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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為本,以本為人——我的價值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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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古石器 發表於 2014-7-16 13: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四、關於自然生命的價值觀
1、生命發展的自然規律
        到目前為止,人類已知的存在生命的星球就是我們的地球。地球之所以演化出生命,是因為地球輕重元素合理搭配的地質構造適合於生命,同時由於地球與太陽、木星、火星、月亮的相對距離,以及地球所在的太陽系、銀河系、銀河系次群、本星系群、室女座超星系團,都處於宇宙中恰到好處的位置,使得地球在生命誕生之後的40億年的自我演化的過程中,只是經受了一些周期性的微小的宇宙漣漪,但卻規避了所有偶然性的致命的宇宙震蕩。宇宙孕育生命是如此的艱難,地球又是如此的彌足珍貴。
        地球最原始的物種是介於生命和非生命型態之間的病毒。病毒由核酸鏈和蛋白質外殼構成,單獨存在時,好像一種純粹的化學物質,並可結晶,無生命活性;但一旦進入活細胞中間,可以利用活細胞內的複製「機器」自我繁殖。
        從非生命的物質到生命,人類對生命的理解還局限於脫氧核糖核酸(DNA)或核糖核酸(RNA)的分子構成,但分子如何產生生命活性仍就是一大疑問,它或許是明物質和暗物質、暗能量結合的產物,需要證實。
        人類對之後的生物進化的了解就更清晰了。生物進化向自養生物和異養生物二個方向發展,並形成了地球生物圈。生物圈由一個不厚的空間構成,高約離地表20公里的大氣層,低約至地表十幾公里的深處。生物圈中的無機物,經自養生物的光合作用進入生物體,以後通過自養生物的代謝活動而回到無機世界;也可經異養生物攝取,通過代謝活動(包括呼吸、排泄等)又回到無機世界。而大部分植物秸稈和動物屍體,最後都經腐生生物(異養生物)的降解作用而返回無機世界。這樣就形成了生物圈內的物質運動循環,這種循環是單向的,不可逆轉,少了哪一環或哪一環不暢通,都會影響整個生物界。沒有自養生物或自養生物不足,異養生物當然難以生存;但只有自養生物,沒有異養生物,大量有機物質積累后不能降解,也會阻塞自養生物繼續生存的道路。
        生物進化史說明:生命能夠通過自身的物理感知系統感知自身的存在,並可以根據自身的感知做出對外界環境的種種反應和行為。也就是說生命能夠適應環境、甚至改造環境以適應自身生存。同時,生命的另一顯著特徵還在於「繁衍」,幾乎沒有生命是不能繁衍的。
        是「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自然法則,導致了生物的進化。是生物的進化,改善了地球的大氣環境和氣候環境,使我們有了藍天白雲、綠色的大地、臭氧層、還有活躍而充足的氧氣和負離子。是地球環境的改善,使我們有了適合生存的生物圈。是生物圈,使所有的生命和地球成為一個野性的互相依賴的和諧的整體。
        因此,生命發展的自然規律是:生命通過感知自然,適應自然,改造自然,並與自然和諧共存來實現生命的生存和發展。其中生命與自然的對立統一關係是形成這一規律的根本原因。
        由此得出生命的自然價值在於:感知自然,適應自然,改造自然,並與自然和諧共存。
2、人類發展的自然規律
        生物進化史是極其曲折的,因宇宙和地球的發展所造成的環境災難,曾經發生了5次生物大滅絕。我們很慶幸,人類的進化是發生在恐龍滅絕之後,否則弱小的人類是無法挑戰恐龍在生態鏈的至高無上的地位的。今天的人類已經佔據了生態鏈的至高點,其內在原因在於人的認識能力和社會能力,這是人與自然生命的本質區別。
        人的認識能力體現在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其中只有意識的抽象思維能力導致了人類精神的產生,這是人與自然生命在認識能力上的本質區別。佛教認為人類還有「第七識」為「末那識」,它是自我意識的根本,人有無數的執著存在這種意識中,這就是人煩惱的根源;「第八識」為「阿賴耶識」,一個人前世今生所有的善與惡的種子全藏在這裡,是本性與妄心的合體。佛教的很多思維具有辯證法思想,但還缺乏實證。
        人的社會能力體現在人類能夠以合作的形式而形成社會,通過社會結構的組織能力和意識形態的組織能力的結合,來面對自然的生存法則。
