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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小教理問答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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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2 | 只看該作者
遁詞:然而,這條誡命中所提及的有些事情只是與以色列人有關。「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因此耶和華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

回答:必須要把誡命本身和誡命的具體應用環境區別開來。前者總是相同的,而後者卻可能是不斷變化的。假如有人想要從這條誡命的具體應用環境僅僅適用於以色列人這個事實,得出結論,說整條誡命僅僅適用於以色列人,那麼以此類推,人就可以得出結論說,整個律法都不適用於我們,因為十誡的導言僅僅適用於以色列人。那裡所提及的爭論——這裡是在《申命記》第5章15節中提出來的——與此處是相同的: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人可以因此以同樣的方式得出結論,說第五條誡命也不適用於我們,因為那是一個僅僅適用於迦南地(因而也就是以色列人)的應許。然而,整個律法以及第五條誡命都是道德性的(弗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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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3 | 只看該作者
異議#2:安息日是禮儀律的一部分(Objection #2: The Sabbath Is Part of the Ceremonial Law)

「又將我的安息日賜給他們,好在我和他們中間為證據,使他們知道我耶和華是叫他們成為聖的」(結20:12)。

(1)這似乎是說上帝已經宣布賜下各種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然後又說:「為了這個目的,我將我的安息日賜給他們」,因此來表明安息日與其他命令具有不同的屬性。

(2)在這裡,安息日被稱為證據,因此它是基督的預表和影子。所以,安息日屬於禮儀律,現在不再是我們的生活標準。

回答:這與他們自己的觀點自相矛盾,因為按照他們的解釋,他們認為這些律例屬於禮儀律,假如wagam 這個詞(即moreover,也)表明安息日具有不同的屬性,那麼安息日則具有道德性的內涵。然而,我們將要這樣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wagam 這個詞(即moreover)的基本意思是also(也),所以我們一定要曉得「moreover」這個詞的意思是「並且也(and also)」。這個連詞的意思並不是說兩者形成對比,彷彿彼此之間具有不同的屬性似的。相反,這個詞常常表示兩者或者三者聯繫在一起,並不表明把它們的屬性聯繫在一起。下面這幾段經文都是這種情況:「並沒有行善的,連(also)一個也沒有」(詩14:3);「他們對約瑟說這話,約瑟就哭了。他的哥哥們也(also)哭了」(創50:17-18);「我們要快去懇求耶和華的恩……我也(also)要去」(亞8:21)。每個人都很容易看出來「also」 (也)這個小詞並非是表明屬性的對比,而是對於前者的補充。所以,此處「moreover」 (又)、「or」 (或者)和「also」 (也)這些詞所表示的意思是「我已經把我的律例和典章賜給你們了,尤其是我的安息日」。

第七日安息和其他誡命一樣,都屬於這個律法——在《使徒行傳》第7章38節,司提反把這律法稱為「活潑的聖言」。關於安息日,聖經中明確地說:「那些謹守我安息日的太監……我必使他們在我殿中,在我牆內,有記念,有名號,比有兒女的更美。我必賜他們永遠的名,不能剪除」(賽56:4-5)。而且,我們在《以賽亞書》第58章13至14節中還讀到:「如果你……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你就以耶和華為樂。耶和華要使你乘駕地的高處,又以你祖雅各的產業養育你」。這就表明,此處並非是律例和典章(人可以因此獲得生命)與第七日安息(人不可以因此獲得生命)之間的對比。所以,我們既不可以從「安息日」這個詞,也不可以從正在探討的這件事情推論出任何對立之說。

第三,這也表明這裡所指的並不是每周的安息日。這裡是泛泛地提到安息日(單數),而禮儀律中所提到的安息日是複數。即使它們的名稱相同,其屬性也不相同。所以,現在所要論證的是此處所指的是每周的安息日。

