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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薄熙來的處理決定,涉嫌多項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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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2-10-12 05: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掏光養賄 於 2012-10-12 05:41 編輯

中共中央關於薄熙來的處理決定,涉嫌多項違法犯罪

公安部刑偵局:
   
8月9日至9月24日,薄谷開來、郭維國、王立軍等人案件以罕見的速度全部宣判完畢。根據中國現有法律,沒有一起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但卻無一人上訴,六人得到了怎樣的承諾竟能如此默契?9月28日,中共中央決定終於告訴了我們答案——「薄熙來被雙開並移交司法機關」。
「文革」式的權力鬥爭再次展現在世人面前:當權者首先用犯罪手段使對立目標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然後將設計好的罪名和所謂證據強加於他的頭上,不讓他有任何公開申辯的機會,不僅要置他於死地,而且要他身敗名裂;最後當權者還要粉飾自己的行為,利用所控制的媒體,上演一幕「廣大民眾堅決擁護」他們違法犯罪的醜劇。

每位公民都有義務為避免歷史悲劇儘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本人現就中共中央關於薄熙來處理的公開犯罪行為,公開報案如下:

1. 中共中央處理薄熙來的證據獲取,涉嫌「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9月28日官方報道:「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聽取了對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事件(王立軍事件)調查和對薄谷開來(薄熙來之妻)涉嫌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案件複查情況的彙報。」
   
該行為明顯觸犯《刑法》第427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眾所周知,王立軍、薄谷開來案件自發生之日起,均屬人民警察負責偵查的重要案件。在法院沒有公開審理前,王、谷兩案件均屬國家法律嚴禁泄露的警務工作秘密(《人民警察法》第22條第2款),任何組織和個人借權勢之便獲取該警務秘密都涉嫌違法。
   
中共中央只是政黨機關(法律上與事業單位性質相同),不是人民警察的任何一級上級機關,與上述兩案件不存在任何警務工作關係,但卻依仗其成員中有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等國家機關領導人,便指使部屬(政治局成員及下級黨務人員),違反職責(「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迫使國家機關有關人員向非國家機關中共中央政治局泄露警務秘密,即「彙報」兩案件情況。該行為明顯違法,但中共中央卻公開展示,以顯示其「公開透明」。其後果如同向世界宣告:官員貪污是犯罪,但如果公開貪污就是政務公開透明,可以大行其道,這就是中國特色!
   
2.  中共中央公開捏造事實誹謗薄熙來,涉嫌「誹謗罪」。
   
中共中央決定稱,薄熙來「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而事實是:
   
任命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長的不是重慶市委,更不是薄熙來,而是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符合《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第57條)!老百姓不懂這種人事任免的法律責任,24名政治局委員也不懂嗎?封官時都搶著做順水人情,出了事就都推得一乾二淨。用王立軍失察失誤顯然是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的責任!如果追究地方黨委推薦人選的責任,就好比公開指責一位母親不該生下一個成年後犯罪的兒子!只有對法律極端無知的人,才會如此變態地推卸責任。
   
如果因為王立軍私自跑到美領館跟舉報薄熙來有關,就認定是薄熙來「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大量法輪功學員跑到美國控訴江澤民,就更該認定江澤民「造成嚴重後果」,更該把江澤民拘禁起來,然後「雙開」,因為控告江殺人的豈止一二。這種毫無職務關係的捏造,是典型的職務誹謗!
   
如果薄熙來真有中央決定中所稱的一系列問題,那麼真正「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恰恰是中共中央!因為薄熙來的重慶市委書記是2007年12月2日中共中央親自任命的!
   
