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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媒體保護、網友幫助給殘疾人囗飯(人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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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zaq7412 發表於 2012-1-12 10: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尋求媒體保護、網友幫助給殘疾人囗飯(人九)
殘疾人仇傑,在遼寧、大連根本享受不了殘疾人的待遇。法院枉法裁判、警員無故毆打成(五-六)級傷殘、無奈仇傑逐級反映情況,遭到遼寧、大連張成寅、夏德仁、張中、張繼先等人的殘酷鎮壓,被兩次無故關押在安康醫院,不給任何手續。警員以仇傑有精神殘疾為借口,多次對仇傑進行毒打至休克,導致他心臟病頻頻發作,他們不但不給他治療心臟病,還打毒針、用手銬腳鐐將四肢用鐵鏈鎖在床邊,不讓他動彈,拉屎撒尿在床上,對他的身心進行了雙層的摧殘,不僅僅如此,為了致他於死地,並用刀將他的動脈血管割斷,偽造自殺的跡象。仇傑為了法律的公正,行使了救濟的權利,冒著危險攔截溫總理車喊冤。結果在遼寧、大連張成寅、夏德仁、張中、張繼先等等人錢權的交易下買通北京等等人,被勞教一年。勞教期間警員在大連的教唆下,大隊長鄭子恆親自動手對仇傑實行酷刑,利用牢頭獄霸迫害,隨後送往集訓隊想進一步加大對其人身和精神摧殘,勞動教養釋放后。大連繼續對仇傑24小時監控,社區片警還隨時電話騷擾,讓人不得安寧,並對仇傑再次拘留十天、把維繫生活的低保也給撤銷。 請媒體、網友看看仇傑還能如何生存,請求媒體呼籲保護殘疾人。請求媒體和網友幫助給殘疾人囗飯吃。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眾人拾柴火焰高, 我希望廣大的網友、國內外的多方媒體記者給予此事的大力關注。
(中國工商銀行、戶名:仇傑、卡號、6222023400016764754如有想獲得更多真實的信息請與其聯繫,在此我將其聯繫方式留下:13591399264      13940893284)
詳情請搜索百度查大連市仇傑
(大連市政法委、張中書記、公安局長張繼先、迫害鎮壓殘疾人)

控告狀
控告人:仇傑,男,47歲,漢族,精神殘疾(殘疾證號:遼大G字 00368),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玉勝路18號3-7-1
被控告人:遼寧省大連市政法委:張中書記。
被控告人: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張繼先局長;董副局長;徐副局長;唐素華處長;吳軍處長;閆開科長等人、、、、、、、。
被控告人:遼寧省大連市巡警支隊;交通支隊四大隊 :翟山泉、王軍、劉志軍、劉某某等四名幹警
案   由:濫用職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弄虛作假、偽造鑒定、謀殺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二、依《賠償法》之規定賠償我由此所造成的各種損失
       三、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在2004年3月23日我因法院的枉法裁判找律師談案件反回時晚上20點40分許,我乘坐303路公交車回家,上車時已刷卡,同時和我一起上車的人沒有刷卡,但車上的修理工和司機叫我再次刷卡,因我不認識同時上車的人,所以發生爭執,兩人動手打我,引起我精神病發作,這時司機撥打了110,四大隊4名巡警到了現場后,不問青紅皂白就和司機、修理工對我進行一頓暴打后,並強行把我扔下車拖在路邊,當我醒時說:「警察打人」,其中一名警察採取法西斯手段對又狠狠地踢我背部一腳,使我當場休克過去。他們遂即架駛110警車揚長而去。經大連第三醫院診斷:右7、8、9;左8、9、10肋骨骨折,第八椎體壓扁骨折,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準則已構成重傷害和傷殘鑒定辦法我傷殘為五級傷殘,終身喪失勞動能力70%。案發後,我家人用擔架把我抬到到大連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四大隊報案,要求依法懲治傷害兇手,並賠償損失及支付醫療費用,但該四大隊不但不接受我的報案,反而採取法西期手段暴力將我趕出門外,並揚言:你要告我們的話,就有你好看之云云,此時才真正認清公安局的黑惡的嘴臉,充分體現了大連市公安局執警為公的執法精神。
討公道,我家人將市巡警四大隊濫用職權,造成人身傷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反映到市巡警大隊和交通大隊,該巡警大隊翟山泉等人,徇私舞弊,偽造假口供、隱瞞事實真相,並作虛假鑒定,對我椎體壓扁性骨折不予鑒定,枉法將重傷篡改為輕傷,在利益的驅動下官官相互本單位四傷害兇手四名幹警,並說:「當事人全找到了,我們不會立案偵查,告到聯合國也無用,我們有特權!」萬般無奈,我依《憲法》第41條申訴至大連市委、孫春蘭書記、大連市政府、夏德仁市長、大連市政法委「張仲書記」大連市公安局、張繼先局長,董副局長等人,沒想到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同樣官官相互袒護下屬,對這種明顯的侵犯人權致人傷害的犯罪行為百般抵賴,並說:「像這樣類似的案件太多,打人是公安的權利符合我國國情,我們管不了,你愛哪告哪告去吧,你能耐就去聯合國去告吧!