就第二個異議而言,即安息日被稱為證據(sign),假如人注意到以下幾點,這個異議很容易就可以消除。首先,整個律法也被稱為是證據。「也要系在手上為記號(sign)」(申6:8)。上帝所賜的瘟疫也被稱為證據:「這些咒詛,必成為異跡(sign)、奇事」(申28:46)。以賽亞——同樣還有其他先知——也被稱為證據。「我僕人以賽亞怎樣露身赤腳行走三年,作為關乎埃及和古實的預兆(sign)奇迹」(賽20:3)。主耶穌自己也被稱為是證據:「這孩子被立……又要作毀謗的話柄(sign)」(路2:34)。聖靈的特殊恩賜也被稱作是證據。「信的人必有神跡(signs)隨著他們」(可16:17)。「證據」(sign)並不總是指將來的事情,也可以指過去的事情。「求禰向我顯出恩待我的憑據(sign)」(詩86:17)。所有這些經文足以證明,被稱為「證據」(sign)的東西,並不一定都是禮儀或預表基督的影子,也並不一定表徵將來的事情。這就清楚表明,此處的「證據」代表的是當前的事情:「證據……我耶和華是叫他們成聖的」。

其次,一件事情可以有許多目的。說明一個目的,並不因此就否定其他的目的。有些以前就存在但並不起證據作用的事情,可以成為某件事情的證據並同時保留原先的作用。因此,彩虹原先就已經存在,後來成為上帝與挪亞立約的記號(sign)(創9:12)。安息日也是如此,上帝早就把安息日賜給了亞當。這一天,當上帝——在整個世界都變得敗壞時——在列邦中揀選了一個民族作自己的選民時,安息日在保持其道德屬性的同時,的確又是一個證據。這個證據表明他們是上帝的選民,他們將會因為遵守安息日而被分別出來,因為守安息日的人是很引人注目的。在各種宗教律例中,守安息日是最獨特、最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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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4 | 只看該作者
異議#3:安息日已經被基督廢除(Objection #3: The Sabbath Was Abolished by Christ)

「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8)。這似乎是基督就掐麥穗的事情為祂的門徒辯護,賜給他們在安息日這樣做的自由。既然祂是安息日的主,祂這樣做就表明祂正在廢除安息日。或者說人已經被指定作安息日的主,在這一天可以隨心所欲地做事。

回答:第一,這裡沒有一個字提到廢除。僅僅因為某個人是某件事情的主,並不意味著他因此就廢除這件事;毋寧說,他保守、使用並管理這件事。第二,掐麥穗並不是一件褻瀆安息日的事情,因為人的確可以在安息日這一天從地里經過,掐麥穗,並用手搓,然後吃麥粒。猶太人認為這是不合乎律法的,這僅僅是他們自己的猜測而已。這可以從第三節和第五節中看出來,「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做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再者,律法上所記的,當安息日祭司在殿里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你們沒有念過嗎?」第三,假如安息日象徵基督在墳墓里,那麼基督不可能在此處廢除安息日,因為所預表的事還沒有實現。第四,基督自己也遵守安息日:「耶穌來到拿撒勒……在安息日,照祂平常的規矩進了會堂」(路4:16)。第五,基督教導祂的門徒在祂死後要禱告,祈求在安息日不要有不幸降臨在他們身上(太24:20)。第六,基督是想藉此說明,祂作為安息日的主,知道安息日的正確含義,並能夠解釋它。

我們將這樣回應這個異議中的第二部分:

(1)基督經常稱自己為人子,這是祂很常用的一種表達方式。祂在指出自己的一個屬性之後,又用祂所具有的另外一個屬性來描述自己。「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給祂行審判的權柄」(約5:27),這裡所說的正是祂。所以,我們必須要曉得,「人子」指的是基督自己,而不是每一個人。

(2)人子這種說法指的是全人類,因而安息日是賜給全人類的,所以安息日是一個適用於全人類的道德性誡命。

(3)再進一步說,假如「人子」指的是猶太人——儘管這樣說有悖於聖經和推理——即使如此,那又怎樣呢?如果他們是安息日的主,那麼他們就能隨心所欲地行事。那麼即使他們違背安息日也不算犯罪——即使在此前干犯安息日,也不算犯罪,但事實並非如此。假如認為「人子」指的是門徒,他們作為安息日的主可以廢除安息日,那麼預表就在實體還沒有到來或實現之前就已經被廢除了。