「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如此隱私的問題,沒有公安介入,證據哪來?9月28日前,薄熙來尚未移交司法,公安對薄熙來取證就是嚴重違法!男女關係不涉及違法,就是最重要的個人隱私。柯林頓當年的醜聞,不是因為和萊溫斯基的不正當關係,而是因為柯林頓的不誠實。在中國,男女關係是比西方更受保護的個人隱私,《刑訴法》第52條明確規定:「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而「採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中共中央在正式決定里對薄熙來使用上述言詞,豈止是侵犯個人隱私,已涉嫌《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哪個人沒有不堪的隱私,中共中央裝什麼假正經!如果公開做出中共中央決定的24名政治局委員的性關係,他們會不會覺得受辱?堂堂執政黨中央,用如此下流、變態的手段詆毀黨內幹部名譽,除了證明執政黨的無知、變態還能證明什麼?
  
3. 中共中央捏造事實將薄熙來移送司法,涉嫌「誣告陷害罪」。
   
(1)使用薄谷開來替身出庭,用以做出使薄熙來受刑事追究的言詞證據。
   
據谷開來家人稱,谷開來確實患有精神病。官方庭審紀實也稱:「專家鑒定組在查閱病歷、訊問筆錄、證人證言,與被鑒定人薄谷開來單獨交談並進行討論分析后認為,薄谷開來曾先後因『慢性失眠症』、『焦慮抑鬱狀態』、『偏執狀態』等接受過治療,使用過抗焦慮抑鬱、鎮靜催眠藥物,甚至合併使用過抗精神病藥物治療,但療效並不持久,並且對鎮靜催眠藥物也形成了一定的軀體和心理依賴,並致精神障礙。」
   
基於上述事實,為保證谷開來在法庭上「正常表現」,有人使用了替身代替薄谷開來出庭。
     
全國身份證系統核實的薄谷開來身份,與法庭上的嚴重不符。
   
官方庭審紀實稱:「被告人薄谷開來,曾用名谷開來,1958年11月15日出生」,這是經法官和被告本人當庭確認的。但經全國身份證系統查明:根本沒有1958年出生的薄谷開來,只有一個1963年11月15日出生的薄谷開來,身份證號碼為110101196311150546,且照片與法庭上的薄谷開來相貌完全不符。
   
國家身份證系統信息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最直接有效的法律證據。身份證容易造假,但系統信息不容易造假,無論誰修改信息,系統里都會留下痕迹;信息若有誤差,不會差出5歲之多,而且是在管理相對規範的首都;如果信息確系造假,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任何信息是真的,也就沒有任何人能證明法庭上的谷開來是真的!因為即使做DNA鑒定,鑒定結果也可能造假。
法庭上的薄谷開來如果是真的,如果精神正常,不可能忘記她身份證上的信息以及它的法律效力。

法庭沒有播放能證明真谷開來聲音的錄音證據。
   
「11月14日中午,薄谷開來在自己住處當面向王立軍講述了其投毒殺害尼爾·伍德的具體經過,王立軍進行了秘密錄音」。如果該錄音真實存在,它是識別法庭上真假谷開來的重要證據。官方報道稱:「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錄音材料顯示:該音頻資料的對話人為王立軍和薄谷開來」。但事實是,該音頻資料根本沒有當庭播放,公訴人當庭出示的只是整理過的錄音文字稿(在大屏幕上顯示),即法官沒有讓谷開來當庭辨認那個錄音是不是自己的聲音,所有旁聽人也都沒聽到這個最重要的證據。
   
中共中央故意採信一個替身或精神病患者的供述,以及她提供的他人違紀違法線索,並將之作為把薄熙來移送司法的證據,顯然是捏造事實的誣告陷害。
   
(2)中共中央涉嫌與王立軍共謀陷害薄熙來。
   
2011年7月的一天(11·15案發前4個月),王立軍曾親眼目睹谷開來犯病情形。
   
那天,谷開來突然在家中指著空調,硬說空調裡面有毒氣,說有人要害她,鬧著要人給她測毒氣,折騰了好一陣,薄熙來和王立軍為此都趕到了家裡。即谷開來的病情王立軍在案發前完全知曉。
   