我為討公道,我控告大連市委、大連市政府、大連市政法委、大連市公安局、中的貪官們的違法行為,2006年9月21日,大連市委、張成寅書記、大連市政府、夏德仁市長、大連市政法委「張仲書記」勾結大連市公安局「張繼先局長等人」指示該局控告處唐素華處長、吳軍副處長、閆開科長等20多人到北京將我綁架,期間遭到他們毒打至休克綁回大連致使我心臟病暴發,不但不送我到醫院看病,反而不顧我人身權和健康權,非法將我拘禁於大連市公安局康復醫院,並不通知我家人,在康復醫院裡面我遭到他們非人的折磨,他們不但不給我治心臟病,還把我四肢用鐵鏈鎖在床邊,不讓我動彈,非要致我於死地后。我家人得知我被大連市公安局非法拘禁於市公安局康復醫院裡,在我家人強烈抗義下及我心臟病危急生命時,還關壓我達32天,該局才將我送到大連中心醫院,該局把我仍到中心醫院不但不交醫療費用,反而駕車逃之妖妖。我家人四處籌借醫療費用4千多元治療我心臟病,方才保住性命,但給我留下嚴重的後遺症,至今未愈。我出院后,還遭到該局非法監控,每天派警察和居民委員會人員跟蹤監視,給我生活帶來極大不便,一心想找機會謀殺於我,這就是大連市公安局執警為民侵犯人權的表現,天理何在?
2007年4月26日,大連市委、張成寅書記、大連市政府、夏德仁市長、大連市政法委「張仲書記」勾結大連市公安局「張繼先局長等人」指示該局到北京將我綁架,至再次非法送我到大連市公安局康復醫院,並不通知我家人,在康復醫院裡面我遭到他們非人的折磨,強行打針吃藥,直使我心臟病複發。他們不但不給我治心臟病,還把我四肢用鐵鏈鎖在床邊,不讓我動彈,並割了我的手脈,非要致我於死地。當我家人得知我又被大連市公安局非法拘禁於市公安局康復醫院裡,在我家人強烈抗義下方才保住性命,再次非法關壓42天。我回家后還遭到該局非法監控,每天派警察和居民委員會人員跟蹤監視,給我生活帶來極大不便,這就是大連市公安局執警為民侵犯人權的表現,天理何在?
2010年兩會過後大連市市委書記夏德仁、政法委書記張中不但不執行兩會精神儘快解決信訪問題,反而利用手中的權利,以權代法,不僅對上訪本人進行非法居留和監控,還對其家屬進行威脅和恐嚇。3月5日仇傑在北京既沒違法也沒到上訪窗口,在北京的親戚家伺候病人的時候,被以上官員親自批示大連警察在其親屬家門口被警察抓住送到大連市駐京辦事處,這是大連市第三次無緣無故的抓仇傑,3月6日上午仇傑被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公安局分局押回甘井子公安局分局。沒有任何理由和手序拘留十天。而且他們對仇傑的愛人也不放過,實行二十四小時監控,社區片警還隨時電話騷擾,讓家人不得安寧.