        從生物屬性看,其實人與自然生命的的區別很小,人並不特殊。人的生存需要陽光、空氣、食物和水,人與老鼠的基因有80%是相同的,而且有99%的基因可以找到同源序列,人與所有生命都存在或遠或近的親緣關係。這些自然屬性證實了人和所有生命都需要一個和諧的生態地球。地球並非人類所有,人類卻是屬於地球所有。
        我們來到這個世上無法單獨的存在,也沒有一個生命可以純粹的單獨存在,就像我們的手指無法脫離手掌,手掌無法脫離身體而單獨存在一樣。沒有任何一個細胞或其它單個的元素可以不依賴其它條件而單獨存在,因此人也無法超越自然而存在,就像手指無法超越手而存在,手無法超越身體而存在一樣。這是一個整體,所有自然世界中的生命個體都是這個整體的部分,各個部分共存的整體。
        我們要生存,這是自然賦予我們的本能,生存的慾望使我們獲取自然資源也就符合自然的秩序了。但貪慾不是生存的慾望,那是來自慾望的慾望。慾望是一種本欲,是生命的本能意志,是為了滿足生存的需要而存在;而貪慾卻是為了滿足慾望的需要而存在。
        我們因生存的需要改造自然上升到貪慾的層面,幻想控制自然的時候,我們就失去了生命個體對自然整體的敬意。貪慾因沒有了對自然的敬畏之心而變得自大。當個體站到整體的對立面,當個體面對整體以對抗的姿態站立,那生命與自然將開始遠離和諧。
        人類作為生命中的一個特殊物種,人類的規律服從於生命的規律,因此,人類發展的自然規律是:人類通過認識自然,適應自然,改造自然,並與自然和諧共存來實現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其中人類與自然的對立統一關係是形成這一規律的根本原因。
        由此得出人類的自然價值在於:認識自然,適應自然,改造自然,並與自然和諧共存。
五、關於人類文明的價值觀
1、人類社會的本原
        以中華歷史為例,按照生產力水平的發展狀況,人類社會經歷了舊石器時代(250萬年前~1萬年前)、新石器時代(1萬年前~5000年前)、農業文明時代(黃帝時代~清朝)、工業文明時代(中華民國~現在)。
        以中華歷史為例,按照社會形態的發展狀況,人類社會經歷了以下階段:
(1)原始家族社會(原始游群社會,屬於舊石器時代:250萬年前~1萬年前)
        人類是從南方古猿進化而來的,南方古猿是一種社會性的靈長目動物。他們的生活和遷徙都是成群結隊進行的,在群體中,有一隻雄性成年的個體是整個群體的領導者;他們能夠發出聲音,彼此進行信息交流,用一系列的喊叫聲或者身體某部位的動作來傳遞信息;他們的嬰兒與其他動物不同,他們在剛出生時一直跟隨母親,生活完全由母親來照顧,依偎在母親的懷裡。這些生活習性加上環境變化,導致了猿的進化,並促進了人類社會的產生。
        從猿進化到人,進入舊石器時代,人類社會以原始家族社會的形式存在。人們通過血緣關係維持著家族內部的關係,在血緣家族內部,婚姻按照輩數來劃分,同一輩分的人互為夫妻,而在不同輩分之間則不通婚,這樣一個家族就是一個社會集團和生產單位。內部兩性有分工,男性狩獵,女性進行採集和撫育小孩。
        由於認識到家族內部同輩之間近親婚姻對人類體質的危害,因此舊石器時代的晚期逐步形成了族外婚制,血緣家族社會隨之解體,原始母系氏族社會(原始母系部落社會)誕生。
        舊石器時代是人類以使用打制石器為標誌的人類物質文化發展階段。人類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採摘果實、狩獵或捕撈獲取食物。當時人們群居在山洞裡或部分地群居在樹上,以一些植物的果實、堅果和根莖為食物,同時集體捕獵野獸、捕撈河湖中的魚蚌來維持生活。
        總之,舊石器時代的婚姻關係採取族內群婚制,經濟上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政治上實行以家族血緣為核心的社會組織形式。群內成員按照習慣分工,共同勞動,平均分配。群落首領也是自然形成的。
(2)原始氏族社會(原始部落社會,屬於新石器時代:1萬年前~5000年前)
        進入新石器時代,人類社會以原始母系氏族社會的形式存在。一個氏族的成員必須和另一氏族的成員通婚,形成了族外婚制。族外婚制從一開始的族外群婚制發展到後期的族外對偶婚制,互相通婚的二個氏族就形成了部落。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只知有母不知有父,世系按母親計算,實行母系繼承製。婦女在氏族社會中居於支配地位,除了管理氏族社會內部事務外,婦女主要從事採集和原始農業,使生活的供給比較穩定。男子則主要從事狩獵。母系氏族社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議事會,由全體成年的婦女和男子參加,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由於男子轉入農牧業和手工業等生產性經濟領域,成為社會生產的主要力量,取得支配生活資料的權利,因此新石器時代的晚期逐步形成了父系氏族社會,並將個人的生活資料轉化為私有財產。一夫一妻制家庭隨之誕生,婦女從夫居住,失去了原氏族的依託。
