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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民:昆明警方請我「深度喝茶」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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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樂 發表於 2012-9-6 23: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2年9月5日

網民之所謂「喝茶」,在我多年經歷過的各種各樣「喝茶」中,我碰到的「喝茶」有兩種:一種是「約談」,非正式、柔性,可能來自警方,也可能來自宣傳部、政法委、檢察院法院等公權部門,可能是公事公辦,也可能是半私人性質,不做筆錄不按手印。一種是傳喚,由警方(通知你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調查,做筆錄按手印。簡易程序是口頭傳喚(例如電話通知),自己「送貨上門」,不體檢、不測量身高體重拍攝正面側面「案底照」,也不取指紋掌紋血液DNA。本次我所經歷的是「重度喝茶」,程序最為完備、複雜。雖然時間不是最長,詢問內容不是最複雜,但卻是警方出動警力最多,指控最為嚴重的一次。

9月3日下午,根據我的經驗,警方很可能在今天之內傳喚我,我讓張加敏律師發了一份授權委託書過來正在填寫,準備快遞給成都的姚飛律師(他看到我微博主動聯繫我願意提供法律幫助,感謝。)這是我接受楊名跨律師的建議(感謝),委託一名外省律師自有用途。16點42接到昆明市公安局金沙派出所(我住所轄區派出所)劉警官電話(后得知此人即所長劉浩),我說電話傳喚我沒用,早就跟你說了我不會去,你們帶上傳喚證警官證直接來找我就行了,我會履行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手續齊全程序合法我自然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跟你們走。劉所長說手續齊備了,你在辦公室等候約20分鐘我們到達。我發出此信息的微博然後電話肖冬至律師(他本就約好來找我為我提供法律幫助正在路上)告知他警方已在路上。肖律師比警方先幾分鐘到達,我簽署了授權委託書給他。劉所長帶隊,制服與便衣7、8名警官進入,我正在泡喝一壺易武老樹普洱茶,我請他們喝茶,他們不喝。我查驗了傳喚證,傳喚理由是「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一警官自進門即開始用DV攝像,我認為程序手續都無問題就跟他們下樓上警車出發,肖律師表明身份並出具律所介紹信、我的授權委託書,劉所長說你可開車跟隨我們。

路上接到記者溫星、網友笨鳥電話詢問狀況,我問劉所長:進了詢問室就再不能通訊了,但現在我依然可以是嗎?劉所長說是的。

18點25分,我被帶進詢問室,主問警官是盤龍分局胡彬、代國斌,我查驗了警官證。隨身物品手機即被關機,其餘一一清點當我面貼上封條由警方暫時「代為保管」。作了簡單的體檢,驗明我右下腹部有7、8厘米闌尾手術刀口陳舊老傷後腦殼有3厘米陳舊創傷疤痕,一一記錄並由我簽字按手印確認。在詢問室漫長的6個小時里,大量時間是呆坐,無所事事。警方提供的蛋炒飯晚餐很難吃,礦泉水和可口可樂各給了我一瓶,甚至還發我一根軟珍雲煙讓抽,我認為這是公款支出範圍內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有我納稅人一份,消費的是我自己的錢,心安理得。詢問過半時警官並撥打了我在國內的大女兒電話通知她「你父親被傳喚在某某派出所」云云。我清楚知道常規傳喚時間為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2小時,若加時到24小時則意味著多半要刑事拘留,後續為刑事公訴、法院審判、刑罰。

詢問的前篇自然是那些陳糠爛穀子的個人履歷社會關係網上博客微博賬號甚至粉絲數等等,告知法定權利義務是否申請迴避之類。正題是:警方拿出兩張列印出來的我新浪微博上所發博文(見下面所附截圖),問是否我本人親發。我答,我微博雖有異常登錄情況(非我本人登錄,有河南、四川等地IP登錄記錄)但沒有異常發布(非我本人發布)情況。所以我微博上每一條都是我本人發布的。

(以下為筆錄中所錄內容大意,與原話有所差異但意思差不多)

問:這幾條博文的信息來源渠道?