(4)所以,這裡只是對於門徒並沒有犯罪這個事實的辯護,只是想說明他們在安息日掐麥穗、吃麥粒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儘管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允許這樣做,但他們確實沒有犯罪;既然有正當的理由,那麼,這就等於說,當人與安息日這兩者發生衝突時,必然有一個方面受到傷害。或者在安息日做一些事情來拯救另一個人,不合乎安息日的律法;或者是任由那個人消亡。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要拯救處於危險狀況中的那個人,不再守安息日。拯救人比守安息日更重要,憐恤遠勝過祭祀(第七節)——因此這裡並沒有說任何反對安息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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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4 | 只看該作者
異議#4:安息日於福音有損(Objection #4: The Sabbath Is Detrimental to the Gospel)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他感謝上帝;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上帝」(羅14:5-6);「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加4:10-11);「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6-17)。這些經文中體現出來的難題是:似乎日子之間的差別已經不復存在,人不能因此而責備別人;而且,看起來謹守這些日子似乎於福音有損,所以新約時代沒有安息日,更談不上遵守安息日了。

回答:首先,如果我們認為第四條誡命中確實有道德性的成分在內,哪怕只是命令人們分別出一段時間來用於公共敬拜(不論那是什麼時間,也不論人們在多大程度上遵守這段時間),那麼此處的這些經文就不能用來當作反對安息日的論據。這表明了時間的區別,即使每二十天才有一次,每次只是半天或幾個小時的時間。所以,根據這個先決條件,這些經文所談及的並不是第四條誡命中所吩咐的時間或日子之間的差別——而這正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所以,與反對者的意見一致,這些經文不能用來當作反對安息日的論據。

第二,眾所周知,當時的使徒們吩咐各地的教會都要遵守主日(參考上文)。人們對於這一天沒有爭議,也沒有人違背使徒們的意願,強迫人遵守這一天,或禁止人遵守這一天,這是常識。因此,這就表明,使徒在前面所提及的經文中,反對那些想要教訓人遵守節期的人時,他並沒有考慮到主日,在早期教會中沒有人像現代的人這樣想。毋寧說,每個人都非常清楚地曉得使徒所說的並不是主日,而是猶太人的一些禮儀性的節期。既然使徒們在這些經文中所談論的並不是主日,那麼就不能用這些經文來反對人們遵守主日,因為假如那樣的話,就完全錯過了關鍵性的問題,即:人當遵守第七日,即安息日,並稱之為主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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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4 | 只看該作者
遁詞#1:這些經文並不是反對人們遵守主日,而是表明人遵守主日不是根據上帝的某一誡命,我們只是把它當作人類的習俗來遵守的。

