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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律藏.經分別.波羅夷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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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藏 經分別
歸命彼世尊 應供等正覺
大分別
波羅夷  一①


(一)爾時,佛世尊在毘蘭若,住那鄰羅②之濱洲曼陀羅樹下,與大比丘眾五百人俱。毘蘭若婆羅門聞:「從釋迦族出家者--釋子沙門瞿曇在毘蘭若,住那鄰羅之濱洲曼陀羅樹下,與大比丘眾五百人俱。此尊貴之瞿曇,有如是善美高揚之聲名:「此世尊是阿羅漢、等正覺、明行具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彼於此世界--天界、魔界、梵天界及沙門、婆羅門、人、天眾中,自得證悟,為〔他〕宣說正法。彼說初善、中善、后善及文、義具足之教法,顯示圓滿清凈之梵行。善哉!得見如是阿羅漢。」

(二)爾時,毘蘭若婆羅門詣世尊處。至已,互相問訊,交換慶慰之言語后,於一面坐。一面坐已,毘蘭若婆羅門如是白佛言:「友!瞿曇!我聞『沙門瞿曇,對耆宿長老婆羅門,不起立敬禮問訊或持座請坐。』瞿曇!今正如是。瞿曇!汝實對耆宿長老婆羅門,不起立敬禮問訊或持座請坐。瞿曇!此非正當之事。」「婆羅門!我於此世界--天界、魔界、梵天界及沙門、婆羅門、人、天眾中,無有見我起立問訊敬禮或持座請坐。婆羅門!若如來起立敬禮問訊或持座請坐者,實彼頭當破。」

(三)「尊師瞿曇是無味之色③者。」「婆羅門!實有一理,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無味之色者。』婆羅門!凡是色味、聲味、香味、味味、觸味,此等皆如來之所棄,如斷本絕根之多羅樹,歸於無有,於未來亦無再生之法。婆羅門!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無味之色者。』然汝等所云,皆非然也。」
「尊師瞿曇是無享樂④者。」「婆羅門!實有一理,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無享樂者。』婆羅門!凡是色樂、聲樂、香樂、味樂、觸樂,此等皆如來之所棄,如斷本絕根之多羅樹,歸於無有,於未來亦無再生之法。婆羅門!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無享樂者。』然汝等所云,皆非然也。」
「尊師瞿曇是非作業論者。」「婆羅門!實有一理,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非作業論者。』婆羅門!我實說非作身惡業、語惡業、意惡業,說非作種種惡不善法。婆羅門!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非作業論者。』然汝等所云,皆非然也。」
「尊師瞿曇是斷滅論者。」「婆羅門!實有一理,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斷滅論者。』婆羅門!我實說斷滅貪瞋痴,說斷滅種種惡不善法。婆羅門!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斷滅論者。』然汝等所云,皆非然也。」
「尊師瞿曇是厭棄者。」「婆羅門!實有一理,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厭棄者。』婆羅門!我實厭棄身惡業、口惡業、意惡業,〔厭棄〕成就種種惡不善法。 婆羅門!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厭棄者。』然汝等所云,皆非然也。」
「尊師瞿曇是調伏者。」「婆羅門!實有一理,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調伏者。』婆羅門!我實為調伏貪瞋痴而說法,為調伏種種惡不善法而說法。婆羅門!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調伏者。』然汝等所云,皆非然也。」
「尊師瞿曇是苦行者。」「婆羅門!實有一理,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苦行者。』婆羅門,我實說燒滅⑤惡不善法、身惡業、口惡業、意惡業事。婆羅門!舍應燒滅惡不善法,如斷本絕根之多羅樹,歸於無有,於未來亦無再生之法,此乃我所言之苦行也。婆羅門!如來燒滅惡不善法,如斷本絕根之多羅樹,歸於無有,於未來亦無再生之法。婆羅門!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苦行者。』然汝等所云,皆非然也。」
「尊師瞿曇是離胎者。「婆羅門!實有一理,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離胎者。』婆羅門!已舍未來受入胎、再生,如斷本絕根之多羅樹,歸於無有,於未來亦無再生之法,此乃我所言離胎者。婆羅門!如來已舍未來受入胎、再生,如斷本絕根之多羅樹,歸於無有,於未來亦無再生之法。婆羅門!依此理而善言我事,云:『沙門瞿曇是離胎者。』然汝等所云,皆非然也。」

