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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官僚代表大會」應當使用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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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3-1-7 05: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全國官僚代表大會」應當使用實名
曾飛   2013-01-06   

央視網,人大常委會145贊成1票反對通過《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央視網(記者祝娟 報道)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表示,在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會議以145贊成,1票反對,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為了保護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特作如下決定:……一、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六、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網友「時代尖兵」評論說:王岐山前幾天曾呼籲領導幹部「要傾聽網路呼聲,甚至包括群眾的罵聲」,沒想到媒體拚命給他上「眼藥水」。當然,沒人敢正面反駁他,因為他的講話並無不當,而且他畢竟是剛剛履新的中紀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但媒體善於搞迂迴進攻,如他們說「網路民意未必是真正的民意」、「網路反腐是運動反腐、文革遺風」等,總之,他的話雖然正確,但會帶來許多問題。不過,億萬網民顯然被王岐山的表態所鼓舞,因此,網路反腐呈井噴狀態,而且許多是證據確鑿的實名舉報。 這讓貪腐集團驚恐不已,《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青年報》、新華社、央視等主流媒體,迅速將矛頭對準億萬網民,開始連篇累牘的抹黑網路反腐,這跟他們假仁假義的疾呼「剷除腐敗」形成鮮明對比!更荒唐的是,不足1個月,一個所謂的「網路信息保護」草案已上呈至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出所料,該草案會被順利通過,經國家主席簽署后成為法律。
  
網友「卡拉什尼科夫貓」引述官方的解釋說:
  
「實行網路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時須提供身份證明。有關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普遍要求通過立法完善這一制度。」李飛解釋說。「這種做法是實行有限的後台實名制。」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專家王利明表示,採取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在於,目前利用手機和網路上的信息發布,從事欺詐行為、發布各種違法信息的現象較為普遍。「需要指出的是,網上實名制的適用範圍仍然是有限的,目前僅限於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布平台提供信息發布服務需要使用後台實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台發布信息,必須註冊實名,如果從事其他的網路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制。」王利明補充說。
  
是否影響公眾網路反腐?
  
決定通過後,一些網民發帖擔心出台決定會影響人民群眾通過網路發表監督批評意見,以及舉報和揭露貪污腐敗行為。對這一擔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表示「是沒有必要的」。他說,從近些年來查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腐敗案件來看,除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查處的外,有一定數量案件是人民群眾舉報提供線索查處的。這其中,通過網路舉報和曝光揭露出來的也有很大一批。他指出,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要切實採取措施,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對通過網路提出監督、批評意見,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群眾予以切實保護,對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查處,依法追究責任,決不能姑息縱容。同時,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包括利用網路,應當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制定這個決定,我們同樣還是要堅持依靠人民群眾,通過各種形式來揭露腐敗行為,依法懲處腐敗和違法行為。」李飛說。……——看看,咱們偉大的XX黨多麼高瞻遠矚,大家是不用擔心被查水表的……
  
網友「中國我不明白你」評論說:官員財產申報?收入分配改革呢?在哪裡?
  
網友「大米布萊爾特」回復說:你說的這些還要研究數光年,那些事情對我們有利哪能出台呢!最著急的是網路實名制,晚一點網路反腐糾(就)把天朝的遮羞布全撕下來了!再晚一點,制定法規的人們就會被還原真相了——天朝對付貪官污吏沒好辦法,但是對付P民還是很有一套的!
  
[法律論壇]《官員財產公示20年算快,網友實名三天都嫌慢》(文/維揚卧龍)道是:
  
中國新聞網12月30日報道 《中國青年報》12月27日刊登了一篇題為《讓新提拔官員公開財產為何更可行》的文章。文章在表述如何推行官員財產公示時說:「經過20年,所有逐級上來的選任制幹部和大部分任命制官員都已經過了財產公示以後,再轉為全面實行財產公示,那時就是水到渠成」。文章還接著說:「按照這種方法起步,經過20年左右的過渡期,即可逐步實現全體代表和官員的財產公開,基本實現整個幹部隊伍的廉潔化。這對我們這個超大型國家來說,速度不算慢,而算快。」與這個新聞同步的就是28日新華社一則新聞,說今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規定實行網路身份管理,網民須進行實名註冊,但在發布信息時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官員財產公示提案提了十八年,得到的結果都是時機不成熟,這次更好,告訴我們還要再等20年,並且還算這個速度不算慢,還是快的。決定老百姓實名,三天都嫌慢。買個車票要實名,買個菜刀要實名,買個玩具飛機要實名,買個感冒藥也要實名,現在更好,在網路上發個言都必須要實名了!
  
官員財產公示是反腐利器,這在大多數國家都能實行,我國怎麼就難度這麼大?總是條件不成熟,這官員財產公示條件比神九上天還難?我們上能九天攬月下能海底捉鱉,怎麼就研究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就研究不出來呢?年年去國外考察學習經驗,就算不能創新,直接照搬過來試點消化,那也弄出個名堂來了!再讓公眾等上個二十年,這官員的財產也洗白了!還公示個什麼?更何況,20年後,誰又能保證一定就會實行全面的財產公示制度呢?官方說網路泥沙俱下,隱私泄露,謠言誹謗,侵權和詐騙活動時有發生,網友註冊實名是必須,那官員財產公示不也是反腐倡廉必須?網友實名后就會收斂犯法行為,官員財產公示后不也是能起到相同作用?理論上,沒有攻不破的網路系統,網友實名註冊的風險極大,第一個進行網友實名的韓國都已經廢止實名制度了,我國還要強制實名,估計個人隱私大規模泄漏的杯具很快會上演。儘管官方保證,網友實名的隱私泄露發現后,可以維權,可到那時網友去哪裡維權?造成的損害後果,誰來保障?官員財產公示,若被小偷強盜惦記,他們還有現實的人民衛士可以護航,相比網友實名來說,他們承受的風險要比網友小得多,為什麼他們財產公示制度條件還是不成熟呢?這究竟是條件不成熟還是沒公布的底氣呢?一推就是二十年,一個人一生又有幾個二十年?如此反腐,未來還有什麼希望?
  
