了。其實不然。這個案件暴露出來的許多問題,仍然值得我們深思。楊佳為什麼襲警?對此上海警方至今沒有披露詳情,只是說楊佳「報復殺人」(后又改為「行兇殺人」)。不過,「報復」兩個字,也就說明了很多問題。楊佳必然先受到了傷害,才會有「報復」的產生。而且楊佳報復的慘烈,也說明了傷害的深重。以至於官方對於傷害細節一直諱莫如深,不敢公之於眾。這無疑又傷害到了公眾的知情權。不過我們現在關注的是另一個問題。

楊佳受到傷害后,並沒有馬上去襲警。這中間有將近一年的間隔。這說明楊佳並不是一個頭腦簡單、性情暴躁、粗魯莽撞、缺乏理性的人。他也曾試圖通過其它途徑,和平解決此事。他一定努力過,四處奔走求告。他一定象孫志剛的父親和張軍等人一樣,找過許多部門。我們不知道他是否去法院告過狀。如果他去了,結果也一定象孫志剛的父親那樣,遭到冷遇,或是象張軍等人那樣,以敗訴告終。如果他沒去告狀,也說明他對法律根本不信任,不相信他們會為自己討回公道。楊佳唯一的不幸,是他沒有向媒體求助。但或許他求助了,媒體沒有關注這件事。這也不是媒體的錯。事實上,媒體不可能對社會上的每一件冤假錯案都關注到。讓媒體代替法律來主持社會的公平正義,本身就是一件極不正常的事。一個案件,走正常的法律途徑不能解決,只有在媒體上曝光,在輿論的壓力之下,才能得到公正處理。這也許是最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奇觀。當楊佳走投無路,有冤無處伸的時候,他也舉起了刀。與孫中界不同,他不是用刀砍自己的手,而是砍向了傷害他的那些人的同類。於是,慘禍發生了。

楊佳襲警,震驚全國。這也許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引人注目的一起血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它是針對警方的。然而這其實是一起不該發生的案件。如果我們的法律和司法部門能夠主持公平正義,楊佳受到傷害后能夠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何至於如此呢?

楊佳襲警,非常典型地說明了我國法制秩序的不正常,說明我們的社會還不是真正的法治社會。要成為真正的法治社會,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對於司法部門來說,楊佳襲警是一個嚴重的教訓。遺憾的是,有關部門並沒有從中吸取教訓,只是一味地掩蓋淡化此事,對楊佳襲警的成因避而不談。這說明有關部門並不打算從中吸取教訓,也不打算對現有的法制秩序作一些改進。一切如故。後來孫中界斷指案的發生,就說明了我國的法制秩序依然不正常,法律和司法部門依然不能主持公平正義。這又是一個嚴重的教訓。這時候我們該怎麼辦呢?

「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等等,我們很早就提出了這些口號。

所謂「司法獨立」,源自西方的民主政治理念,最初是由英國十七世紀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來的。洛克生活的年代,依然是封建專制社會。但洛克認為,國家的權力不能屬國王一人專有,應分別由不同的人或機構來掌管。這就是著名的「分權」思想。「分權」思想的提出,是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人類從專制社會走向民主社會的第一步。後來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對洛克的「分權」思想加以完善,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概念,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部分,三權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分別獨立行使,互相制約監督,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權利。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權力設置都是這樣的。

我們國家的權力設置,形式上也是「三權分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政府行使行政權,檢察院和法院行使司法權。但是,毋庸諱言,我們的「三權分立」,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做樣子,實際上並沒有做到位。我們的法律和司法部門之所以不能主持公平正義,根本原因就是因為我們的「司法」並沒有真正「獨立」。

當我們的法律和司法部門面對公民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和侵權案件時,它是剛性的,強硬的,能顯示出它的公平正義性;而一旦面對公民與政府間的矛盾糾紛和侵權案件,它就自動倒向了政府一邊,它的公平正義性就消失了,也沒有了剛性,變成了象患了陽痿的男人一樣的軟溜溜的東西,一點也硬不起來了。這說明我們的法律和司法部門實際上是依附於政府的,是政府的一個附庸,沒有「獨立」。孫中界斷指案再次證明了這一點。當張軍等人因「釣魚」執法求告於法院時,法院無一例外地判他們敗訴。現在看得很明白了:法院的判決是完全錯誤的,不是懲惡揚善,而是懲善揚惡。之所以出現這樣顛倒黑白的錯誤,並不是法官們昏庸無能,辨不清是非,而是他們不能不這樣判。這是體制的錯誤。法院首先維護的是政府的權威,政府的利益,而不是公民的權利。於是當孫中界再次遭遇「釣魚」執法,他就不再求助法院,無可奈何之下,只能以斷指來表示對社會不公正的抗議。

我們的法律扭曲到如此地步,社會的不公正如此明顯,難道我們就一直熟視無睹,任其發展下去嗎?

我們常常說「執政為民」,常常說「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等等。這些話都很好聽。然而光說好聽話有什麼用。從孫志剛之死,到孫中界斷指,從羅彩霞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到鄭洲的張海超開胸驗肺,這些事件在訴諸媒體之前,相關權力部門都是不管不問,置若罔聞。受害人求告無門,欲哭無淚。這是「權為民所用」嗎?

要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就要做一點實事,改變司法體制,使司法真正獨立,使司法權也能為民所用,而不只是為政府所用,使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時有一個地方說話,有人為他們伸張,使孫中界斷指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

孟德斯鳩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論法的精神》)

這是真理。而改變司法體制,讓司法真正獨立,對於相關部門來說,似乎是一件很難的事,難到根本無法下手去做,也根本不想去做。這是一個死結。而這個死結又非打開不可。不打開這個死結,我們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將永遠停止不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權利將永遠沒有保障,所謂「執政為民」、「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等等,將永遠是一些空話,而象楊佳襲警、孫中界斷指、張海超開胸驗肺這樣的血淋淋的慘案,勢必還會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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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十一者 發表於 2014-8-25 22:4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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