答:外媒、國內媒體公開報道、我私人信息渠道,綜合分析自我判斷。

問:你說中國公安武警國安是犯罪嫌犯是什麼意思?

答:犯罪嫌犯不是個法律概念是通俗說法,準確說法是犯罪嫌疑人,意思是中國公安武警(邊防)國安內部有人給糯康通風報信構成相互勾結具有犯罪嫌疑。

問:為什麼說中國公安武警國安是跨國犯罪集團?

答:單獨拿出幾條博文一一對應指向,是機械地也不科學的,微博發言是個互動過程,要結合上下文以及語境狀態才能理解準確語意。我說的跨國犯罪集團在不包含公安武警國安的情況下它事實上就已經是跨國犯罪集團了而不是說公安武警國安組合成一個犯罪集團。

問:說糯康手下不指認糯康和泰軍9士兵不認罪,你有什麼根據?

答:外媒,特別是泰媒有報道,國內新華社環球時報等也有報道,我的根據就是媒體的報道。

問:中國公安武警國安內部有犯罪嫌疑,形成跨國犯罪集團,你又有什麼根據?

答:目前還沒有媒體報道公安武警國安在湄公河慘案上通風報信相互勾結的報道,我得到的公開消息來自網上和私下有人向我爆料。

問:那你散布傳播這種沒根據的消息不是造謠嘛?

答:造謠是憑空想象不需要信息源的捏造,是主觀故意。我這個明明告訴你們一是有公開信息源可查,按我說的你們去查不就看見了?二是有私人渠道爆料,怎麼是虛構或憑空想象呢?所以說我涉嫌」虛構」是不成立的。

問:既然你說沒有媒體公開報道,又哪裡的公開信息源呢?自相矛盾。

答:網路上的信息也屬於公開信息源。

問:那個私人私下向你爆料的是誰?

答:不能告訴。就象你們警方有線人你們會保護,媒體有爆料人媒體會保護,我的朋友向我提供信息我也要保護。我從業媒體的時候這是我的職業操守,現在我是自然人、公民,這是我的個人操守。

問:你既然是公民,公民就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告訴我們事實,我們好去查證。

答:告訴你們,你們就去傳喚人家,如果他又是聽別人說的,還得繼續往下抓人,我這不成了出賣朋友害人嗎?我不幹這種事。

問:你說不出告訴你消息的人,怎麼證明存在這樣一個人而不是你自己編出來的?

答:我清楚風險所在,我願意承擔後果。如果你們非要把帳全部算在我頭上,我認了,但我依然再次向你們強調我不願意提供給你們。

問:你不說出來,是不相信我們公安機關的查證嗎?

答:我不懷疑你們的技術手段或能力什麼的,我是嫌你們權力太小。你們怎麼去調查國安、武警邊防?調查不了嘛。到頭來還不是說我們造謠傳謠。

問:那你還散布這種你自己都無法證實的信息?

答:我一個公民、自然人沒有偵查權沒有新聞調查權,查證這些信息不是我的義務。

問:不是你的義務那你還有什麼權利散布傳播?

答:查證這些是否屬於事實,是公權力的責任義務,我的權利是可以懷疑可以質疑可以提出問題讓你們去查證,各守各的本份。如果我是媒體,我還有個新聞核實的責任,我不是媒體而是個人,我應該做的是把我了解的情況公開出來。

問:那你為什麼不向我們公安機關反映而是直接公開發布呢?

答:找你們反映?不樂意啊。程序冗長泥牛入海多半沒有任何結果,這不,你們主動來找我了嘛,還不是一樣。

問:那你憑什麼說中國公安武警國安有犯罪嫌疑?這難道還不構成違法?

答:違什麼法?誹謗侮辱還是誣告陷害,或者侵害名譽權?有具體受害人嗎?上述對象都是公權機關,沒有人格權也沒有名譽權,這些機關認為我誹謗侮辱或者侵害名譽,該公訴該自訴就去法院告讓法院判我,該起訴到法院要我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就民事訴訟啊。法院會受理嗎?你們哪個機關是適格的法律訴訟主體?

