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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折射出中國人法制觀念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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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5-23 10:08 | 只看該作者
當官的嫖妓. 應該是中國所不允許的. 鄧貴大的錯誤是無可推卸的. 而且他的收入與其化費不附. 很可能還是一個貪官.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3 02:41
還有臉說別人是法盲?!
您既不在現場,又未作過調查
憑什麼斷定老鄧很可能還是一個貪官?
他是干招商的,
估計使用招商公款私用是可能的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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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5-23 10:13 | 只看該作者
本人是個法盲. 更是一個醫學基本知識盲.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2 21:01
我只想問您,如果您是小鄧,
如果您既沒有被姦汙,又沒有精神病

你會殺老鄧嗎?
1)您會的理由?
2)您不會的理由?
3)您聽天由命的理由?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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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59 發表於 2009-5-23 10:36 | 只看該作者
本人有不同的見解:
1. HANXIN顯然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 即發生爭執時.另有兩名女服務員在旁勸解. 因此不是三男一女. 而是三男三女的公眾場合. 不知為何作者略了這麼一個重要的事實?
2. 刺死一人刺傷一人的不 ...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2 21:01

引用一下別人在其他地方的留言:

《通報》三易,鬼神駭然!
倍可親(backchina.com) 警方兩則通報的前後對比,媒體已經指出:之前媒體報道的索要「特殊服務」被換成了索要「洗浴服務」,「按倒」在沙發變成了「推坐」在沙發上(摘自2009年5月19日新華網、揚子晚報,原題目:媒體稱湖北巴東警方像被刺官員「辯護律師」)。同時,5月12日通報中說的「休息室」,在18日的通報中變成「水療室包房」,兩者的區別是:在包房的服務員被提出特殊服務要求是正常的。同時,新通報把強姦企圖變成了「爭吵」,並且新增加了「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的表述。另外,對鄧玉嬌的自首被視為不確定。一步步地巧妙地為官員正名,而斷了鄧玉嬌正當防衛的後路。如此警方,猶如師爺。殺人用筆。

至於修腳刀,水果刀也是不一致的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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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 發表於 2009-5-23 11:03 | 只看該作者
在中國,法律本就是有偏向性的,再加上現在政府的公信力降低到了極點,這個法制觀念,想都不要想了。想要法院為你主持公道,要麼你有錢,要麼你有權,要麼你是某某人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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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 發表於 2009-5-23 11:03 | 只看該作者
這和當官不當官沒有關係,只要是公民法律面前一視同仁的。具體參見《治安處罰條例》
死神 發表於 2009-5-23 03:26

可嫖了幼女的幾位官員都無罪呀,沒見誰被判了,你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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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 發表於 2009-5-23 11:18 | 只看該作者
這和當官不當官沒有關係,只要是公民法律面前一視同仁的。具體參見《治安處罰條例》
死神 發表於 2009-5-23 03:26

可嫖了幼女的幾位官員都無罪呀,沒見誰被判了,你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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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3 11:26 | 只看該作者
我只想問您,如果您是小鄧,
如果您既沒有被姦汙,又沒有精神病
你會殺老鄧嗎?
1)您會的理由?
2)您不會的理由?
3)您聽天由命的理由?
Hanxin 發表於 2009-5-23 10:13


你有證據證明鄧玉嬌已被姦汙? 希望你不要把鄧玉嬌的清白作攻擊中國政法部門的犧牲品. 積點德行不行?
精衛銜微木,將以填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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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5-23 15:15 | 只看該作者
你有證據證明鄧玉嬌已被姦汙? 希望你不要把鄧玉嬌的清白作攻擊中國政法部門的犧牲品. 積點德行不行?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3 11:26
我是在用您老作比方呢
您不要牽扯到小鄧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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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5-23 15:59 | 只看該作者
1# 隔岸觀火
看來樓主對此案真的很不關心,所以對媒體對此案的大量的詳細的報道視而不見,我建議樓主將倍可親對此案的報道收集起來看一看,也許你就不會這樣說了.關心此案的人在網上發表意見,並不說明他們想代替司法部門判定此案,只是因為他們對鄧玉嬌的遭遇感同身受,對鄧玉嬌的結局感到擔心與焦慮,對不透明的司法部門不信任,對不尊重別人的人的痛恨,對公布案情的合乎常理地推斷,使大家認定了正義站在鄧玉嬌的一邊,一面倒地支持她,我看不出這與法制觀念是否淡漠有何聯繫?同時巴東警方前後兩次案情通報,明顯地企圖淡化官員們的責任,想將官員強姦未遂導致的血案引導為在普通爭執中鄧玉嬌突發抑鬱症發狂將鄧貴大刺死且將另一男人刺傷,但警方並未給出任何證據說明為何會有如此關鍵地轉變,這說明是警方法制觀念淡漠而非人民,更說明大家的擔心不是多餘的.沒有一個可信賴的透明的可預測的司法環境,下一次受害的可能是我們中的任一人,那麼大家通過輿論的壓力使司法部門知所戒懼又有什麼不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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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 發表於 2009-5-23 18:00 | 只看該作者
你有證據證明鄧玉嬌已被姦汙? 希望你不要把鄧玉嬌的清白作攻擊中國政法部門的犧牲品. 積點德行不行?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3 11:26