作為一名職業律師,谷開來即使對王100%信任,也絕不可能在「作案」后將詳細過程告訴王立軍,除非其正在發病!這一點王立軍應該比誰都清楚。14日中午,谷主動對王講述「作案」詳細過程時,王就應想到谷在發病,無論以刑警的職業習慣,還是私人關係,王當時都應立即為谷尋醫以鑒定其行為能力,但王卻故意秘密錄音搜集證據,顯然是早有預謀。其後,又迅速將屍體火化,這一切顯然不是為保護谷開來,而是為製造構陷谷開來的證據創造條件。
   
公訴人提供的心血等物證,脫離監管數月,卻只證明「保管正常」便被法庭採信,而事實上由於屍體已被火化,並不能證明該物為死者身體之物。最高檢在任法醫王雪梅,關於「尼爾•伍德死於氰化物中毒的結論,嚴重缺乏事實與科學依據」的結論,也證明了關鍵物證嚴重失實。
   
而酒店服務員對谷殺人過程的證詞:「離開1605室時將『請勿打擾』的提示牌掛到門把手上,還叮囑酒店服務員不要打攪房間的客人」,則更證明薄谷開來當時完全處在發病狀態!因為任何正常人都不可能在剛剛殺完人之後如此從容;而在兩天內自己搞到作案用的毒品和「三步倒」毒藥,對一個精神病人更是不可能;「2011年11月12日,經與薄谷開來等人商議,王立軍以尼爾·伍德涉嫌毒品犯罪為由,安排對其實施監控」,以及「11月13日當晚12時許,王立軍與薄谷開來通電話,得知其在酒店與尼爾·伍德見面、喝酒等情況」,均證明:谷開來12日至14日的行為完全是在王立軍一手操控下完成的,殺人主謀顯然是王立軍!
   
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王立軍利用谷開來病情,借職務之便構陷谷開來的事實明顯存在。面對有病的妻子被人如此耍弄和欺凌,作為丈夫,任何時候回以耳光都天經地義!
   
王立軍作為一名直轄市公安局長,竭力構陷一位精神病人,其目標顯然不是谷開來,而是薄熙來!而中共中央竭力採信王的構陷,並在王、谷案開庭時,故意不讓薄熙來出庭對質或旁聽,顯然存在與王立軍共謀構陷薄熙來之嫌,而非法拘禁薄熙來長達半年之久,則更有迫害之實。
   
可見,中共中央關於薄熙來的處理,已涉嫌《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6條【誹謗罪】、第427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等多項罪行,若不嚴懲,將是中國法治史和政黨史的莫大恥辱。
   
法律給中共中央的權力很有限,但他們權不大,勢大!如果他們對薄熙來的處理是依法的、公正的,為什麼要對薄熙來非法拘禁?為什麼不允許他旁聽妻子的庭審,為妻子辯護?為什麼罷免他的重慶市人大代表職務卻不允許他當面申辯?這些都是他的法定權利,中共中央憑什麼剝奪?中共中央若是坦蕩,為什麼不敢讓薄熙來自己出來講話?

在21世紀的今天,我不知道還有多少國度的執政黨中央,會把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稱為「英明的、正確的、果斷的」!究竟是誰「極大損害了黨和國家聲譽」?究竟誰該被「雙開」?究竟誰的手該「被捉」?天知道!地知道!公安部,你們也知道!

報案人: 北京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 王錚
聯繫電話:13810849783
2012年10月10日
            
(本信所有引文均為官方媒體報道原文或法條原文)
沙發
泰山石敢當 發表於 2012-10-12 05:57 | 只看該作者
建議作者起訴政府。

否則就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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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好啊2 發表於 2012-10-12 06: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好啊好啊2 於 2012-10-12 06:45 編輯
泰山石敢當 發表於 2012-10-12 05:57
建議作者起訴政府。

否則就是廢話。


看清楚了,作者已經報案。倒是你在論壇上罵了這麼多左F右F,對一些國家也頗有微詞,卻沒見你起訴任何一方,難道全是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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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過留聲 發表於 2012-10-12 06:45 | 只看該作者
泰山石敢當 發表於 2012-10-12 05:57
建議作者起訴政府。

