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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五百萬,權充莫須有(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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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78 發表於 2013-9-5 07: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烏龍五百萬,權充莫須有(ZT)


來源: 深海水手


這兩天沒事又把濟南微博「直播」讀了一遍。雖說其前言不搭后語之處甚多,可見刪改之強度,但看完之後,還是頗有心得。

發現之一,就是所謂「貪污500萬」根本是個烏龍案,連稱為「莫須有」都勉強。

具體分析之前,先說兩句題外話,也是心得體會的一部分。

其 一,大致理解為什麼馬馼會被中紀委掃地出門了。簡單說就是辦案手法太齷齪。這個案子起於谷有病又被有心人算計,薄根本是個受害者。所謂的辦案,其實什麼涉 及薄的物證都沒有,要做的就只有串供而已。上面為達到滅薄的目的,不惜包庇王立軍這個棋子,這是不得以,臟到一點難免的。但馬馼辦案不力,不得不用出一面 迫妻子誣告丈夫一面又用妻子性命要挾丈夫之類的手段,這就太下作了。髒得太過,內部也掩蓋不掉,不能不擺個姿態出來。
須知秉政者或可以狠毒也可 以兇殘,但不能太齷齪。否則不是挨罵的問題,而是要永遠被人恥笑。徐階整海瑞的時候,就有人揭發海瑞的妻妾同日亡故,疑有謀殺。徐階沒理睬,也沒去追查海 瑞哪來的錢前前後後娶了那麼多房老婆。路線鬥爭,一個「沽名亂政」就結了。秦檜整岳飛的時候,抄家抄出岳飛在江州城內外占田地數十頃,私宅數百間,屯糧數 十萬斤,但也沒有去扣什麼橫行鄉里巧取豪奪的罪名。是不是秦檜徐階都太笨了呢?未必。

其二,大致理解了為什麼溫家寶一再把薄跟自己扯上 關係,還誓言要辦成「鐵案」。這其中的關節就在於,薄被定罪可以設定一個先例,就是在人證和物證不符的情況下,可以用串好的口供來抵消物證的法律效力。明 明物證顯示法國的房子不屬於谷,但只要口供說是谷的,就算谷的了。按同樣的邏輯,即使物證明白顯示平安的股票在溫家人名下,只要口供串好說是替人代持,就 和溫家沒關係了。這其實就是個溫家飽最擅長的一魚兩吃。所以,薄定罪對鼓舞溫家堡的士氣至關重要。


言歸正傳,為什麼說「貪污五百萬」辦的是個烏龍案?

首先,公訴方根本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這五百萬是上級單位給大連市的還款,或者說是真的給重了。

對 中國軍隊和軍工有點了解的人都知道,在中國地方政府支持軍隊和軍工建設,既出錢也出力,是一個廣泛的傳統。比如要在哪個山溝里要修個保密工廠,很可能是地 方負責前期修路和平整土地,然後軍方負責後續。這也就是為什麼美國老是抱怨中國的軍費不透明,實際開支遠大於公布的預算。

具體到大連這個保密項目的資金安排,可能的情況很多,比如

1)工程項目預算資金總計1000萬,上級單位和大連市各負擔一半。大連市負責組織施工和預付啟動資金。

2)該項目上級單位預算500萬元工程資金,缺口部分由大連市支持。大連市負責組織施工和預付啟動資金。

3)工程預算總資金500萬元,全部由上級單位支付。大連市負責組織施工,啟動資金由大連市墊付。

這裡面顯然只有3)這種情況才能導出「貪污五百萬」的結果。而現在公訴方提供的材料里只有通過王志剛轉訴了馬某某的一句話,說錢是給大連市政府的。這並不能排除上面任何一種情況。既然大連市負責組織施工,那麼部分工程費由大連市轉交施工單位也很正常。

所 以這裡面首先一條就是公訴人忘了提供上級單位馬某某關於項目預算和資金使用情況的證詞。這筆錢是從上級單位直接打入施工單位的賬號的。從現有物證看,它就 是一筆正常的工程款。如果真是政府機構間轉款,為什麼要通過一家私人建築公司?須知錢進了公司賬號成了公司的營收,是要交稅的。這樣轉款有悖常理。如果這 筆錢是給大連市政府的還款,馬某某為什麼會讓錢從私人公司過,他怎麼想的?

那麼如果補上馬某某的證詞呢?還是不夠。因為這涉及到公款的 使用,當初肯定是有公文的,現在當然也需要公文來佐證。公文里一方面是看上級單位項目計劃書和完成報告中關於資金預算和使用部分的說明,另一方面是看大連 市的請款報告還有和工程公司的合同如何確定費用和價錢。否則你說他說我說,到底誰說了算?辦案不能像扯蛋對吧?

