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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恥辱、遼寧人的悲哀、大石橋人的災難(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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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2345 發表於 2013-6-20 16: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親愛的朋友們:
    公平公正是依法治國的必要前提,更是讓民心臣服的重要因素,而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的司法黑暗則是讓民心不服、民憤難平的重要隱患,百姓告狀比登天難更是讓民心盡失的最大悲哀。下面我用我自身的案例向大家如實展現遼寧省大石橋市公安、檢察機關的黑暗,但願我的冰山一角,能引起大家的共鳴,為了公平公正,為了前途和光明,為了我們平常百姓生存的地位和尊嚴,人人都來講出心中的不平,都來參予和腐敗黑暗做鬥爭,讓不公不平得到曝晒,讓違法違紀的腐敗分子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無處容身,讓我們共同的心聲來喚起中共中央領導的關注,嚴厲懲治地方的腐敗與黑暗,給中國人民以信心和力量。
    我是案件的受害者李福龍,我在戶口所在地遼寧省大石橋市南樓開發區陳家村經營給貨車稱重的地磅(服務業個體戶)以維持生計,在2011年11月28日中午,關俊勇駕駛遼H63121的大貨車來到我的地磅稱重后拒不付費,並將我的電動升降桿強行撞斷後逃離,當我追至該車裝貨地點進行索賠時,卻遭至該車一行三人(關俊勇、董清爽、宋海峰)的毒打,當我弟弟李福濤聞訊趕來見到其中二人繼續向我殘忍行兇的危急時刻,急忙上前進行制止,我弟李福濤制止行兇時在沒有過當行為的同時警察也隨之趕到,場面得到了控制,我隨後由我弟弟李福濤、姐夫白民偉陪同被救護車接走就診,如此簡單清楚的群體行兇的現行傷害案件,由於辦案民警和法醫的違法違規,把一個案件分成了兩個案件,把行兇傷害案件變成了互為傷害案件、把行兇主犯關俊勇變成了受害者,面對公安機關的有罪不究、無罪陷害、明顯漏洞百出的違法行為,負責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對於我的舉報卻視而不見協同公安機關的違法辦案,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更是沒有公正的判決,真是環環相扣、官官相護將黑案一辦到底,可惡之極令人髮指,不是人民不懂法,而是腐敗的權力大於一切。               
以下用事實和案卷中的證據來證明在本案中司法機關的失職瀆職等違法行為:
一、程序違法、辦案不公層層貓膩的事實:
1、案件起因完全是行兇者關俊勇過磅拒不交費並強行撞斷我的電動升降桿逃離所引起的(有監控為證),而公安的證據材料上,案件起因寫的是因過磅交費發生口角所引起,強行撞桿逃離隻字不提,並且一直沒來調取我的監控。
2、從案發現場我血流滿面的慘狀和到醫院后當日就確診的面部骨折,如此典型的現行傷害案件,大石橋市南樓派出所辦案民警卻不及時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辦理,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第十六條:勘驗、檢查傷害案件現場,應當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繪製現場圖,對現場情況和被傷害人的傷情進行照相,並將上述材料裝訂成卷宗。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大石橋市南樓派出所辦案民警均沒按上述規定辦理。而我多次主動要求傷情鑒定,辦案民警陳磊又屢屢推脫,不願給予辦理。等我多次找到派出所領導,辦案民警陳磊才在2011年12月15日案發後18天給我開具了傷情鑒定委託書,而在此日也給行兇者關俊勇自傷手指傷開具了鑒定委託書,給後期陷害我弟弟李福濤拉開了序幕。
3、案發當日有一位旁觀者目睹了行兇者三人打我時的場面,案發後我多次向警方說明,希望警方取證,而警方在案發後4個多月也沒有主動取證,迫於無奈我只有自己陪證人在2012年4月16日這天到派出所予以證明,這才迫使辦案民警給證人做了筆錄。
