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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太平間豈能包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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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壑 發表於 2013-6-17 21: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開封通許人張強(化名)從去年8月至今一直被太平間的高收費困擾。屍體在太平間停放67天,負責太平間管理的一名男子要價4萬多元,這包括停屍費、冰棺租賃費和看屍費等六項費用。太平間所屬的醫院負責人稱,太平間被個人承包,收多少錢是個人的事。(6月14日《河南商報》)
醫院具有公益性,作為醫院附屬的部分,太平間也具有公益性質。這就決定了醫院不能把太平間承包給個人,如報道據稱,承包人無視價格標準漫天要價,收多少錢是個人的,這與殯葬業亂象發死人財有什麼兩樣?勢必擾亂醫院正常秩序,傷害醫院的公益,讓人死後停不起。從國內發生的一些情況看,醫院把太平間承包給個人還會產生其他一些弊病,如,屍體錯放、損壞、器官丟失等。
太平間的使用當然有費用,收取一定費用也合理。不過,即使醫院不把太平間承包給個人,收取太平間使用的費用也不能亂要價。也就是說,醫院絕不能把太平間承包給個人,而要由醫院直接管理,且醫院不能把太平間當作生意來經營。如果醫院確實沒有精力或不宜直接管理太平間,可考慮從醫院分離出來,由民政部門接手管理,始終保持太平間的公益性。民政部門接手管理后的太平間費用收取標準須經過當地發改委的物價部門審定,起碼全省統一標準。屍體放久了,具有傳染性。為避免屍體的傳染性及停放過久發生過多費用問題,有關部門應出台法律法規,對太平間停放屍體作出時間規定,不是特殊情況不允許停放過久。
當下,個人承包在某些領域能趕到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不能濫用,尤其是在具有公益性質的領域。不加分析地濫用,是推卸社會責任的「懶政」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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