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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我國那些被判死緩的貪官(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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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蓮 發表於 2013-7-16 10: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劉志軍 鐵道部原部長 受賄金額達6460萬劉志軍,曾任鐵道部部長,曾是第十六、十七屆中央委員。2011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免去其黨組書記職務。2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鐵道部部長職務。在2013年7月8日,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死緩。

  

  許宗衡 深圳市原市長 受賄金額達3300萬許宗衡,2005年6月至2009年6月任深圳市委副書記、市長。2009年6月,許宗衡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紀周 公安部原副部長 受賄金額100萬元、美元50萬元、港幣3萬元李紀周,1942年出生,曾任公安部原副部長、 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后因犯罪事實被揭露,2001年受到了審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0月22日對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守業 原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副司令員 受賄、挪用公款1.6億王守業(1943年3月-)前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副司令員,軍銜中將,曾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部長、全國人大代表。在2006年5月10日王守業63歲時因貪污一億六千萬元人民幣,包養五名情婦,在接到其包養的情婦蔣某的舉報信后被中央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陳同海 中國石化原董事長 受賄金額達1.96億陳同海,曾任浙江省寧波市市長,國家計委副主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石化董事長等職。2007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賄,被「雙規」;同時辭去了在中國石化的所有職務。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犯受賄罪成立,貪污受賄的款項逾人民幣1.9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陳紹基 廣東省政協原主席 受賄金額達2959萬陳紹基,廣東省第十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2009年4月16日經中央紀委證實,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09年4月23日,廣東省政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陳紹基的省政協主席職務,並撤銷其委員資格。2010年7月23日,法院認定陳紹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嘉廷 雲南省原市長 受賄金額達1810萬李嘉廷,1995年當選為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1998年1月起至案發任雲南省省長。2001年 6月辭去省長職務。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王益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 受賄金額達1196萬 王益,工作后首先任職於中央顧問委員會辦公廳,擔任薄一波的秘書。1992年擔任國務院證券委辦公室副主任。2008年6月8日,在從寧波出席會議返回北京時被「雙規」。2009年1月被批捕。2010年3月30日,王益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對收受賄賂1196萬餘元的指控表示認罪,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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