4、案發當日既有被害人我的現場指認關俊勇、董清爽、宋海峰三人對我行兇的事實,又有現場的證人證言,並且行兇者其中一人董清爽的案發當日筆錄已承認對我的傷害(通過案卷到法院后正常調閱卷宗得知),辦案民警卻不對董清爽採取任何控制措施,致使行兇者董清爽在2012年4月10日被上網通緝前逍遙法外。
5、我不停的追案,辦案民警在實在沒法交待的情況下在2012年4月10日將行兇者其中一人董清爽上網通緝,但可惡的是在此日也同時將我弟弟登記為網逃的犯罪嫌疑人,將行兇者主犯關俊勇手指一節骨折誣陷為我弟弟所打而致,從由於我堅持傷情鑒定到給行兇者也傷情鑒定,我的不停追案到把我弟弟也列為犯罪嫌疑人,辦案民警目的已非常明確,除非我放棄追兇否則陷害我弟弟將一步步深入。
6、在法院審理行兇者董清爽的案卷中本應該有案發當日公安機關對董清爽最初的詢問筆錄、可卻沒有,而後期在法院審理我弟弟李福濤的案卷中卻發現了犯罪分子董清爽案發當日的詢問筆錄,而該份筆錄上犯罪分子董清爽已承認對我行兇的事實,這說明什麼呢?只能說明辦案民警替自己掩蓋包庇縱容犯罪分子的失職瀆職行為。
7、民警陳磊、鞏維的出警時間是2011年11月28日,而《出警情況說明》確是一年以後2013年1月12日出具的,全部卷宗里沒有原始的出警記錄,並且在審理行兇者董清爽的案卷里沒有任何出警記錄和出警情況說明,其真實性可想而知,明顯該份後補的《出警情況說明》是為陷害我弟弟李福濤而誕生的。還有本應在2011年11月28日第一次詢問被害人時交被害人的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也是在2012年5月31日後補給我的,其種種跡象足以證明辦案民警的辦案貓膩。
8、辦案民警鐘久勝對我的不停追案無言以對時,曾有意激化我說:除非你下禮拜二要把他家的房子崩了(炸了的意思)這事你別告訴我(有錄音為證),該言語出自一名人民警察之口就足以說明他不配做一名警察,一個不配做警察的警察辦案又怎麼會公正呢。
9、辦案民警鐘久勝在犯罪分子董清爽被大連警方抓捕后曾找我為犯罪分子調和,讓我息事寧人,為了給我施加壓力,明確說如果調不成就抓我弟弟李福濤(有錄音證明)。
10、因行兇者關俊勇的手指傷不是我弟弟李福濤造成的,我弟弟雖被登記為網逃,我弟也沒有躲藏,一直在附近廠子上班,正常面對生活,全廠及周邊人員均可作證,民警也沒有前來抓捕,因為我的不妥協、不棄追兇,使行兇者很難逃避法律的制裁,辦案民警替行兇者開脫罪行的目的也很難實現,為了報復我的追兇,在2013年1月11日這天南樓派出所辦案民警來到我家將我弟抓走關押,陷害無辜成為現實,而公安機關公布的信息卻說我弟李福濤是畏罪潛逃、經偵查布控得知藏匿家中將其抓獲,此等虛偽的信息更加說明了公安機關的欲蓋彌彰。
11、大石橋市公安局法醫張翼從2011年12月15日委託書開具之日拖到2012年2月2日才正式受理我的傷害鑒定,而後直至2012年3月19日我才接到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的通知,期間我材料齊全的多次到公安機關法醫張翼那均有錄音為證,並且在2011年12月30日前法醫張翼口頭多次已經肯定的答覆我說面部骨折已夠輕傷(有錄音為證),但卻遲遲不出鑒定結論。另外在2011年12月30日給我額頭和頭部等三處瘢痕拍的照片,一個月後法醫張翼卻說是私下給我照的相,不算數(這樣違規的言語有錄音為證),此等嚴重違反鑒定相關規定的言行足以證明法醫張翼卡、勒不成便惱羞成怒,有意為難、延誤我的鑒定。
12、2011年12月30日大石橋市公安局法醫張翼給我額頭和頭部等三處瘢痕照的相片由於我有錄音為證,相片是洗出來了,但公安局法醫張翼在我2012年3月19日接到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上只對我面部骨折出具了鑒定結論,並沒有對我額頭及頭部等三處瘢痕做出鑒定結論,為了維護我的權益,我提出申請向上一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辦案民警雖然同意了我的申請,但卻讓我承擔所有上瀋陽市中國醫科大學的費用(包括派出所出車的油錢及高速公路費),沒有辦法我只有承擔了所有費用。2012年4月26日由民警陪同我出費用,來到遼寧省司法鑒定中心對我額頭及頭部等三處傷進行鑒定,可省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卻拒不採納2011年12月30日大石橋市公安機關法醫給我拍的相片,非要重新拍相片才算,很明顯2011年12月30日和2012年4月26日這兩個不同時間段瘢痕的長度和癥狀是有區別的,也明顯的說明其鑒定結論也是不一樣的,要不然省司法鑒定中心也沒必要非要重新拍照,這恰恰符合了公安局法醫張翼要把他2011年12月30日給我照的相片不算數的想法,難道是事先竄通好了嗎?