回答:如果使徒根本沒有談及主日,那麼他當然也沒有說遵守主日到底是根據上帝的命令,還是按照人類的習俗。因此,這些經文既沒有印證什麼觀點,也沒有駁斥什麼觀點。使徒指的是猶太人的禮儀性的節期,所以人必須首先證明第七日——安息日或主日——是一種禮儀,是影子。只有這樣,人們才能拿出這些經文來反對遵守安息日。然而,主張使徒禁止遵守禮儀性的節期,因而安息日是禮儀性的這種觀點,是無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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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5 | 只看該作者
第三,假如此處完全禁止一切日子之間的分別,那麼使徒就不會設立主日了。假如這樣,那麼教會也就不能設立或遵守主日、禱告日、感恩日,因為保羅在這些經文中談到這些日子的區分是於福音有損的。那麼遵守這些日子就會違背使徒的命令,是《馬太福音》第15章9節中所譴責的私意敬拜,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的確,既然在這些經文中,食物的差別與這些日子的差別被置於同等水平,前者是敵基督的標誌,是魔鬼的教導——「又叫人戒葷」(提前4:3)——那麼這些不同日子的設立(如果使徒是在泛泛地譴責這種做法)會嚴重地向這個方向傾斜。因此,顯而易見,使徒並非泛泛地反對遵守時間和節期,他是在反對遵守猶太人的和禮儀性的節期。人不能因此得出結論說日子的差別已經被廢除了,因而安息日也被廢除了。只要人不能證明遵守安息日和主日(因著上帝的命令)是猶太教的,是禮儀性的,那麼人就不能提出這些經文來當作反對安息日的論據。然而,假如這是事實,人就可以運用這些經文來反對安息日,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可以,別的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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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5 | 只看該作者
第四,如果在遵守安息日這件事上我們不能彼此論斷——誠然,假如不遵守這一天的人是信心最堅定的人,假如遵守這一天的確於福音有損——那麼就沒有人有義務遵守安息日了。假如這樣,最好的事情就是在主日工作,讓那些願意去教會的人去教會吧。然而,沒有人會承認這一點是正確的。這就證明這些經文並非泛泛而論,而是指的猶太人的禮儀性的節期。那麼,這些經文就不適用於當前的這個問題,即我們是否應當遵照上帝的命令或人類的習俗來遵守主日;因為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我們很願意贊同並滿足於使徒所談及的是猶太人禮儀性的節期,並且這些日子不能被重新設立這種解釋。然而,這其中提出了什麼證據反對第四條誡命中的安息日呢?安息日在始祖墮落之前就已經設立了(創2)。有人從這些經文中得出以下的證明:猶太人的節期必須廢止,因而安息日也必須廢止。猶太節期在本質上是禮儀性的,所以安息日也是禮儀性的。誰看不出來這個結論是無效的呢?人必須首先確定安息日是猶太教的,是禮儀性的,然後才能下結論說它必須廢止。然而,正如我們前面所論述的,這些經文不能證明前者。現在讓我們來分別探討每一段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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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5 | 只看該作者
《羅馬書》第14章5至6節而言,問題是遵守各種日子是不是可以容忍的。非猶太人信徒(他們組成教會)清楚地曉得不必遵守各種猶太節期,食物之間的差別也已廢除。猶太人中已經與教會聯合的軟弱信徒確實明白那些禮儀是要廢除的,因為他們承認基督已經降臨了;但是,他們認為還應當虔誠地遵守那些猶太節期,不是所有的食物都可以吃。非猶太人信徒不能容忍這一點。保羅勸勉眾人說在當前的日子,人必須容忍那些軟弱的人,他們不許從禮儀性的意義上遵守這些節期,而是把它們當作宗教習慣。因此他們可以向主守這些日子,在一定時期內這是可以容忍的。反之,猶太人也要容忍那些非猶太信徒不守這些日子。因此,這段經文所指的根本不是主日,即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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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6 | 只看該作者
讓我們來看一看《加拉太書》第4章10至11節。與其說容忍猶太人中軟弱的信徒(羅14),不如說使徒並不希望人們容忍猶太人強烈地維護所有禮儀性的服事(因而還有那些猶太節期),重新教導這些服事,強迫別人也這樣做,像猶太人試圖要做的那樣(參考加3:1,等;加4:9)。當一個人軟弱但卻安靜不言時是可以容忍的,但是,若是他膽大妄為,竟然要把自己的錯誤強加於人,就令人難以容忍了。這裡隻字未提安息日是禮儀性的,還是道德性的,也未提及安息日是應當廢除,還是繼續有效。這些泛泛的回答表明不能從泛泛的意義上來解釋這些經文,我們不能由一個關於所有的猶太節期的一般性的主張,得出任何反對安息日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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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6 | 只看該作者
遁詞#2:這必須被理解成指的是猶太教的所有節日——甚至包括每周一次的安息日。此處提到了年份(這包括安息年和禧年)和節期(這指的是三個莊重的節期: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這裡還提到了月份(即月朔)和日子,這個日子不可能是別的什麼,只能是第七日,即安息日。