蓄意強姦不算強姦?把你女兒獻出來,我找人蓄意強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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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 發表於 2009-5-23 18:02 | 只看該作者
中國共產黨長期凌駕於國家人民憲法之上,三套馬車都由黨說了算,黨長期搞司法黑箱操作,人民都在也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法制觀念又從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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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yong 發表於 2009-5-23 20:17 | 只看該作者
那些沒能成為鄧玉嬌的美女們

高鶯鶯,18歲,湖北襄樊老河口市人,在寶石賓館上班期間因為抗拒有權勢者求歡,遭強姦,被從賓館10樓推下摔死。案件中發生警方搶屍體火化、毆打恐嚇家屬、警方偽造證詞、官方偽造證據、知情者離奇死亡等情況。
周軍麗,20歲,河南人,在桐鄉打工期間為了免遭強姦,從四樓摔下,造成頸部以下高位截癱。

小靜,17歲,四川人,為反抗強暴跳樓致傷,終生癱瘓。

黃靜,21歲,湘潭市臨豐小學音樂教師,被姦殺在臨豐小學宿舍內,當局偽造屍檢報告、毀滅證據、拖延阻礙辦案、恐嚇家屬等。

楊代莉,17 歲,四川大竹縣萊仕德酒店員工,遭官員輪姦並虐殺,「身上被針刺了很多小孔,幾顆牙齒被打掉,舌頭被咬斷,乳房被割掉,下身被弄爛等」。官方百般阻撓案件調查,引起當地民憤。

孫巾雲, 18 歲,江蘇省灌南縣人,於2006 年8 月11 日夜,在飯店下班回宿舍的路上,遇歹徒攔路強姦,孫反抗遭毒打致死。報案后,其親屬卻被公安局毒打。公安局並不予立案。尚偉麗,19歲,唐河縣上屯鄉丁崗村人,原在唐河縣一家餐館打工,1999 年7月,被當地員警陷害侮辱監禁,無法逃生,被逼迫跳樓導致終生高位癱瘓。http://bbs.enshi.cn/thread-9564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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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並不如煙 發表於 2009-5-23 21:21 | 只看該作者
中國人法制觀念淡薄?中國官員更「無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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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g 發表於 2009-5-24 01:25 | 只看該作者
這和當官不當官沒有關係,只要是公民法律面前一視同仁的。具體參見《治安處罰條例》
死神 發表於 2009-5-23 03:26

《治安處罰條例》,本身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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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g 發表於 2009-5-24 01:27 | 只看該作者
你有證據證明鄧玉嬌已被姦汙? 希望你不要把鄧玉嬌的清白作攻擊中國政法部門的犧牲品. 積點德行不行?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3 11:26

中共官員早就開始姦淫幼女了,你還在維護「中國政法」,你是什麼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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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g 發表於 2009-5-24 01:29 | 只看該作者
你有證據證明鄧玉嬌已被姦汙? 希望你不要把鄧玉嬌的清白作攻擊中國政法部門的犧牲品. 積點德行不行?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3 11:26

你有什麼證據證明鄧玉嬌沒有被姦汙?
希望你不要繼續「玷污」鄧玉嬌以維護「中共政法」的虛偽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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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g 發表於 2009-5-24 01:3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bg 於 2009-5-24 01:35 編輯
網路民意並不能取代司法公正。
打狗棒 發表於 2009-5-23 04:16

