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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加控薄熙來 " 妨害公務罪 " ( 原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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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3-8-26 15: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老法師 於 2013-8-26 15:06 編輯

                                                      應該加控薄熙來 " 妨害公務罪 " ( 原創 )

此次薄案審理中又提到了薄打王立軍耳光一事。
王立軍是公安局長, 在1月29日的上午,9點半市委辦公廳電話通知他去薄的辦公室, 顯然是公務, 而後發生薄打王立軍耳光一事。王立軍是警察, 在執行公務中被薄毆打,  薄熙來已犯了妨害公務罪。
在大部分國家中,  刑法都規定了襲警罪。在美國,警察執行公務時,任何與其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
中國沒有襲警罪, 適用襲警行為的主要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又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所以薄打王立軍已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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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3-8-27 00:15 | 只看該作者
文章來源: sp89 於 2013-07-24 20:03:42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濫用職權罪才是薄案的重點。當他下令派重慶武警包圍成都美國領事館,他的下場就已經定論了。如果是老毛時代,薄熙來就是當代的林彪,想發動武裝起義推翻毛澤東,不死也得死!如果對薄熙來網開一面,你們明天任何一個封疆大吏都可以派武警長途奔襲北京把習近平等等都殺無赦,篡黨奪權。
我句句真話. 決不放屁. 版上如有臭味. 我沒有放屁. 不是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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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老法師 發表於 2013-8-27 15:15 | 只看該作者
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3-8-27 00:15
文章來源: sp89 於 2013-07-24 20:03:42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濫用職權罪 ...

薄的貪污, 受賄也是重罪。刑法規定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的即可判處無期徒刑至死刑。
無論薄如何一問三不知, 此案已定, 薄本人也知此事在劫難逃。
之所以發些議論, 只是看到薄粉們憤憤不平, 好象薄熙來清白無辜, 全是別人陷害。這個打警察的事實, 大概薄粉們也無法否認。而且妨害公務罪對薄案的最終判決也沒什麼影響, 就算為薄案錦上添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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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3-8-28 00:12 | 只看該作者
習近平,薄熙來都是太子黨,必然手下留情。只要讓他沒有奪自己權的機會就夠了。
我句句真話. 決不放屁. 版上如有臭味. 我沒有放屁. 不是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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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tomcat 發表於 2013-8-28 07:11 | 只看該作者
這種罪,即使判了,也是小罪,不會判刑,只會違法治安條例處罰,拘留一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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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老法師 發表於 2013-8-28 11:56 | 只看該作者
eztomcat 發表於 2013-8-28 07:11
這種罪,即使判了,也是小罪,不會判刑,只會違法治安條例處罰,拘留一個星期。 ...

換位思考一下。
假定你我在市委書記辦公室對公安局長猛抽一個大耳光, 結果會怎樣? 恐怕不是拘留一個星期了。
根據刑法,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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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tomcat 發表於 2013-8-28 11:58 | 只看該作者
老法師 發表於 2013-8-28 11:56
換位思考一下。
假定你我在市委書記辦公室對公安局長猛抽一個大耳光, 結果會怎樣? 恐怕不是拘留一個星期 ...

打耳光是小事情,連輕傷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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