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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下月可直接告壟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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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2-5-9 23: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2年5月9日 僑報

最高法院出台首部反壟斷法司法解釋 專家:起訴容易勝訴難


  中國最高法院8日對外發布《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最高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釋,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根據規定,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原告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專家指出,該規定的出台明確賦予了公民的起訴壟斷權,但這只是一個開始,如何避免「起訴容易勝訴難」的困境,考驗著司法系統的魄力與勇氣。

  【僑報綜合報道】中國最高法院8日出台《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公民狀告壟斷企業的行為予以支持。其中比較引人注意的規定為:公民提起民事訴訟,不需以行政執法機構認定壟斷行為為前置條件;對於聯合提價等壟斷行為,舉證責任不在原告,而在壟斷企業。

  起訴易:可不經行政認定

  北京《新京報》報道,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規定》第一條指出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通常屬於侵權之訴;二是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

  《規定》第二條稱原告既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法院均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

  取證難:適當減輕原告舉證責任

  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已成為反壟斷民事司法的難題。因此,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規定》區分不同的壟斷行為類型,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

  《規定》透露,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

  此外,《規定》還確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一至兩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做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

  ■背景
  反壟斷法實施3年多 民事糾紛原告多敗訴


  反壟斷法是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素有「經濟憲法」之稱。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截至2011年底,中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從原告勝訴率上看,審結案件中原告勝訴的案件較少。這既與原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掌握不多有關,又與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為較為困難有關。

  綜合中新社、上海《東方早報》

  ■聲音

  規定出台只是開始 司法機構需敢於「亮劍」

  以往,面對一些大型企業涉嫌壟斷提價、侵害消費者利益行為,民眾往往只有發牢騷的份兒,無力還手,也沒有機會還手。現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賦予了公民的起訴壟斷權,民眾獲得了一件反擊壟斷的武器,民眾與壟斷企業面對面地進行法治博弈成為了可能,這無疑是一種利好消息。

  但《規定》的出台只是反壟斷司法機制建設的第一步,司法機構今後能否每次都敢於「亮劍」,如何確保反壟斷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審理,面對公民挑戰壟斷國企又能否「一碗水端平」,隨著公民訴求的增多能否避免掉進選擇性司法的泥沼,這些不僅需要司法程序規則的細化和完善,更考驗著司法系統的魄力與勇氣。

  綜合《深圳晚報》、北京《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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