這就叫:圖窮匕首見!
你乾脆就直接說:網路民意沒有用,不能扭轉司法不公正的現實!
況且還有我們這些五毛,為從主子那裡分得五角錢,就在這裡混淆視聽、混淆是非、擾亂大眾思維、轉移視線,為獨裁者叫好、為既得利益者喝彩,繼續強姦幼女、姦汙鄧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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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遷 發表於 2009-5-24 01:38 | 只看該作者
至少,其他兩個男的也應該以「流氓罪」、或「妨礙他人人身自由罪」的嫌疑抓起來吧?只抓女嫌犯不抓男嫌犯,本身已經暴露出一種司法不公了。不是網民無知,是中國的司法當局有意無意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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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zhiyong 發表於 2009-5-24 05:47 | 只看該作者
其實討論這件事,首先要先撇開不相關的東西。這三個人他的行為和後果跟他的職務有沒有必然的聯繫,比如他們動用權力把受害人抓起來強姦,或者動用權力,威脅受害人以達到目的,那當然跟他濫用職務權力有關。但從本案來看,他們去酒店吃飯,想嫖娼,這是他們的行為,以及後面發生的一切,他們的職務權力並沒有牽涉其中,如果不是他們,而是其他普通老百姓,做了他們一樣的事,是應該要有相同的判決的,這樣的判決,不會因為他們是鎮上的幹部而要加重或減輕,(至於幹部吃喝及嫖娼嫌疑,那要另案出來,不能混淆),所以,討論這個案子,只能這麼說,他們三個人做了什麼什麼,要針對他們的行為,以及這個行為造成的後果。同樣,對於小鄧姑娘,也只能針對行為,她在那麼一種狀況下她的行為的法律界定來討論,一定要撇開感情色彩,如果將來有其他三個人對一個大媽也做同樣的行為,造成同樣的後果,判決也應該會一樣,不能因為小鄧姑娘年輕就是強姦,大媽年紀大點就不是強姦。現在網路上的很多東西帶有很強烈的情緒色彩,「烈女」,「官員」,難道將來做了同樣事的不是官員的就可以不一樣判嗎?受害的是大媽就可以不一樣判嗎?按照法律就是要一樣判,所以,把有感情色彩的與案件本身無關的一定要剔除掉,還原當時的實際情況(警察的術語應該叫現場還原),控辯雙方各提證據辯論,法官根據法律精神判決。法院不能跟著民意走。法院要有專業精神,要講證據,依照法律精神來判案,一旦法院判了,就要尊重法院的判決,在這時候,民意就不算什麼。要樹立法治精神,人家愛怎麼說讓他說去,法院要不被輿論影響,有的案件,沒法官同意,警察不能對外透露情況,並不是一切都對外公布的,以免影響法官判案立場。我覺得法院不要通過報紙,輿論來了解案情,會影響公正立場,要只認證據,中國的法官還沒意識到這些,人民也沒意識到這些,整體法治水平偏低,法治歷史經驗都不足

如果有人說,中國現在沒有法律,或有法不依,或官官相護,進而要求法院必須要按他們的意思來判,或說按民意來判。我覺得這是不對的。沒有法律,可以要求立法,有法不依官官相護要有證據,可以揭發舉報,可以監督,或許很難,但只能這麼做,否則,又要象文革時期,搞群眾專政,砸爛公檢法,說某某人,民憤極大,不用審不用判,人民專政就可以把他斃了,不能這樣啊,可以因為公憤而要求修改法律,但公憤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因為這個公憤收很多因素影響,抓到偷車的小偷也有很多公憤,很多丟過車的人都想把他們打死,但不能真的做,同樣道理,前兩天因為要討薪而跳橋的人,他造成馬路堵塞,也有很多公憤,很多人要他要跳快跳死了拉倒,但後來那個老頭代表公憤拉他掉下卻違了法,所以,判定案子時,是要按法律條文精神來的,加上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權,得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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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09-5-24 07:56 | 只看該作者
這就叫:圖窮匕首見!
你乾脆就直接說:網路民意沒有用,不能扭轉司法不公正的現實!
況且還有我們這些五毛,為從主子那裡分得五角錢,就在這裡混淆視聽、混淆是非、擾亂大眾思維、轉移視線,為獨裁者叫好、為既 ...
bbg 發表於 2009-5-24 01:31

有理說理,請你不要強詞奪理,對正常討論問題,發表個人意見的不同觀點者亂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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