        新石器時代是人類以使用磨製石器為標誌的人類物質文化發展階段。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轉入了相對的定居生活,產生了農業和畜牧業,磨光石器流行,併發明了陶器。人類還創造了象形文字,產生了原始宗教和圖騰崇拜。
        總之,新石器時代的婚姻關係採取族外婚制,經濟上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政治上實行以血緣紐帶和血統世系相聯結的社會組織形式。氏族成員地位平等,共同分配,共同勞動。氏族議事會是是最高的議事機關,不存在專門管理社會的特殊權力機構。氏族首領是在社會生產和管理活動中產生出來的德高望重的長者,他們沒有任何特權,與其他氏族成員一樣平等地參加勞動和分配勞動產品,他們的權威來自於他們自身的良好品質和氏族成員對他們的信任。
(3)原始農村社會(原始酋邦社會,屬於農業文明時代:黃帝時代~夏禹時代)
        進入原始農村社會,人類社會以農村公社的形式存在。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勞動分工的發展,母系氏族社會為父系氏族社會所取代,農村公社就是由父系氏族社會發展而來的。社會組織的地域性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即內部同時存在私有制和社會所有制),是農村社會的基本特徵。農村社會掙斷了氏族社會、家庭社會的血緣紐帶,由不同氏族的人們按一定地域組成。社會範圍內的天然資源如森林、荒地、牧場、草場、魚場、水源等,在首領組織下由社員共同利用。耕地分配給社員耕種,實行自然調劑或定期重新分配,收穫物歸耕者所有。牲畜、生產工具、住宅、宅旁園地屬社員私有。
        由於冶金業的出現,開始了金屬工具的使用,提高了小集體乃至個體家庭的生產能力。於是,小家庭作為生產單位從作為社會生產組織的父系家庭社會中分化出來,促進了私人佔有制的產生和發展。社會成員間產生了貧富分化,維繫社會統一體的血緣紐帶逐漸鬆弛,以至失去作用。新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造成社會成員間的流動,同時有了由不同血緣關係的人們所組成的雜居村落,於是出現了基於地域聯繫的農村社會。由於生產的需要,如灌溉系統的建立和擴大等,又進一步鞏固了村社內部的關係,並擴大了與其他村社的聯繫。
        社會中各家庭聚族而居,若有公有的土地,由家庭的首領參加社會的管理機構。農村社會有共同地域、共同經濟和共同的宗教祭祀活動。社會實行民主管理,由各家族的代表或民主推選的首領組成管理機構,處理日常事務,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社會重大問題。
        總之,原始農村社會的婚姻關係逐步採取更加穩定的一夫一妻制,經濟上實行以二重性為特徵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政治上實行以部落聯盟為核心的區域化社會組織形式。由於剩餘產品的產生,出現了貧富分化和私有制,原先的共同分配和共同勞動的關係被破壞,類似國家政府的管理機構誕生了,利益分配採用民主管理的形式解決。其中酋長擁有的是非強制性的權威,而非合法武力支撐的強制性的權力或暴力;在酋邦社會的決策活動中,酋長雖然可以具有重大的影響力,但是參與或者影響決策的,通常並非酋長一人:酋邦社會的決策活動多是「集體性質」的。
(4)奴隸社會(王權社會,屬於農業文明時代:夏朝~戰國時代)
        農村社會發展到晚期,隨著個體勞動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土地逐漸成為可以抵押和買賣的私有財產,雇傭勞動和有息借貸關係日益發展。貧困負債者以自身抵債或出賣子女為奴隸,加上戰爭俘虜,形成了被壓迫的奴隸階級,家長奴隸制遂發展起來,社會社員分化為不同地位的階層或等級。在商品貨幣經濟的衝擊下,農村社會逐漸解體並最終消亡。
        奴隸社會的特徵是,存在奴隸主擁有奴隸的制度,且大部分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是奴隸,奴隸勞動無報酬,且無人身自由。