被控告人:他們執法犯法,胡作非為,瀆職犯罪、徇私舞弊,官官相互袒護傷害兇手,並打擊報復、迫害於我,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54條、第397第、第402條、第417條;《公務員法》第53條;《警察法》條22條等之規定,被控告人的瀆職行為,侵犯我的人身權利,給我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為了維護我的人身權利和法律尊嚴,依照《賠償法》第3條、第26條、第27條;《行政訴訟法》第67條;《民法通則》第121條等之規定:應賠償我由此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請上級機關依法嚴肅查處,以彰顯法律尊嚴!
   冤民: 仇傑              電話:13591399264      

夏德仁、張中、張繼先談和諧的結果之一(人九)
      2006年9月21日大連市公安局信訪處科長閆開打電話邀請仇傑到大連市駐北京辦事處---僑園賓館商談解決仇傑公安局被打案件。仇傑一到賓館里,閆開對周圍使了個眼色,一下子12個特警將仇傑打倒在地,其中一個隊長乘機將仇傑的手機、鞋和褲腰帶搶下來后,特警對仇傑進行一頓暴打。從北京捆綁后押回大連市公安局康復醫院非法拘禁32天。在關押期間仇傑的孩子在醫院做手術,想見父親一面,他妻子打電話找到大連市政法委書記張中和大連市政府秘書長信訪局局長張家蓀,這兩位位居大連市高級職權的領導用同一種語氣回答說;「不鎮壓仇傑,大連市就會完在他的手裡」。張中還說;「仇傑不是有病嗎、這次我送他去好好治治他的病」可憐的孩子沒有見到父哭著進手術室。
仇傑在綁架回連途中致使他心臟病暴發,閆開他們不但不送到醫院看病,不顧他的人身安全,強行將他關押在大連市             公安局康復醫院的目的,是為了到大連市領導那裡立功受獎。他們慘無人道的行為讓有良心的人們無法接受。
仇傑的回到大連市公安局康復醫院期間,他們不通知家屬,還多次對其進行毒打至休克,導致他心臟病頻頻發作,他們不但不給他治療心臟病,還用手銬腳鐐將四肢用鐵鏈鎖在床邊,不讓他動彈,致於他死地。後來,仇傑家屬得知被大連市公安局非法拘禁於大連市公安局康復醫院,家屬到大連市市委,大連市公安局要人,在家屬的強烈抗議下,在心臟病危急生命時,公安局送仇傑到大連市中心醫院,醫院經過檢查需要馬上住院手術,大連市公安局不但不交醫療費用及時配合醫院治療病情,卻通知家屬后駕車逃之夭夭。家屬四處籌借醫療費四千多元治療心臟病,方保住性命但留下嚴重的後遺症
(大連市政法委書記張中的批示下、法官枉法裁判的經過)
控吿書
控告人:仇傑,男,49歲,漢族,精神殘疾(殘疾證號:遼大G字00368),特困戶(特困戶證號:210211050300006,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玉勝路18號3-7-1的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遼寧省大連市政法委:張中書記
被控告人: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審判長:鄒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院長,審判:姜慶濤,牛小琦,譚紅梅,劉平等人、、、、、、、、、;
案    由:濫用司法自由量裁權,枉法裁判,貪污受賄。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二.依法撤銷大連市\區法院\市中級法院的枉法裁判. 判決.         
三.依法賠償安置在大連市人民路34號151平方米房屋和候家溝180平方米房屋的商品房.