問:損害了公安武警國安的形象就是擾亂了公共秩序,還不違法?

答:所謂形象,法律上就是名譽權問題了。我已經說了公權機關沒有人格權也就沒有名譽權,不存在我一個自然人、公民去損害公權力名譽啦形象這回事。什麼法律哪個法條規定了公民損害公權機關形象屬於違法,找出來給我看看?如果是兩個國家、組織或公權力之間,那還可以說說形象損害問題,比如中國攻擊美國、大陸攻擊台灣,我們國家和政府被外國攻擊,但不見誰把誰告上法庭嘛,你們政府倒來告我一個公民,不公平嘛。

問:不起訴你不等於你沒有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你違反了我們公安機關就可以處理你。

答:那就對了嘛。法院不能審判我,就剩下你們警方抬著個治安法規來對付我了。何必講什麼形象、名譽之類呢?要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找規定才行,針對我的行為和事實進行核對,對上號之後再說。前面你們講了一大通全都是廢話。
(第一次訊問大致如此,停訊期間未作筆錄地警我雙方討論和爭論了公權、私權,言論自由邊界的法理問題。我指出雲南公安武警國安內部人員和利益團伙歷來都有與境外販毒勢力、地方民族武裝勢力勾結的案例,販毒、賣軍火、賣情報各種怪里古董的事情都有,根據歷史和經驗判斷,此番有人指認公安武警國安有人與糯康團伙勾結是無風不起浪。你們警方這次傳喚我和尹記者,是武警雲南邊防總隊某些人公報私仇挾私報復,因為我們的言論影響到他們的利益。我說他們內部有壞人這算是輕的,他們更生氣的是我說他們千人水警支隊倉促成軍武裝護航湄公河不顧惜士兵生命,忽悠國家經費編製,啥事沒幹成自己水警倒在演習中淹死兩名,還封鎖消息不準媒體報道,依你們民警的標準這未公開的消息就是未經證實的消息就是謠言,誰發布傳播就是擾亂公共秩序,難道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國家和國民倒反該立功受獎?而我曝光消息卻該坐牢受罰?警我雙方還閑聊了一些金三角緬泰方面的問題,很顯然他們了解很少,信息量跟我不在一個級別。)第二次詢問開始:

問:現在主要是針對前面詢問的關鍵問題作一些補充詢問。你微博說中國公安武警國安與糯康集團有勾結,如果屬實則構成跨國犯罪集團一部分,對此你說你有來自兩方面的信息源,你先說說所謂網上公開的信息來源是什麼?

答:這個來自賬號叫」我的船長我的船」或」我的地盤我的船」的一個網友,他是跑船這條航線的,也是第一個在網上發布」10.5湄公河慘案」的,我在天涯看到,後來又在新浪微博上追看他微博。在我發布這幾條博文的前幾天,他公開發帖說糯康咬出了大人物,很震驚很無間道,我問他大到什麼程度如果只是西雙版納官方內部而不到邊防總隊一級還算不上大。他說涉及軍警。此人無論在天涯還是微博發言爆料一直很靠譜從沒爆過假料,我對他的人品和信用有良好的評估。但他的說法是孤立的,照你們警方的術語算孤證,所以好幾天我都不傳播這個消息。直到有人私下告訴我糯康指認西雙版納公安邊防甚至可能還有國安內部有人通風報信,我覺得兩個信息源出來的信息內容可以相互印證構成交叉比對,我才在評論尹記者帖子時說了那些話。從理論上說,這仍然不能算完全證實了信息內容的真實性,算是」未經證實的消息」但決不再是我造謠,因為我不是第一信息源和第一信息發布者,第二我沒有虛構任何事實,頂多是傳播了可能是謠言的信息。警方指控我」虛構事實」,從上述情況可知,根本不成立,而且你們根本沒有調查我發布這些信息之前網上關於此事有些什麼言論,把我當成孤立、獨立甚至是原創發布了。

問:那個私下的信息源在哪裡,是什麼人?