13、我向檢察機關檢舉關俊勇的共同犯罪行為及控告公安機關的瀆職行為,並遞交了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據,希望檢察機關給予追究,可檢察機關卻拒絕了我。當我想要一份書面答覆時,同樣也遭到了拒絕,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我的檢舉控告沒道理沒根據為什麼不敢正大光明的給書面答覆呢?
14、在法院審理董清爽的犯罪行為時,我向大石橋市人民法院請求追究主犯關俊勇的犯罪行為,並遞交了本案主犯關俊勇有罪的相關證據,可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卻以追究其他人有罪是公安和檢察機關的責任為由,不予支持。雖然追究本案其他人犯罪的主要責任在於公安和檢察機關,可是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本案其他人有罪,並且被害人還主動反映、同時也提交了相關證據,法院是否應該推脫呢?
15、由於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審判董清爽時、我的一些訴求沒有得到支持,我在規定時間內2012年11月22日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上訴至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龔彩霞法官負責書面審理,單獨找我想為雙方調解,並明確告訴我如果我不同意調解只能維持原判,我的上訴請求不會支持,同時給我做了詢問筆錄,可之後卻了無音訊,直到2013年3月18日我主動來到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找到主審法官龔彩霞了解為何沒有結果時,龔彩霞法官卻拿出2013年1月18日就已經出來的判決結果給我,對我說:維持原判了,對方已經送達,你什麼時候拿這個判決無所謂。當我看到此判決書上只體現出被告董清爽上訴幷撤訴,卻絲毫沒有我上訴的事項,我提出質疑時,法官龔彩霞卻說沒看到我的上訴狀,簡直荒唐至極。為此2013年3月18日這天我沒有拿2013年1月18日這份判決,等到第二天也就是2013年3月19日法官龔彩霞給我來電話說找到我的上訴狀了,說給我重審,可在兩天後2013年3月21日出來的二審終審裁定書上還是維持原判,對於我的上訴請求無一支持,只是白白浪費了2個月的時間而已,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而由於法官龔彩霞的故意錯誤延長了審理期限。2013年1月18日出來的判決結果只向被告送達、遲遲不向原告送達,並且故意隱瞞我的上訴請求,一個多年的老法官怎麼能犯這麼低級的錯誤呢,這種故意錯誤的背後又隱藏著什麼呢?
    上述事實和重重貓膩的不正常現象足以說明環環相扣的司法腐敗的醜惡嘴臉。
二、對行兇主犯關俊勇有罪不究的證據:
1、關俊勇行兇共同犯罪的證據:
(1)、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23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鞏維、鍾久勝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董清爽的筆錄:
董清爽答:「關俊勇和該男子(李福龍)廝打到一起,我下車也廝打該男子,後來裝貨那大貨車司機(宋海峰)過來將我們拉開。」
(2)、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30-32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鞏維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宋海峰的部分筆錄:
宋海峰答:「姓關及姓董兩個人從車上下來,就和那名男子(李福龍)打到一起。」
宋海峰答:「地磅業主(李福龍)的傷也是被姓關及姓董打的。」
宋海峰答:「姓關男子(關俊勇)、姓董男子(董清爽)與一男子(李福龍)打起來」
宋海峰答:「後來我上了警車並指引警察到了之前他們(李福龍、關俊勇、董清爽)三個人打架現場。」
(3)、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34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鍾久勝於2012年3月21日詢問宋海峰的筆錄:
宋海峰答:「是南樓陳家村地磅老闆姓李的和我們一起開車的司機小關還有小關的小舅子小董打了起來。」
(4)、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38-39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鍾久勝於2012年4月16日詢問陳素娥的筆錄:
陳素娥答:「等我能看見時,發現李福龍和來廠拉貨的兩輛大貨車司機(關俊勇、董清爽、宋海峰)撕搏到一塊了,大貨車司機這邊是三個人(關俊勇、董清爽、宋海峰),先前來裝貨的大貨車司機(宋海峰)是后跑過去的,這個人過去后,我只看見四個人在一起支搏。」
陳素娥答:「我只看見李福龍臉上有血,挺多,具體哪裡受傷,有沒有傷口,我沒注意看,也沒看見。」