(四)「婆羅門!譬如有或八、或十、或十二之雞卵,由彼等母雞抱溫而孵化,其雛中,首以足爪尖或以嘴啄破卵殼安全而出者,應雲最長者或最幼者?」「瞿曇!當雲最長者,彼實此等中最長者。」「婆羅門!正如是也。我為陷於無明、被黑暗所覆蓋之有情,於此世唯一破無明殼,證無上正等正覺者。婆羅門!我於此世界中,實是最長最勝者。」

(五)「婆羅門!我得不退之精進、正念現前、身之輕安、心定於一境。婆羅門!我離欲,棄不善法,成就有尋有伺,由遠離生起喜、樂之初禪而住。滅尋伺,內心安靜,於心專一,成就無尋無伺,由三昧生喜、樂之第二禪而住。離喜而住舍,正念正智,身感快樂,成就唯聖者所說--『此是舍而有正念樂住者。』之第三禪而住。舍樂離苦,滅前之喜憂,成就不苦不樂,舍念清凈之第四禪而住。」

(六)「我如是心等持清凈、皎潔、無穢、無垢、柔軟適應所作,而達安住不動之狀,心向宿命智。我如住於此世,憶念前生之種種住處。憶念一生、二生、三生、四生、五生、十生、二十生、三十生、四十生、五十生、百生、千生、十萬生、幾壞劫、幾成劫、幾成壞劫。『生於彼處,為如是名、如是族、屬如是姓、取如是食、受如是苦樂,如是壽終。我由彼處滅而生他處,於其處又如是名、如是族、屬如是姓、取如是食、受如是苦樂,如是壽終。我於彼處滅,而生來此世。』如是憶念前世住處之種種形相、方處。婆羅門!於此夜之初分,當我安住於不放逸、熱心、精進時⑥,我證得第一智慧,無明滅而明起,暗去而光臨,有如第一雛啄破卵殼而出。」

(七)「我如是心等持清凈、皎潔、無穢、無垢、柔軟適應所作,而達安住不動之狀、心向有情之生死智。我以清凈、超越人界之天眼,見有情之生滅,知彼等有情,隨業而至貴賤、美醜、善趣、惡趣。『諸賢!此等具身惡業、具口惡業、具意惡業、誹謗聖者、持惡見、惡見業之有情,身壞命終后,必墮惡趣、生地獄。反之,諸賢!具身善業、具口善業、具意善業、不誹謗聖者、持正見、成就正見業之有情,彼等身壞命終后,必生善趣天界。』我以如是清凈、超越人界之天眼,見有情之生滅,知彼等有情,隨其業而至貴賤、美醜、善趣、惡趣。婆羅門!於此夜之中分,當我安住於不放逸、熱心、精進時,我證得第二智慧,無明減而明起,暗去而光臨,婆羅門!有如第二雛啄破卵殼而出。」

(八)「我如是心等持清凈、離欲不凈、柔軟適應所作,而達安住不動之狀,心向漏盡智。我如實證知『此是苦』,如實證知『此是苦集』,如實證知『此是苦滅』,如實證知『此是導至苦滅之道』,如實證知『此等是漏』,如實證知『此是漏集』,如實證知『此是漏滅』,如實證知『此是導至漏滅之道』。我如是知、如是見故、心解脫欲漏、解脫有漏、解脫見漏、解脫無明漏,而生『於解脫知解脫』之智,知『〔此〕生已盡,梵行已修,應作已作,不再有〔此輪迴〕狀態。』婆羅門!於此夜之後分,當我安住於不放逸、熱心、精進時,我證得第三智慧,無明滅而明起,暗去而光臨。婆羅門!有如第三雛啄破卵殼而出。」

(九)如是說法時,毘蘭若婆羅門白世尊言:「尊師:瞿曇是最長者。尊師!瞿曇是最勝者。偉哉!瞿曇!偉哉!瞿曇!尊師瞿曇!譬如令倒者起,令覆者現,為迷者指示道路,亦如於暗中揭舉燈火,〔令〕『諸具眼者見眾物』。如是,尊者瞿曇!尊師瞿曇!以種種方便顯說是法。我今歸依世尊瞿曇、歸依法、歸依比丘僧,願尊師瞿曇攝受我,自今以後乃至命終,為歸依(三寶)之優婆塞。又為我,請尊師瞿曇及比丘僧共許於毘蘭若安居。」
世尊默然受請。時,毘蘭若婆羅門知世尊已受請,從座而起,敬禮世尊,右繞而去。