答:也來自網上,他說消息來自政府官員喝酒時候說的。但我堅持不提供此人的聯繫方式和他發給我的信息內容給你們。因為我已提供了網上公開信息來源給你們,這能夠證明我不是」虛構事實」,我覺得足夠了。如果你們非要不顧事實地把一切算在我頭上並進行處罰,我會提起行政訴訟,那時,我不願意告訴你們的或許我願意告訴法官。未經證實的消息和謠言在法官那裡應該是分得清的。你們警方的職業習慣是認定事實真相塵埃落定鐵板釘釘之前所有未經證實的消息的傳播都是違法的?我從業媒體工作多年,我們的職業習慣是:正在發生的新聞是一個動態過程,媒體要在第一時間發布動態進程而不是等到破了案查清了真相才來報道,那不叫新聞叫舊聞甚至文物。難道有國家認為媒體和新聞是不需要的,記者工作是隨時在違法狀態下的?我作為公民,法律對我的要求遠低於媒體,動不動就扣」虛構捏造謠言」帽子很不友好嘛,糯康案連審判都還沒審判,一直迷霧重重新消息不斷,你們警方敢說你們掌握了全部事實真相就你一家說了算?既然你們都不能打包票,怎麼我發點」未經證實的消息」就違法了呢?你們得證明我發的消息是虛假虛構無來源的自我編造才能指控我違法不是?你們現在證明得了?證明之後再來在告訴我違法了什麼法第幾章第幾條。

問:你發布和傳播這種按你說是未經證實的消息損害了公安武警國安形象,誤導了公眾,這久屬於擾亂公共秩序,就是違法你承不承認?

答:當然不承認。違法行為的構成要有動機事實和後果。我的動機,之前說了,是要告知公眾此案複雜不要輕言破案不要輕言真相大白,是要提醒你們公權機關紮實偵查徹查案情將一切涉案犯罪分子繩之以法。這動機有啥問題?十三條同胞性命被虐殺,難道我不能有點同情憐憫之心,你們見過那些遇害者家屬有多可憐嗎?我見過。糯康莫名其妙一反常態虐殺我同胞13人,作案動機至今不明,你們公安部張新楓副部長老早八早宣告破案就是泰國軍方9士兵乾的,現在又成了糯康是主凶,張部長這算是造謠還是笑話?再說事實,第一消息源和原創消息內容是我嗎?你們也知道了不是我,那還扯什麼」虛構事實」?頂破天,以後案情大白算我個傳謠都還不一定算得上。現在案情未明審判未開,指控我傳謠都不成立更別說造謠了。再說後果,我記得沒幾個人轉發和評論我帖子,怎麼就擾亂公共秩序了?在這個所謂的公共秩序里具體受害人是誰,投訴我的信息在哪裡?沒有受害人沒有具體對象,這叫什麼違法事實?說到損害公安武警國安三家就構成擾亂公共秩序,三家公權機關就構成公共秩序了?

問:事實上你發的信息形成了惡劣影響,誤導了公眾對公安武警國安的印象。

答:判斷受到什麼影響既然是根據受眾反應作為標準,那麼我要說這完全取決於受眾自己對信息的選擇判斷和評價,你們統計還是調查了什麼受眾因我信息受到惡劣影響沒有?如果沒有,這倒象造謠。這麼說吧,我誇獎你老婆漂亮,真心實意的讚美,有聽者可能認為我為人厚道與人為善,而你可能憤怒,認為我心懷不軌居心不良。請問,這兩者哪個作為標準來判別我針對你老婆的言論?

(第二次詢問完結,列印筆錄、核對修改,簽名和按手印數十次,在我經歷中應算第三多的一次,最多一次是在昆明網警支隊,其次是官渡分局。然後,對我測量身高體重,拍攝頭部正面左面右面照片,取雙手每個指頭指紋,雙掌掌紋,取血樣存取DNA,簽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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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常樂 發表於 2012-9-6 23:01 | 只看該作者

邊民:昆明警方請我「深度喝茶」紀實(2)

最後的程序是」普法教育」.嘩啦啦進來七八個警官,我懶得一一驗證身份了,因為其中一個警官是盤龍分局法制科的,跟我點頭致意,我認出他曾經在兩級法院跟我交過手,為網友林海濤強戒案行政訴訟時,據此我判斷來者以盤龍分局領導和警員為主。主持」教育」的是劉所長。