(5)、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49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鞏維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李福龍的筆錄:
李福龍答:「司機(穿黑色上衣指關俊勇)和跟車(穿棕色上衣指董清爽)兩個就下來了,跟車的拿跟鐵棒,司機撿塊石頭過來就打我,同時前面車又過來一個人(較胖指宋海峰),他三人就和我打一起了,司機(指關俊勇)拿著石頭就打我腦門處了,將我打倒了。」
李福龍答:「這時較胖那人(宋海峰)就往外走,我就喊:「把他攔住」那胖司機(宋海峰)就跑,李福濤下車就追出去了,這時這邊兩個人(關俊勇、董清爽)又過來了,司機(關俊勇)拿著石頭,跟車(董清爽)的一手拿鐵管一手拿石頭,我撿塊石頭咱三就打一起了。」
(6)、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44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鞏維、鍾久勝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白民偉的筆錄:
白民偉答:「在車上,我看見有兩個人(關俊勇、董清爽)在打李福龍,其中一個人手裡還拿著一根半米長的鐵棍,到跟前後,警察下車把他們拉開。」
(7)、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55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鞏維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李福濤的筆錄:
李福濤答:「到那就見一穿黑色上衣(關俊勇)和穿棕色上衣(董清爽)兩個人與我哥正在打。」
(8)、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97-98頁公安機關輕傷害的法醫學鑒定意見結論書。
    上述證據足以證明關俊勇行兇打人共同犯罪的事實。
2、關俊勇不但是共犯而且是主犯的證據:
(1)、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13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鍾久勝於2011年11月29日詢問關俊勇的筆錄:
關俊勇答:「我把車停在地磅過皮,我下車告訴地磅老闆我車的車號和給誰裝貨,地磅老闆就讓我給劉濤打電話,意思是讓劉濤和地磅上說一聲,是到劉濤家拉貨,我沒理解什麼意思,我也沒給劉濤打電話。我就沒打電話,地磅老闆就罵了一句說怎麼這樣!就把地磅窗口關上,我就上車開車下地磅,準備往南走去到劉濤廠子」
(2)、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71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鞏維、鍾久勝於2012年5月28日訊問董清爽的筆錄:
董清爽答:「他(指李福龍)跑到車前面攔車,我姐夫(關俊勇)沒停,李福龍就撿塊石頭砸到車右側玻璃上,沒砸壞,我們就繼續開車走了。當時我問我姐夫怎麼回事,他說地磅里的人讓他留押金,我姐夫不同意,我姐夫將車開到地磅南邊劉濤廠子門口等侯裝車。」
(3)、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48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鞏維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李福龍的筆錄:
李福龍答:「於2011年11月28日11時30分許,有輛貨車到咱家地磅過磅,完事後,司機(關俊勇)說劉濤廠子給錢,我說他家沒來人,沒有電話,你聯繫一下,司機(關俊勇)說我聯繫什麼,人家告訴過磅我就過磅,他上車就要走,我說你走不了,同時我把升降桿放下來了,那司機(關俊勇)將桿撞斷就開車走了,我出去追車前面他(關俊勇)還開。」
(4)、物證:案發當日撞斷電動升降桿的監控錄像。
    上述證據足以證明本案是因關俊勇駕駛大貨車過完地磅不單不付費,還蠻不講理,強行將電動升降桿撞斷並逃離所引起的後果,所以關俊勇在本案中是起主要作用的,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條關於共同犯罪的主犯的相應規定。
三、李福濤無罪的事實和理由:
未完待續.....請接讀《中國人的恥辱、遼寧人的悲哀、大石橋人的災難  (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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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3-6-21 05:23 | 只看該作者
這案子屬於幾個人民傷害了私營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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