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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重視食品安全 唐朝最高處罰為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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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極品 發表於 2011-11-22 09: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核心提示:根據《唐律疏議》記載,如果食品變了質,食品的所有者必須立刻銷毀食品,否則要被杖打90下;不銷毀有害食品,送人或繼續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本應被銷毀但未被銷毀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處罰。

文章摘自《遼瀋晚報》2011年2月27日 作者:蔣林 原題為《古人很重視食品安全》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食品監管部門嚴查這種問題火鍋底料等食品添加劑,嚴打食品調味料和食品添加劑標籤標識虛假標註和虛假宣傳等。
幾天之後,另一則新聞同樣吸引了我。2月17日,農業部新聞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近來農業部開展了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等違禁物質的例行監測,沒有檢出皮革水解蛋白等違禁添加物質,三聚氰胺全部符合臨時管理限量規定,生鮮乳質量安全狀況總體良好。
緊急通知、例行監測,這樣的字眼我們沒有誰會認為是陌生的。但是,無論多麼緊急,無論如何檢測,我們的食品安全問題始終沒有解決。
其實,解決問題的方法並不難。監管部門不能讓法律與通知流於口號,不能讓例行監測流於形式。只有嚴格的執行,才能換來健康的保證。這個健康,既是指人的身體健康,也是指社會的健康。
有人說這個真不容易,其實,這個真的容易。老祖宗不是早就給我們提供了最好的方法嗎?
《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鬻於市。」為了杜絕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唐朝時,嚴格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根據《唐律疏議》記載,如果食品變了質,食品的所有者必須立刻銷毀食品,否則要被杖打90下;不銷毀有害食品,送人或繼續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本應被銷毀但未被銷毀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處罰。
南宋的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予嚴懲。
老祖宗已經很明確地告訴我們了,有嚴厲的法律,並將之嚴格實施。
法與執法,原本是共生同存的,但是,在我們這裡卻成了一對矛盾。我們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是法律存在的真正價值。
當然,還有一種比較理想的狀態,就是我們的食品生產者以人為本,以生命為重,從良心與道德上給我們奉獻一碗健康的飯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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