回答:首先,必須要證明使徒的這些話指的是前面所提到的節期。第二,即使我們承認這裡指的是年份、月份和節期,但卻並不能接著說人一定要認為「日子」就是指的第四條誡命中的安息日——除非猶太人除了這些提到的節期(年份、月份、和第七日)之外,再也沒有其他的日子。然而,除此之外,他們還有別的重要的日子,比如在《利未記》第23章和《歌羅西書》第2章中所提到的節期。其他的重要日子與這些節期、年份、月份具有相同的本質。因而,僅僅因為這裡提到了「日子」,人不能得出結論說安息日一定列在其中。相反,因為第七日安息日與其他的日子具有不同的本質,是道德性的,不但於福音無損,反倒於之有益,這就表明使徒在此所談及的並不是安息日。除此之外,還有對於一般性問題的回答。

讓我們看一看《歌羅西書》第2章16至17節。要明白這節經文,我們首先必須注意到猶太人有很多安息日。有正月十五日(利23:6-7),逾越節的最後一日,第二十一節中還提到了另外一個必須要安息的節日。除此之外還有七月初一(利23:24-25),七月初十(利23:27-28),住棚節的第八日(36節)。所有的這些節日在本質上都是禮儀性的。然而,除了這些以外,還有一個從創世之初就已經存在的日子,它就是在道德律的第四條誡命中所命令的安息日。這個日子與其他那些日子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質,它具有道德性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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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6 | 只看該作者
第二,具有不同本質的事物可能會具有相同的名稱。叛徒猶大和大有能力的使徒書信的作者猶大[1],有著相同的名字。然而,適用於評論叛徒猶大的話,卻並不是這兩個猶大都適用的。因此,適用於一個安息日的話並不是對於所有的安息日都適用,因為它們具有不同的本質。既有禮儀性的安息日——它們與道德性的安息日具有相同的名稱,與道德性的安息日都有共同的焦點,也就是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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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非限制性的語言方式並不適用於具有特定名稱的所有事物;相反,人必須使自己局限於正在討論的主題。每一個有智慧的人都明白這一點。但是,為了向那些缺乏經驗的人說明這一點,讓我們注意看一下這段經文。此處作者以同樣非限制性的方式使用了「飲」、「食」這兩個詞和「安息日」這個詞。但是,人們很容易明白「飲」、「食」這兩個詞並不是包括所有的食物,儘管它們都是飲食。相反,作者指的是有爭議的食物,不是蔬菜和餅等等,而是禮儀律中禁止人們吃的食物,使徒給了他們吃這些食物的自由。再重申一次:「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約壹5:3)。人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僅僅因為禮儀律也是命令,所以人在新約時代還應該遵守它們。相反,人應該明白,此處所指的是現今仍然有效的誡命。因此,聖經中有很多非限制性用法的經文都必須依據上文下理來解釋它們具體的含義,不能把那節經文的內容擴展至所有具有相同名稱的事物。如果你把這個規則運用到關於「安息日」的這段經文上,難題就迎刃而解了。在舊約時代,有很多安息日。具有不同屬性的事物的確可以有相同的名稱。人不能根據一個非限制性的陳述,就把這個內容運用到所有具有相同名稱的事物之上。這是無可辯駁的,人不能僅僅因為使徒以非限制性的方式提到了「安息日」這個詞,就下結論說第七日安息日已經被廢除了,這同樣也是無可辯駁的。毋寧說,人應當把使徒的這個命令運用到與飲食具有同樣屬性的安息日上面,即運用到禮儀性的和象徵性的安息日上面,這可見於第十七節經文。因此,人不能因為飲食、節期和這裡所提到的安息日是後事的影兒,就下結論說第七日安息日也是後事的影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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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很容易看出來,使徒的意願並不是要證明什麼是象徵性的,什麼不是象徵性的,而是要證明什麼因為是象徵性的,所以需要被廢除。他提到了安息日,但他既沒有說「所有的安息日」,也沒有說「這樣的安息日」,因為他在此所指的是什麼安息日是顯而易見的。同樣,人們也明白他所指的不是什麼安息日,因為第七日安息日是會眾所遵守的,關於這一點毫無疑問。所以,應該首先證明每周的安息日是後事的影兒,然後才能運用這節經文來證明應該廢除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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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再進一步想一想,這裡的「安息日」用的是複數形式,而不是單數形式,在聖經中提到第七日安息日一般都用單數形式;如果用複數形式提到第七日安息日,那是因為不斷重複每一個第七日。我們還需要考慮到,保羅在此並不是向教會之外的猶太人講話,以便基督徒和猶太人形成對比,藉此斥責猶太人的宗教,而是向教會之內的人講話,這些人每周遵守安息日,也叫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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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5:安息日是新約時代的預表(Objection #5: The Sabbath Is Typical of the New Testament Dispensation)