① 此章參照MahavaggaVI,31,5ff及AnguttaraN.IV,p172(Mahavagga)。
② Naleru於覺音注(Samantapasadika)為夜叉名。以下言注乃指覺音注。
③ arasarupa依覺音注,以合掌尊敬之行禮為「有味」,故云瞿曇為無味者。《增支部》譯本中Nyanatiloka譯為rucksislos,Hare譯為lackstaste;於《善見律》中作「色無味也。何以故?唯有色而實無味。」
④ 注云:婆羅門敬禮長者,乃為社會之和樂,故如是說。但原語nibbhoga於Hare《增支部》譯為無財者,即無社會地位。今bhoga譯為悅樂之意。《善見律》則言為「貢高」,意指不敬禮、高慢。
⑤ 原語tapaniya是與苦行者(tapassin)同一語。
⑥ 日譯(南傳)依覺音注,譯為甚深思念,精進而住於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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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有所依止 發表於 2011-11-1 15:01 | 只看該作者
名相參考---波羅夷
波羅夷

波羅夷是為漢傳佛教依音所譯,又作波羅市迦、波羅闍已迦等,巴利語傳承南傳上座部漢譯為巴拉基咖。

以下參考文章摘自《比庫巴帝摩卡》序論,用以說明「波羅夷」:
巴拉基咖:巴利語pàràjika的音譯,梵語同。直譯為「他勝」,意為已被打敗或失敗。漢傳佛教音譯為波羅夷、波羅市迦,也意譯為斷頭、退沒。
在《附隨》中說:「所謂『巴拉基咖』者,請聽如實而說:從正法中死去、失敗、墮落和棄絕,不與他共住,以此如是說。」
巴拉基咖相當於比庫的極刑。在《經分別》中把巴拉基咖比喻為斷了頭之人不可能再與身體接合而活命、枯葉從樹枝上飄落後不可能再變回綠葉、石頭破成兩塊就無法再複合、棕櫚樹的頂部被砍斷了就無法再生長。同樣的,凡比庫違犯了此學處即自動喪失比庫的身份,並且不得與僧團共住,當生也不能再受戒成為比庫。若違犯者不覆藏自己的過失,在違犯之後立刻脫掉袈裟,換成俗人的衣服,將來若想再出家,還可以受戒成為沙馬內拉 ;然而,如果他在犯了巴拉基咖罪后仍然繼續保持原來的形象,冒充為比庫,則他既不是比庫,當生也不能再出家。
共有四條巴拉基咖罪:
1. 淫慾法
2. 不與取
3. 故意殺人
4. 說虛妄的過人法。
假如一位比庫與人或動物發生性行為,或偷盜價值為五馬薩咖(màsaka,古印度的貨幣單位)或以上的物品,或故意殺人,或以欺騙之心說了虛假的上人法,他即犯了巴拉基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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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有所依止 發表於 2011-11-1 15:02 | 只看該作者
《四分律》中對照內容
四波羅夷法之一

  爾時佛游蘇羅婆國。與大比丘眾五百人俱。漸漸遊行至毗蘭若。即於彼宿那鄰羅濱洲曼陀羅樹下。毗蘭若婆羅門聞。瞿曇沙門釋家子。離釋種出家為道。從蘇羅婆國。將大比丘眾五百人俱。漸漸遊行來至此毗蘭若。那鄰羅濱洲曼陀羅樹下住。此沙門瞿曇。有如是大名稱。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明行足為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彼於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眾中。獲神通作證常說正法。上善中善下善義味清凈。自然具足修習梵行。善哉我等得見如是無著人。我今寧可宜往問訊沙門瞿曇。爾時毗蘭若婆羅門。即往世尊所。到已共相問訊在一面坐。時世尊無數方便為說法開化令得歡喜。聞佛說法得歡喜已。即白佛言。世尊。唯見哀愍當受我請。及比丘僧三月夏安居。時世尊及比丘僧默然受請。毗蘭若婆羅門見世尊默然受請。即從坐起繞佛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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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相應部》念處相應 不死品

