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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傳國提四大理由正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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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1 22:41 | 只看該作者
這些人的邏輯是:有人雇一個槍手殺你,槍手向你開槍,你躲開子彈了,所以槍手無罪。無論槍手向你開多少槍,在打到你之前,他都是無罪的。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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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1 22:44 | 只看該作者
其實還應該起訴肖的教唆罪。

聽過美國的故事,有人雇兇殺妻,結果是警察卧底,雖然殺手未實施殺人,但仍然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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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1 23:31 | 只看該作者
呵呵,樓上看來需要好好補習一下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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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21 23:58 | 只看該作者
部分同意你的觀點。不過對強姦未遂定罪量刑在法律界沒有爭議。

    程子高就是那個為重慶打黑偽證案律 ...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1 22:10


謝謝提出傷害未遂罪的問題, 從理論上講. 似乎這應該成立, 但不知為什麼中國的刑法規定以結果論罪. 這是個學術討論的問題. 不知是否已寫入刑法? 律師不就是找法律的空子吃飯嗎?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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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2 08: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22 09:21 編輯
謝謝提出傷害未遂罪的問題, 從理論上講. 似乎這應該成立, 但不知為什麼中國的刑法規定以結果論罪. 這是 ...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21 23:58



    呵呵,並不是你說的只以結果論,而是根據罪名不同有結果犯也有行為犯。百度一下。關於哪種飯罪是行為犯哪種犯罪是結果犯也是有爭議的,不過我認為任何爭議都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我有利的我就這樣解釋對我不利的我就那樣解釋。在以前的回帖中就肖方案我曾經說過,任何犯罪都要結合情節手段等等來綜合判斷,不能只是簡單的看犯罪結果。肖雇凶傷人雖然沒有造成傷害,但他使用的手段足以使人致命的,並且用十萬元雇凶,情節也極為惡劣,如果碰到一個嚴厲的法官,按故意殺人未遂定罪量刑也無可非議,方舟子也聘請了律師,他們提請抗訴的理由正是基於此。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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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22 08:56 | 只看該作者
好像沒有故意傷害未遂罪, 而只有故意殺人未遂罪.

http://bianhu64.com/n324c1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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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2 09:1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22 15:12 編輯

quote]好像沒有故意傷害未遂罪, 而只有故意殺人未遂罪.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22 08:56 [/quote]


    呵呵,故意傷害有沒有未遂正是司法界爭論的焦點。這又牽涉到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犯罪行為人如何想的,是殺人還是傷害,只有天知地知他知,所以不能只聽犯罪嫌疑人怎麼說,而要綜合判斷。再舉前面的例子,某甲拿刀砍人,被抓后說我只想打他一下,呵呵,你相信嗎?任何具有正常思維的罪犯在交代時都會避重就輕的。

這又牽涉到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嚴重錯誤,應該是主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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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22 09:28 | 只看該作者
呵呵,故意傷害有沒有未遂正是司法界爭論的焦點。這又牽涉到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犯罪行為人 ...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2 09:18


是啊. 現在檢察官也不承認他們的主觀目的和兇器(從照片上看是小型的釘釘子的榔頭和細鐵管)構成殺人未遂罪, 這正是律師找到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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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sendg 發表於 2010-10-22 09:33 | 只看該作者
這些人的邏輯是:有人雇一個槍手殺你,槍手向你開槍,你躲開子彈了,所以槍手無罪。無論槍手向你開多少槍,在打到你之前,他都是無罪的。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1 22:41


哈,很形象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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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22 10:08 | 只看該作者
哈,很形象的說法.
huasendg 發表於 2010-10-22 09:33



問題是兇手拿的不是搶, 只是拷釘子的榔頭.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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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2 10: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22 15:11 編輯
是啊. 現在檢察官也不承認他們的主觀目的和兇器(從照片上看是小型的釘釘子的榔頭和細鐵管)構成殺人未遂 ...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22 09:28



    呵呵,那檢方不是認為方提起抗訴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量刑畸輕等幾項理由不成立嗎?也就是說檢方認為以尋釁滋事罪判的正確,你是不是也認可呢?應該明白一個道理,否定他不一定就是肯定你。關於作案的工具,有人一直說是拷釘子的小榔頭,那用小榔頭往任何人頭上砸一下看看是什麼結果?就像菜刀,既可以切菜,也可以殺人,切菜時它是菜刀,殺人時它就是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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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22 23: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0-10-22 23:28 編輯
呵呵,那檢方不是認為方提起抗訴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量刑畸輕等幾項理由不成立嗎?也就是 ...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2 10:40


我認為應是故意傷害罪. 不過刑法條文尚有可商討之處.

另外肖傳國未來是不是還會面臨著刑事起訴呢?一文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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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2 23:39 | 只看該作者
我認為還要考慮到雇凶的情節輕重,花10萬,100萬雇凶,和順便同朋友說你幫我教訓教訓他,性質完全不一樣,處罰也該不同。雇凶本身就有罪,應該鼓勵被僱人在行兇前檢舉雇凶的人。按目前看來行兇前檢舉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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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0-10-23 01:31 | 只看該作者
我認為還要考慮到雇凶的情節輕重,花10萬,100萬雇凶,和順便同朋友說你幫我教訓教訓他,性質完全不一樣,處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2 23:39


什麼都可以考慮, 問題是定罪只根據已寫好的刑法. 學術討論. 修改刑法, 得人大通過. 看來是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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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3 10:19 | 只看該作者
什麼都可以考慮, 問題是定罪只根據已寫好的刑法. 學術討論. 修改刑法, 得人大通過. 看來是來不及了故意傷害罪的定義在刑法上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一句很簡單的話,要靠法官檢察官去結合犯罪構成等方面去深刻理解,並不需要修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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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0-10-23 10: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康人家 於 2010-10-23 10:43 編輯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認定故意傷害罪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分清故意傷害罪與殺人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身體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殺人罪(未 遂)。
2.分清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過失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傷,也構成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如刑法關於強姦婦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和搶劫 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等,這些都屬於刑法的特殊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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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3 11: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23 11:57 編輯

我也說過法院以尋釁滋事判的不妥。
請你仔細看看犯罪未遂的規定。我更傾向於以故意傷害未遂判決,但這是司法界爭論不休且無定論的東西,所以法官沒有採用有爭議的說法。如果不想引起爭議如果按某些人說的有人想嚴懲肖傳國,那按照故意殺人未遂判呢?我認為並無不妥,但那樣可能就會判的重得多。
也許你會說肖等人只是想教訓一下方,我在上面的回帖里說了,犯罪故意是主觀上的東西,也就是人的想法,我們不能鑽進他大腦里去看他究竟怎麼想的,也不能只聽他的一面之詞,要結合犯罪手段、使用的工具、犯罪方法、預謀目的、犯罪後果等情節綜合起來看。

試問,肖如果只是想教訓一下方並不想傷害他更不想殺他,那麼他有必要花10萬元的天價(如果僅僅是教訓一下,10萬元在世界上估計也是最高價碼了)去僱人嗎?如果只是想打他一頓,有必要攜帶辣椒水和鐵鎚有必要雇那麼多人嗎?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徵是: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  犯罪未遂
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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