「我們既蒙留下,有進入祂安息的應許,就當畏懼,免得我們中間或有人似乎是趕不上了。因為有福音傳給我們,像傳給他們一樣;只是所聽見的道與他們無益,因為他們沒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但我們已經相信的人得以進入那安息,正如上帝所說:『我在怒中起誓說: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其實造物之工,從創世以來已經成全了。論到第七日,有一處說:『到第七日,上帝就歇了祂一切的工。』又有一處說:『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既有必進安息的人,那先前聽見福音的,因為不信從,不得進去。所以過了多年,就在大衛的書上,又限定一日,如以上所引的說:『你們今日若聽他的話,就不可硬著心。』若是約書亞已叫他們享了安息,後來上帝就不再提別的日子了。這樣看來,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上帝的子民存留。因為那進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祂的工一樣。所以,我們務必竭力進入那安息,免得有人學那不信從的樣子跌倒了」(來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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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7 | 只看該作者
顯而易見,這個爭論的力量在於:

(1)存留的安息被認為是從禮儀律中釋放出來的,因而代表新約時代。

(2)這個安息——據說是指新約時代——是用上帝在第七日的安息以及迦南地的安息來描述的。

(3)既然新約時代已經臨到我們,那麼第七日——作為一個不復存在的影子——就已經被徹底廢除了。

回答:首先,那些堅信第四條誡命具有道德屬性的人,以及那些認為必須堅持一天的敬拜的人,不可能提出這些經文來。因為這段經文完全否認第七日以及一切安息——除了那另一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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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8 | 只看該作者
第二,我們完全否認「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指的是對於新約時代而言禮儀律的廢除。

無論是事情本身還是這段經文,都沒有絲毫證據表明「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指的是新約時代;相反,我們認為它指的是天堂。

(1)在這裡聆聽使徒訓誡的每一個人(也包括非信徒)都已經脫離了禮儀律。基督已經廢除了一切影子,因而所有的人都將享受這個安息。然而,使徒宣告說,除了真信徒和上帝的子民,沒有人能進入這存留的安息。

(2)使徒勸勉敬虔的人——他們已經脫離了禮儀律——要竭力進入那安息,那安息是為上帝的子民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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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8 | 只看該作者
第三,使徒在此談及的安息是舊約時代的人憑著信心也能享有的,他們不能得享這安息只是因為他們不信(第二節)。所以,這個安息不是從禮儀律中釋放出來的,而是在遵守禮儀律時也能享有的,因為人的不信,即使遵守了禮儀律也不能得享這安息,即不能得享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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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8 | 只看該作者
第四,我們同時否認新約時代是以迦南地的安息和第七日的安息為象徵的。因為1)上帝的聖言既沒有在此處,也沒有在別處這樣說。2)要認定上帝在第七日安息象徵著新約時代,象徵著舊約禮儀律的廢除——那些想要提出這些經文來反對安息日的人一定是這樣認為的——是毫無根據的,太牽強附會了,這種主張太厚顏無恥了。既然第七日在人類墮落之前就已經存在,那麼它不可能是什麼指向基督和新約時代的禮儀律的東西。這就證明第七日不是對於新約中日子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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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7-20 06:49 | 只看該作者
第五,使徒在此表明,無論迦南地,還是安息日,都不是真正的安息,而信徒們必將盼望一個與此不同的安息——一個他們尚未享有的安息:在天堂中的永遠的安息,真信徒的靈魂一離開這個世界就將得享這一安息。「從今以後,在主裡面而死的人有福了。聖靈說:『是的,他們息了自己的勞苦,作工的果效也隨著他們』」(啟14:13)。這蒙福的安息藉著福音,既傳給了舊約時代的教會,也傳給了新約時代的人(來4: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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