……
          [四六] 第六 波羅提木叉
    時,有一比丘,來詣世尊住處。詣已,敬禮世尊,坐於一面。坐於一面之彼比丘,白世尊曰:「大德!願為我略說法要,我聞世尊之法,則獨靜居,不放逸、熱誠、專精而住。」「比丘!然則,汝應清凈於善法之初。以何為善法之初耶?比丘!汝於此處,當守護波羅提木叉之律儀,具足行所行,見於微少之罪,住於怖畏,受學處而學。比丘!汝當守護波羅提木叉之律儀,具足行所行,見於微少之罪,怖畏而住,受學處而學,比丘!汝則依戒、立戒修習四念處。以何為四耶?比丘!於此,汝於身觀身,熱誠、正知、正念,調伏世間之貪憂而住;於受……於心……於法觀法,熱誠、正知、正念,調伏世間之貪憂而住。比丘!汝依戒、立戒,如是修習此四念處。比丘!夜來晝去,於汝當期善法之增長,不期於損滅。」
    時,彼比丘歡喜、隨喜世尊之所說,從座而起,敬禮世尊,右繞而離去。
    時,彼比丘獨靜居,不放逸、熱誠、專精而住,不久后,善男子由正家而出家,究盡出家本義之無上梵行,於現法自證知、現證,具足而住,了知:諸漏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更不受後有。彼比丘成一阿羅漢。
          [四七] 第七 惡行
    時,有一比丘,來詣世尊住處。詣已,敬禮世尊,坐於一面。坐於一面之彼比丘,白世尊曰:「大德!願為我略說法要,我聞世尊之法,則獨靜居,不放逸、熱誠、專精而住。」「比丘!然則,汝應清凈於善法之初。以何為善法之初耶?比丘!汝於此處,當斷身惡行,修習身善行;語……斷意[惡行、修習意]善行。比丘!汝斷身惡行,修習身善行,……語……斷意[惡行、修習意]善行者,比丘!則汝依於戒、立於戒,修習四念處。以何為四耶?比丘!汝於此處,於身觀身,熱誠、正知、正念,調伏世間之貪憂而住;於受……於心……於法觀法,熱誠、正知、正念,調伏世間之貪憂而住。比丘!汝依於戒、立於戒,如是修習此四念處。比丘!夜來晝去,於汝當期善法之增長,不期損滅。」
    時,彼比丘……了知:諸漏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更不受後有。彼比丘成一阿羅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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毘蘭若婆羅門
根據記載,三藏中的律藏最早誦出,經分別-波羅夷為最初。按照文本,我們可知毘蘭若婆羅門是除世尊和「大比丘五百人」外,出現的第一個人物。
關於毘蘭若婆羅門,幾部律典在細節的記載上略有差異,我們學習的《南傳律藏》記載其在聽佛種種方便講法后,法喜充滿,讚歎世尊,並至誠歸依佛、法、僧,而成為近事男(優婆塞),並請佛與比丘僧許於毘蘭若安居。但《五分律》《四分律》並無記載毘蘭若婆羅門皈依三寶這件事。且《五分律》中,世尊因其是外道而做是言:「我此眾多。而汝異信異見異樂所奉事異。」而毘蘭若婆羅門的回答是:「我雖異信異見異樂。不以世尊此眾為多。」后,「如是至三,佛乃受之(許雨安居)」。
在毘蘭若安居期間,毘蘭若婆羅門沒有做供養,在最後世尊及僧眾安居結束告辭后,毘蘭若婆羅門做了食事供養。
對此:
《四分律》載「三月都不供養供給所須。何以故?皆是魔婆旬所作」。
《五分律》載「彼婆羅門為魔所『示/厭』(音「厭」,義同)。即入後宮受五欲樂。」
《南傳律藏》載婆羅門如是解釋「尊師!……然應供養而未供養,此非無物,亦非無意供與。何故如是?乃是在家者應作之事務繁多之故也。」
我們看到佛陀並沒有責難毘蘭若婆羅門(《五分律》中允許其悔過,並說「我聖法中,知懺悔者增長善法」),於告辭和受完供養后,兩次都對毘蘭若婆羅門開示講法教誡,令其踴躍歡喜。
以上為對律典開篇毘蘭若婆羅門這部分做的一點補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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