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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柔性執法」與「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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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2-8-12 05: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從唐慧勞教決定被撤談法治湖南建設

2012-08-11 15:34 一清 四月網

核心提示:有關唐慧反映問題的五個調查組工作正在進行中,正像「法治湖南」建設的進程一樣,湖南會讓人看到真誠,看到亮點。湖南人是有擔當的!

唐慧被勞教一事,有很多人關心,要說這不是一件壞事。有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有關法治建設的進程與質疑,都需要有更多的人關注。從8月2日永州有關方面將有著衝撞法律行為的唐慧「決定教養」後幾日,網路輿情沸沸,各種聲音鋪天蓋地。一般情況下,面臨著如此重大的輿情事件,相關當局都會有些手足失措慌亂應對。但是,湖南的表現不是這樣。湖南人以真誠給了社會一個回答。

(一)

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接獲當事人8月7日提出的對於勞動教養決定不服的申訴后,啟動複議程序,於8月10日,依法撤銷了永州市勞教委的「決定」。從2日到10日,十天時間,六個工作日,湖南省政法系統嚴謹、依法、柔性地處理好了唐慧勞動教養案。

一般情況下,在網路推動的對於某件公權單位做出的決定給以否定甚至推翻時,網上總是一片鼎沸,大而化之地歡呼「人民的勝利」。但唯有這次,人們在理性冷靜 地思考。以至於類似於「香港鬍鬚佬」這樣的角色在聞說湖南解除了對唐慧教養的決定后都有些失落,畢竟,他們找不到下蛆蛋的地方。

同情弱者,是中華民族美好品德之一,正是因為唐慧家遭遇過樂樂(化名)事件這樣的揪心之痛,具有同情心的廣大網民將一腔同情熱淚灑向了唐慧,這件事在一清 看來,心裡總有一絲暖色涌動,畢竟人心都是肉長的,有什麼事比兒女受難更讓人揪心呢?我想,促成這次湖南省勞教委迅速啟動複議程序無論如何是不能排除這樣 的「人情人性」因素的——這就是我們這個社會最見真情的地方。但是,拋開情感因素,回頭再看事件前後的一些情況,多少也是要引起人們思索的。唐慧家有不 幸,這值得同情,這也正是千千萬萬的網民同聲呼籲與吶喊的原因。但是,不幸的家庭並不因此具有衝撞甚至綁架法律的權利。在法律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這既指強者與弱者「過堂」時的平等,反之也指弱者在與強者間的平等。弱者可獲同情,獲得同情並不因此獲得法律制裁的豁免,只要你衝撞了法律。

(二)

在作更深一層的討論之前,我們得把樂樂的受害與唐慧的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事分開,這是兩個法律事件。雖然前者關聯著後者。在我所看過的唐慧的好幾份《祈求書》中,不變的內容是如下這些:「湖南省永州市11歲幼女被強迫賣淫一案、受害人(媒體對外稱樂樂)的母親,祈求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並督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從重儘快判決強姦、組織、強迫幼女賣淫一案的罪犯秦星、陳剛、周軍輝等7被告死刑。祈求人:唐慧」。這樣的一份要求,代表了受害者母親的悲憤。那麼,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序后,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應該說沒有哪點是違返了法律原則的。該案的7名被告,有2人判處死刑,4人判處無期徒刑,另有一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這個判決,是經得起任何法律專家和組織的「法眼」審視的,甚至可以說,對每一位犯罪人都是頂格處罰。

但唐慧卻不接受這樣的結果,她一直要求將其他5名被告一律判處死刑,並為此上訪不止.

對於上訪,社會似乎形成了積有的看法,凡上訪的,必是有怨情的,因之凡上訪的就是值得同情的。而所有制約上訪的制度、條規、法律都是不合理的。那麼,如果 按唐慧的這種要求,一律地將她認為要處死的人全都處死,那還要法律幹什麼?還要法庭幹什麼?如果法庭滿足原告的要求將所有人處死,那麼,會不會傷害到被告 人的權利呢?而傷害到被告人,他們的家人又如何接受呢?事實上,被告一方也一直認為量刑過重,家屬也在持續上訪中。都是上訪,我們到底應該同情誰呢?

所以,不管什麼人,都必須接受法律的裁判。那麼,唐遭遇的不幸福事件,法律對事件中的犯罪處罰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試看相關規定如后:強迫賣淫罪,通常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姦后迫使賣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情節特別嚴重時,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永 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這個案件的處罰上,基本上已經作出頂格判決。這一點,唐慧如果讀不懂,他的律師能不懂嗎?在近三十年的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死刑的適用, 其標準是相當嚴格的,所以判決死刑十分慎重,且死刑只適用於主犯,而從犯是要比照主犯從輕減輕判決的。由是不難看出,唐慧要求判所有被告以死刑這樣的訴 求,是不可能在法律上獲得支持的。

不能在法律上獲得支持,那麼能否在上訪中獲得「特別」支持呢?這更不可能。因此,走上這條上訪之路的唐慧,便越來越往偏的方向走了,走得越偏,越獲不得理解,越是不被理解,其「上訪」的行為也就難免不激烈,不出格。這就有了2010年2月26日的第一次被拘留,同年3月8日的第二次被行政拘留。接下來,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唐慧先後7次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黨代會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大門口、長沙市雅禮中學、長沙市南門口和湖南省公安廳大門口,大吵大鬧,甚至堵門攔車。以至於「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連續滯留15天, 致使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無法正常辦公」,甚至「趴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門處」,連車輛的正常通行都成了問題。刨開她的這種行為可有給律政尊嚴帶來的 負面影響不說,公民的這種行為,恐怕是任何社會,不管何種體制,都不能容忍的。這就是她被永州市公安局認為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理由,這種「理由」 的認定不能說有何不適,而按照現行的法律,永州公安對於有這種系列行為的人,依法送勞動教養,應該是合乎法治原則的。

事情到此,除非我們容許有人超乎法外,否則「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應該是我們唯一且共同面對的選擇。

一直被朋友稱為小博士。其實就是書讀得多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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