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954年的伯曼帕克爭論(Berman v. Parker)
194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的一個開發法案,該法案要重新開發哥倫比亞特區的大片的衰落的貧民區,為此要徵收大片的土地,然後賣給開發商進行重開發。法案通過後,一家百貨公司的所有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他認為百貨公司本身並沒有衰落,不需要重建,重建不能稱為「為了公共利益」,他還提出,把他的土地徵收后賣給開發商,就是徵收一個私人的財產使另一個私人受益,違反了法律原先的規定。聯邦最高法院為了推動當時的城鎮改造,最後宣判政府勝訴。法官解釋說,公共利益也包括公共的金錢利益(monetary benefits)。
案例三、2005年克羅狀告新倫敦鎮案(Kelo v. New London)
在美國康州新倫敦鎮上,因為一個軍事基地被關閉,當地經濟迅速蕭條。政府為了振興小鎮經濟,規劃一個包括州立公園的整體開發項目,其中有一部分商業區,指望以此刺激經濟,救活小鎮。但是在征地時卻遇到了麻煩,當地有居民(Kelo女士)質疑政府征地的目的是否真正「為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幾級法院再三確認,其中無違法的私人利益。並且因為以經濟開發為征地目的的情況極為罕見,訴訟進入了聯邦最高法院。最後,9個大法官以謹慎的「 5:4 」裁決駁回動遷戶的上訴,支持當地政府強制性拆遷。根據各級法庭審核,都裁定新倫敦市以救活小鎮為目的的特殊經濟開發,規劃良好,可以被看作「公用」,且徵用範圍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