如此明顯的缺失,不可能是公訴人忘了這麼簡單。公訴人有何「苦衷」?如果連涉及款項是什麼都沒法定性,所謂貪污案豈不就是個烏龍?

其 次,500萬從嚴某某的工程公司先進後出,難道是可以免稅的?如果要扣稅,怎麼能認定進的500萬和流出的五百萬是同一筆款子呢?即使不考慮扣稅,如果嚴 某某與趙某某李某某公司的全部經濟往來超出500萬,僅就物證而言還是不足以證實這拼出來的500萬就是原來的500萬工程款。這個待查,倒還不是重點。 重點是從嚴某某公司打到李某某廣告公司和投資顧問公司的448萬錢款後來的去向是什麼?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簡而言之,這筆錢最後根本就是不知所終了, 而不是公訴人所謂的進了谷開來的賬號。這是此案可稱烏龍的第二個原因。

且看公訴人對此的說法:「李某某收到款項后,經與趙某某對賬,分多次轉入趙某某名下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後由趙某某保管的事實。」

我得承認,第一眼看到這段,著實一個愣神。這可是言之鑿鑿的公訴人起訴,怎麼到最後整出個「或」字?又前前後後讀了幾遍,才總算看明白了,敢情是公訴人有苦衷,自己都沒法編排出一個明確的說法,錢到底是去了哪裡。

根 據公布的李某某的證詞,這錢扣稅後實收的416萬都給趙某某送去了。趙某某的說法卻是沒有扣稅,448萬全收到了。辯護方則指出經查證有150萬被李借給 朋友,至案發時也沒收回。公訴方的說法是有30萬從李的公司轉到了趙的事務所,其餘的418萬全都是現金結清了。可問題是,證據在哪裡?

好 吧,先假設是418萬現金結清了,請問是什麼時間?準確時間忘了,大致時間段總記得吧?否則怎麼就能言之鑿鑿418萬都結清了?事情發生能沒有時間嗎?可 不管是公訴人說法還是李趙的口供,都故意迴避這個時間。是辦案人疏忽?可為什麼500萬何時從嚴的公司轉出就列得很清楚?而且既然是多次交付,不管李趙二 人如何相互信任,總得有私下各自記個賬吧?否則記不清了扯起來豈不傷感情?而且公訴人自己也說了,「經與趙某某對賬」。有賬本就有時間了。那麼請問,賬本 何在?

公訴人的苦衷到底在哪裡?再多想一步就清楚了。因為一旦硬要編出個時間來,除了串供的工作量增加,緊接著一個問題就難以迴避:那麼你們查賬核實了嗎?

雖 說是現金過手,李某某的錢總得先從銀行賬戶里取出來吧?即使分了多筆或有混雜,那個時間段銀行總有記錄吧?再退一步說,就算李某某炕下塞滿現金,隨手抄兩 捆就夠,趙某某那段時間存錢的銀行記錄總少不了吧?到底存了幾筆,具體什麼時間?用到哪幾個賬號?不管怎麼樣,趙某某拿到錢總得往銀行存吧?否則憑什麼說 最後這筆錢進了谷開來的賬戶?就算趙有100個賬號,你們三個人一組負責一個賬號,總能查個水落石出吧?

可為什麼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里缺少這項至關重要的物證?答案很明顯:沒查到。

這可不是什麼殺人滅跡,滅了也就滅了,靠著別的證據還是能判罪。這說的就是洗錢的事,洗來洗去錢沒了,怎一個「或」字了得?

418萬轉錢記錄查不到,為什麼不可能這筆錢原本就是去了其它的去處?

這裡已經不是個物證缺失的問題了,而是物證與口供不符。因為趙某某口供說收到現金418萬后存進谷開來賬號了,但實際銀行記錄中查不到。查不到,就是沒發生。物證與口供矛盾,難道可以取口供舍物證?這到底是誰家的法律?

另外,李和趙是老同學,關係密切,相互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肯定不止30萬元。那麼公訴人憑什麼認定那張30萬銀行匯票就是總數448萬轉帳的一部分?李某某炕下恰好缺這30萬現金嗎?