這道程序對於我可能是最無聊的一道。如果說前面流程中除了問答還有爭論和討論,那麼這一輪則基本上是爭吵,我跟一半的警官發生了爭吵。(此程序不做文字記錄,但全程錄音)

劉所長:你對你的違法行為有什麼看法。

邊民:我沒有違法。憲法35條賦予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因為自由權利是有邊界和限度的,針對公民言論涉及公權力憲法專門說明公民有批評監督政府的權利。法無禁止的公民即可為,即不違法,憲法沒有說公民批評監督政府必須是正確的批評和正確的監督就意味著允許公民批錯、監督錯,憲法支持鼓勵公民這樣做,我依憲行權所違何法?刑法里也沒有針對我這種情況的罪名和刑罰。民法則跟你們不相干。何況我這還沒有批評錯監督錯,只是發布了幾句未經證實的信息,就算你們最後證明我的話是錯的又能把我怎樣?

劉所長:叫你學法,認識自己違法,你亂扯寫什麼?公民就可以亂說亂講不負責任了?

邊民:我按你要求在談我看法,依法在談,談最大的法,憲法,怎麼是亂扯?公民是不能亂說亂講地,要分對象要看事情,比如對於你,我沒根據沒證據敢亂講你?嚴重的我會被公訴,輕點的你可以自訴我,出於情理道德我講錯了我都該主動賠禮道歉不是?因為你我是個人,自然人、公民,平等的主體,你有人格權人身權不容我侵犯對不對。公權機關沒有人格權就不同,它跟公民也不是平等的法律主體,所以法律才會特別賦予公民針對公權」亂說亂講」的權利。如果我指名道姓指證哪個公安武警國安具體某人勾結糯康犯罪嫌疑,我死定了,早該投案自首。

劉所長:你就說你違法的事情,別的莫說了。

邊民:那我不說了,因為我沒違法,對於你的議題無話可說。加快速度,下一個流程。

一個年級較大疑似分局領導的警官:普法教育你是為了讓你更好的知法守法,這對大家都好。

邊民:那就更用不著了。我懂法或不懂法都不影響你們依法執法,難道我說我不懂法就可以網開一面?不行嘛。

領導模樣警官:本來我們警方是想通過跟你好好溝通……

邊民:打住!千萬不要給我面子也不要講什麼人情然後寬待我之類,現在是講法律,之外一概不講。大家都是聰明人,不要浪費時間,普法結束,下一個環節,有事說事不說拉倒。難道你們不想說點希望我如何如何?

領導:希望你刪除傳喚中涉及的不當言論,消除惡劣影響,在糯康案件審判期間不發表任何觀點。

邊民:不刪除,那是違法證據,刪除了我又違法了。惡劣影響我不知道是什麼影響,影響到什麼人,請告訴我具體的受害人和特定對象而不是公權機關我知道該怎麼做。事實上,當公安廳約談我告知9月5日開庭審判糯康之後我就沒有再發表過與此相關言論,更談不上言論是否適當。但我不承諾審判期間不發表觀點。中國能把外國人引渡進來受審,很牛,我很高興,有熱鬧看,我能說什麼不當言論?

領導:既然你拒不承認違法也不接受勸告,我們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會對你採取進一步措施。

邊民:我再次強調我沒有違法,因為沒有違法事實的存在也沒造成任何違法後果。你們說我違法我就違法者叫自我立法,沒有合法性,無效。你應明確告知我違了什麼法第幾章第幾條而不是空洞的大而化之說違法,我不服,自然什麼都不會接受你們。要採取進一步措施就趁早,我還等著行政訴訟你們呢。

傳喚詢問到此結束,警方發還我物品。查看時間,詢問剛過6小時,未超法定8小時。我出所匯合朋友吃燒烤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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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fan 發表於 2012-9-8 06:18 | 只看該作者
就是威脅一下,膽小的就撤了。這次遇到個硬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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