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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當事人無罪釋放體現了司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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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味茄子 發表於 2012-11-22 20: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浙江溫嶺「虐童事件」發后,遭到了民眾幾乎一邊倒的譴責。在萬眾期待中,司法機關經過二十多天的調查、審理,最終判定涉案女幼師顏某不構成犯罪,引起輿論一片嘩然。
然而在獲釋之前,顏某已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日,並非沒有受到懲罰。公眾之所以不滿是因為這一處罰力度顯然沒有達到他們的心理預期。
但法院的判決事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院做出無罪釋放判決的理由很簡單——法律沒有相關規定。透過媒體的報道和專家的解讀,從現行刑法的罪名設置看,勉強可以套在「虐童事件」上的,大概有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等,但如果細究起來,哪個罪名都不合適。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顏某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條。
以往司法機關在辦案時,一有媒體的介入,往往會對當事人重判,以平民憤。這次司法機關在極高的關注度下,並沒有為民意所動,仍然保持了法律的獨立,依照現有法律對涉案女幼師做出無罪判決。這一做法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也有利於保護人權,不愧為司法的進步。
司法不可以無視民意,但也不應盲從於民意。走在法治之路上的中國,其法律的確有待完善,但如果在民意麵前拋棄法律,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更無異於為踐踏法律提供先例,即使完善了法律體系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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