再 其次,轉下一個問題:這筆500萬流動真是谷開來授意的嗎?回答這個問題不能靠谷開來等相互矛盾的口供。前面已經說了,物證顯示,這筆拼出來的500萬除 了51萬,其餘的都不知去向了(或者說停於李某某的公司了)。這本身就說明這筆錢跟谷很可能沒什麼關係。還需要弄明白的是趙某某到底是個什麼角色。趙自稱 是薄家的管家,薄矢口否認,還要趙出庭作證。公訴人說趙是幫谷管錢的,管著1000多萬谷的錢款。而且是從趙管的錢倒查,才發現了500萬貪污。(可前面 已經說了,根本沒有所謂存入418萬的物證。)

公訴人這裡似乎是故意要混淆一個概念,就是說即使谷有錢存在趙某某(律師事務所)名下, 是不是就等同於說趙收下或周轉的每一筆錢都是谷開來的?谷在徐明那裡據說就有160萬英鎊,但誰能說徐明的收入全都是谷開來的?趙某某肯定也有自己的關係 和生意往來。那麼除了所謂口供,公訴人到底憑什麼認定趙某某的賬號里有1000多萬是替谷打理的?有沒有可能趙被查后但凡說不清來路的錢一古腦全扣到谷的 頭上?

如果按谷的口供,是自己和瓜瓜在英國開銷大,錢緊,所以向薄施壓弄錢,那麼又怎麼解釋500萬在趙某那裡躺了十年一動沒動?而且 500萬據說是收了三年才收齊,谷居然一次也沒有催問。即使不專門查問,趙幫著管那麼多的錢,定期賬目核對總得有吧?否則你信任趙,可時間長了趙自己也記 不清了怎麼辦?

谷不催也就罷了,可如果真是給谷的錢,經手的人怎麼敢給賴個三年不付清?李某某怎麼敢轉手就借出去150萬?王志剛的口 供說2005年還打電話催嚴某某給錢。嚴某某和趙某某早就搭上線了,為什麼到了2005年還要王志剛去催?只能說是嚴某某或王志剛對錢有些異議。趙某某的 口供里也說和王志剛2000年就結識了。那麼王嚴趙之間到底玩的是什麼把戲法院就沒有興趣查一查?

硬要說谷授意了這500萬,公訴人至 少要先說清楚趙某某是如何替谷打理1000多萬的賬目的。到底用到哪幾個賬號?錢存的定期還是買了股票債券?收支賬本在哪裡?只要把賬本調出來,找到「某 年月日,500萬元整收訖」,不就結了?按理說500萬存了將近十年,利息也得有個近百萬,為什麼公訴人說查抄的時候500萬還原封不動地躺在趙某某的帳 上?這隻能說明檢方根本沒分清楚哪個賬號哪筆錢哪裡來的。既不能確定賬號,也不能分清款項,更沒有賬本,整個一筆葫蘆帳,還要起訴,可不就是個烏龍案?

辦案辦到這種地步,實在是夠拍案驚奇了。說的我都累。最後再分析一個問題:雖說「貪污500萬」是烏龍,可這錢最後到底哪裡去了?

公訴人的說法與物證不符,只能是當蹩腳故事看看。那麼有沒有其它可信性更高一點的故事呢?

如 果說嚴某某的公司就是規劃局王局長的常年關係戶,這個合情理吧?保密項目這樣的肥差王局長能丟給嚴某某,關係不用說。官方的說法是王志剛曾通過嚴的公司給 領導送錢。那我現在說王肯定會通過嚴的公司給自己送錢,沒有人反對吧?規劃局一個個肥得流油的項目發出去,時不時要收個提成什麼的,沒人懷疑吧?那麼這個 進賬1000萬的保密項目會例外嗎?那麼現在查到嚴某某怎麼給王志剛局長送回扣了嗎?

那麼這筆500萬為什麼不能就是嚴某某送給王,甚至包括轉交上級單位馬某某的回扣呢?

嚴 某某的公司直接洗出錢看來是不容易,否則不管給誰的錢,現金出來就好,沒必要多轉一手。那麼作為主謀王志剛這時候是不是該找個可靠的朋友幫個忙?那麼兩年 前就認識的趙律師是不是看著靠譜?找關係網強大的趙律師幫忙,找人把錢洗成現金,然後給他抽個10~15%的好處費,不算吃虧對吧?

最 后找到了李某某的公司,扣稅後洗出來416萬。可為什麼明知是幫忙轉手的錢李某某還要「借」出去150萬呢?無非是找個借口添亂,多敲一點好處費罷了。鬧 出黑吃黑,趙律師肯定得居中協調一下。嚴某某說怕日後說不清所以要和趙的事務所簽合同,可為什麼前邊448萬就不用簽合同?其實剩下的51萬才是事先說好 留給趙事成之後的COMMISSION,不奇怪吧?可為什麼這51萬拖了三年之久呢?無它,就因為之前李多拿了,王局長心想你們COMMISSION也不 能重複著收吧?當然最後王局長還是大局為重了,打電話給貌似拖著不辦的嚴某某。

這不就故事結尾了?


烏龍五百萬,權充莫須有。想不進史書,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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