四.依判賠償我一切經濟\精神損失
1988年大連市新亞酒家擴建改造與我家置換房動遷,雙方簽訂了搬遷協議,但大連市房產局中山房管處和大連市房產局材料處以產權單位為由廢除了我家與新亞酒家的協議, 重新與我家簽定了搬遷協議. 按協議要求我家該交的錢交全,該做的事也做完.主要內容:1、為我家解決四套房(一套住舊房加另外給拾捌萬元)渤海集團解決二套后,由於涉及到單位投資問題, 和產權單位要求,我家與渤海集團,大連市房產局中山管理處簽訂了搬遷協議, 2、渤海集團給我家安置二處房,其餘投資給大連市房產局中山管理處,由於我父親是大連市房產局材料處抗日時期離休幹部,所以我家又與大連市房產局中山管理處材料處簽定協議,給我家安置二處住房。按照以上的協議,我家的系屬單位支付了動遷代建費29061元給大連市房產局中山管理處, 他們也稱其收到代建費.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按協議要求,我家該交該做也全完成,可他們卻以種種借口據不履行協議,一拖就是十幾年沒有結果,最後還是在薄市長的幫助下我們將其起訴到法院。
一審中山法院的法官譚紅梅,劉平置法律不顧,長期不給開庭審理案子,無奈我寫信找到成書記,在成書記的催促下於是給我開庭審理了案子。然而沒想到法院串通被告要求鑒定我的證據為由,騙取我的簽字和原始證據(毀滅主要原件),無端刁難,以權謀私,串通被告偽造假材料進行鑒定,五個多月後拿出一個有問題的鑒定並給出了一個枉法裁判的判決書(此判決是在我父親去世后才拿出來的)。我當場提出質疑,並多次要求重新鑒定,但譚、劉利用手中的權力,極力袒護被告,拒絕我的請求,在整個庭審中壓制我,不讓我講話, 案件審理了一年四個月, 大連市房產局中山管理處和大連市房產局材料處一起拖延時間,為使我抗日時期的離休幹部父親和有50多年黨齢的母親先後含冤死在只有建築33平方米、沒有暖氣並和人合廚的房子里。
2002年11月市檢察院正式向中山法院抗訴. 理由有二。
其一,雙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據公章管理法的規定:(公章註冊備案後方可啟用),被告提出的樣本沒有註冊備案,應該以公安機關註冊備案的印章為樣,而不應該隨意採取哪一方的樣本,法院認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其二,只鑒定了一份通知顯然依據不足,事實已經收取了原告的代建費29061元,大連市房產局中山管理處也稱其收到代建費, 實事存在、應當履行協議。
但中山法院法官張同臻,劉燕青對市檢察院的抗訴置若罔聞,根本不理睬,還百般刁難我,串通被告採取各種手段想騙取我在他們寫的材料上簽字,以達到繼續袒護的目的,最終還是維持原錯誤判決
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
為了維權,我向室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但中山法院卻極力阻撓,遲遲不交出我的上訴材料,是中院多次催要,無奈才交出原告的上訴材料,市中院的法官姚成濱、楊德生、鄒岩認真審理后判決。事實不清,用法不當,發回重審。
此案發回重審后,中山法院故意拖著不開庭,在我多次請求下,才開庭審理,遺憾的是,三審法官姜慶濤、牛小琦、曹廣群在庭審中,依然對我進行刁難,串通被告偽造88年的專用公章和房證,繼續袒護,包庇被告,在被告拿不出認何有效的法律證據的情況下,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枉法裁判,更另我痛心的是,一審毀滅了我主要原件,而三審卻以無提供原件為由,結束了這場鬧劇。
這次中院開庭審理,被告在庭上對我進行誹謗,中院的法官鄒岩不允許我進行辯護,聲稱我再辯護就把我請出去。並在審案過程中,審理法官鄒岩、姜世元、華雲捷和代理審理員徐紅,目無國家法紀,收受被告的宴請,在市政法委和院紀檢的監督下,但是政法委書記、張中、不但不監督處理,反而給下批示強逼中院的法官鄒岩、姜世元、華雲捷串通被告造假做出與自己(2004)大民再終字第9號;大連市中級法院(2005)大民房再終字第3號,第4號民事判決自相矛盾,顯然是枉法裁判。
綜上所述:作為法院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顧,利用職權,凌架於法律之上,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剝奪受害人行使合法權益,對我冤案糾正是他們的神聖職責。其行為已觸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22條;《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第5條、第14條;《法官法》第32條、第33條;《刑法》第254條、第397條、第399條等之規定,請求上級機關依法立案嚴肅查處本案瀆職人員,撤銷原判,賠償損失,為我主持公道,伸張正義,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尊嚴!
具狀人:仇傑                        聯繫電話:1359139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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