        奴隸社會政治上採用「分封制」。以西周為例,分封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分封的對象是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異姓功臣貴族、同姓王室貴族、先代帝王後代和遠氏族部落首領)。根據爵位的不同,被封諸侯分為了公、侯、伯、子、男,他們擁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權;而封地內的子民除少部分擁有自己的土地,絕大部分都是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隸。被封諸侯有義務為周天子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和朝覲述職。通過分封,確立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並使西周形成了「天子 → 諸侯 → 卿大夫 → 士 → 平民 → 奴隸」的森嚴等級。其中平民稱為庶民、黎民;奴隸稱為臣妾(男為臣,女為妾)、仆妾、奴妾、奴婢(漢代稱謂);被罰犯罪的奴隸稱為隸臣妾。
        與「分封制」相適應的還有宗法制度和禮樂制度。前者確立了以嫡長子繼承製為核心的嚴格的大宗小宗體系;後者確立了各級貴族的政治和生活準則,成為維護宗法分封制度必不可少的工具。
        奴隸社會經濟上採用「井田制」。以西周為例,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領主使用,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從生產方式上,領主強迫奴隸集體耕種井田,並剝奪奴隸的勞動成果。
(5)封建社會(皇權社會,屬於農業文明時代:秦朝~清朝)
        春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喪失,分封制開始破壞。戰國時期,奴隸制度解體。
        封建社會是指一種地主或領主佔有土地並剝削農民或農奴的社會形態。這裡的「封建」不是「封邦建國」的「分封」含義,而是哲學意義上的「劃分土地所有權」的含義。
        封建社會在政治上實行「君主專制制度」,是一種封建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封建專制反映的是君臣關係,主要特徵是皇帝個人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利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大權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中央集權反映的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其特徵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控於中央。
        君主專制制度在秦朝正式建立,體現為:在中央實施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實施郡縣制,郡守和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其中三公包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郡設官員守、尉、監;郡以下設縣或道,並設官員令或長、尉、丞。該制度在之後的兩漢得到鞏固,在隋唐得到完善,在宋元得到加強,在明清達到頂峰。
        與此配套的還有,強化了以嫡長子繼承為核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和以等級為核心的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的封建道德體系。
        封建社會在經濟上實行「封建土地所有制」。它包含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三種形式,而土地買賣與土地兼并是其根本特點,因此後二者是封建王朝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封建社會形成的自然經濟是以土地為基礎,農業與手工業結合,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具有自我封閉性、獨立性,以滿足自身需要為主的經濟結構。這種經濟結構中的關鍵生產資料大部分都掌握在地主(或封建領主)手中,故而能夠形成地主(封建領主)剝削農民的階級關係。農民名義上有獨立的人身,但實際由於各種原因,農民根本沒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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