否則就是廢話。

作者能起訴政府嗎?
一個舉世大案,被他們辦成一個疑點重重的案例,怎能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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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8353 發表於 2012-10-12 06:59 | 只看該作者
浙江的吳英集資案,人證、物證俱全,卻審了6年才結案,王立軍叛逃、薄妻殺人如果大案,卻幾個月就結案了,這個辦案效率不能不讓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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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12-10-12 07:52 | 只看該作者
黨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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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世石 發表於 2012-10-12 09:27 | 只看該作者
看樣子。為他喊冤叫屈的人還真不少啊。別忘了一句話:出來混的,遲早總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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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遷 發表於 2012-10-12 09:31 | 只看該作者
裘世石 發表於 2012-10-12 09:27
看樣子。為他喊冤叫屈的人還真不少啊。別忘了一句話:出來混的,遲早總是要還的。 ...

是地,將來肯定有人要付出代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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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uhou 發表於 2012-10-12 09:41 | 只看該作者
洋洋洒洒的寫了一大推。
只闡明了一個亘古不變的道理:「成王敗寇」。
翻案自由後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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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2-10-12 09:57 | 只看該作者
薄對的起人民,他的冤案,以後也必定會被翻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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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2-10-12 13:45 | 只看該作者
要聽黨的話,黨說幹啥就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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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12-10-13 02:35 | 只看該作者
裘世石 發表於 2012-10-12 09:27
看樣子。為他喊冤叫屈的人還真不少啊。別忘了一句話:出來混的,遲早總是要還的。 ...

這話對誰都是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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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2-10-13 03:57 | 只看該作者
眼過留聲 發表於 2012-10-12 06:45
作者能起訴政府嗎?
一個舉世大案,被他們辦成一個疑點重重的案例,怎能服人心? ...

根本的,就是路線問題。

至於審判,就是走形式的表演,沒有什麼程序正義。

高調反文革的人,實際上是在用比文革更殘忍的方法迫害忠良,滿門抄斬,斬草除根。駭人聽聞!

可惜敢於公開鳴不平的只有這位弱女子!

王錚說:薄熙來說是打黑,實際是反腐,實際是指向官員。其實薄熙來在做法上已經很避諱了,他才用打黑的方法。

王錚說:薄打黑其實就是敲山震虎,黑惡勢力背後的權勢自然就牽出來了,他也因此得罪了整個官場。

她還說,中國的官場是一張網,一扣套一扣,得罪一個官員,你就逃不出這張網的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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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2-10-13 03:59 | 只看該作者
SY8353 發表於 2012-10-12 06:59
浙江的吳英集資案,人證、物證俱全,卻審了6年才結案,王立軍叛逃、薄妻殺人如果大案,卻幾個月就結案了, ...

政治辦案,大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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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2-10-13 04:01 | 只看該作者
11nn93n9 發表於 2012-10-13 02:35
這話對誰都是使用的。

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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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2-10-13 04:04 | 只看該作者
weihua99 發表於 2012-10-12 13:45
要聽黨的話,黨說幹啥就幹啥。

王錚不聽黨的話?!

聽毛主席的話,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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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2-10-13 13:40 | 只看該作者
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2-10-13 04:04
王錚不聽黨的話?!

聽毛主席的話,行不行?

王錚總是給黨惹麻煩。
聽毛主席的話,也要先聽黨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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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2-10-13 13:57 | 只看該作者
裘世石 發表於 2012-10-11 17:27
看樣子。為他喊冤叫屈的人還真不少啊。別忘了一句話:出來混的,遲早總是要還的。 ...

是啊,一些人不過是喜歡他那套掛羊頭賣狗肉的文革做法,拿來學習罷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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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2-10-13 18:30 | 只看該作者
幾十年來統治集團各種派系勾心鬥角,爾虞我詐
將該黨的黨紀凌駕於中國憲法之上
視法律入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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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2-10-14 01:0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weihua99 於 2012-10-14 01:05 編輯
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2-10-13 03:59
政治辦案,大躍進!


說明很久以前就開始收集材料了,這樣速度就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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