我們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工作效率特別高,雷厲風行,三天搞定,全世界無人能及。
  
我們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工作效率特別低,拖拉推託,20年搞不定,全世界也無人能及。
  
二律背反?不是,這就是「兩點論」,「辯證法」。既是高效率,又是低效率,快與慢兩者的辯證統一,體現了「人大」的本質。之所以快,為的是維護官僚的利益;之所以慢,為的是不維護人民大眾的利益。「人大」代表官僚利益,不代表人民利益。據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實踐的結果如此,理所當然是不會誤判的。
  
網友謝軍轉:「這是一把雙刃劍,以後舉報官員可要小心!」
  
何以要小心?
  
查水表查到實名了,可能有意外出現:
  
新華新聞-新華法治,2012年11月29日新京報《深圳20億村官事件舉報人被捕 網友質疑係報復》披露:新京報訊 對網曝深圳「20億村官」、龍崗街道辦南聯社區幹部周偉思的調查前日剛開始,據稱舉報人周祖傑即因涉嫌虛報註冊資金罪被逮捕。昨日下午,龍崗公安分局證實周祖傑被逮捕,稱周祖傑今年6月就被立案調查,跟舉報沒有直接關係,逮捕是正常執法辦案。深圳市龍崗分局負責宣傳的張警官回應,政府歡迎舉報犯罪線索,「但舉報不是護身符,如果舉報人有犯罪問題還是會被查處。」 ……在網上公布的周祖傑的逮捕通知書中,由龍崗公安分局來「批准」龍崗公安分局執行逮捕,成為爭議焦點,也使逮捕通知書真偽一度受到質疑。楊林表示,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公安機關申請檢察院批准,在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可能由公安機關批捕,雖然法院對自訴案件中被告人也可做出逮捕決定,但都是特殊情況。就此龍崗警方回應稱,在執行逮捕過程中,因經辦民警粗心,製作逮捕通知書時,將批准逮捕的批准機關「龍崗區人民檢察院」誤寫為「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
  
這一切,一是無關,二是誤寫,三是正常。總之出了意外根本不可能與舉報官員有任何聯繫。如果懷疑這與實名舉報有關,那是惡意造謠,依法……
  
看來現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真的是名不副其實了,它顯然只代表官僚的利益,不代表人民的利益。當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顯然不是實名,真實名稱應當是「全國官僚代表大會」,事實上它主要也是由官員及其指定的人員組成的。因而使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昵稱違反了實名制原則,應該依據《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十一、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路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加懲處。「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背後隱身的超級權力似乎更應當責令其停止「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停止侵害人民大眾的權益;「全國官僚代表大會」在使用其名稱時「須提供身份證明」——確實主要是官僚的代表大會而不是人民的代表大會,今後應當使用實名而不得繼續使用昵稱,以維護法律的「最高」權威,否則沒有了法律的最高權威,也就沒有了官僚的特殊利益,這是大局,應當堅決服從。當然由此也產生了悖論——由於官僚代表大會不是《憲法》規定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它產生的《決定》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於官僚來說這不是問題,將此列入網路禁詞就安然無事了。
  
總之,八年來,對「P民」的監控無所不至,不剝奪屁民的自由權力誓不罷休。電話實名制了,網路實名制了,車票實名制了,存款實名制了,住宿實名制了,走路實名制了(監控探頭無所不在),買葯實名制了,「弱勢群體」實名制了,「屌絲」(與「高富帥」相對的「窮矮挫」們)實名制了,「P民」實名制了,……同時,八年來,對官爺的呵護無所不至,不讓他們享有絕對的自由誓不罷休。頭像馬賽克了,電話隱匿了,發文章筆名了,出行封路了,出國行蹤絕密了,財產隱私了,二奶變小三了,家屬出國藏匿了,「為人民服務」變「精英統治」了,「人民公僕」變主人了,權力無限制了,翻天倒地任自由了……而虛名的「人民代表大會」竟然成了他們如此倒行逆施合法化的橡皮圖章。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卻從根本上違背憲法精神,違憲以子法規隨意限制母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因此任何子法規都不得違反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決定》卻無視憲法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規定,授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權「禁止發布或者傳輸」被指定的「信息」(言論——明擺著的是禁止堅持馬克思毛澤東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揭露最大貪官的言論;卻宣稱「包容」反開國領袖,反社會主義的「異質思維」言論),甚至有權「關閉網站」追究責任,構成了政府對公民言論自由的實際鉗制權,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公然違反憲法。
  
《憲法》早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而由官僚一手操控,隨意指派,以官員為主體的「官僚代表大會」竟然冒名頂替,充當「人民代表大會」。這樣的虛假機構完全違反憲法,無權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真正的人民代表必須由人民自主選舉而產生,不能由官僚一手包辦,自己授權自己成為人民的代表者。人民大眾才是社會的主人,不能聽任「人民公僕」變成社會的主人,騎在人民的脖子上任意限制人民的自由。違憲必須糾正,人民代表大會必須依法產生,決不允許假孫悟空到處搗亂,算計人民大眾。沒有了人民的權力就沒有人民的一切,國人務必集中全力關注,不可聽任官僚們胡作非為。人民的力量永遠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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