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1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為何某些基督徒熱衷於和犯罪分子看齊

[複製鏈接]

83

主題

1796

帖子

428

積分

貝殼網友三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2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常常 發表於 2007-8-5 11: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提到聖經里殺嬰不人道,就有基督徒跳出來說現代社會還有人喝嬰兒湯胎盤湯,一說到聖經里有吃人肉,也馬上有基督徒跳出來說飢荒時代也有吃人現象。

應該說,從過去到現在,吃人這種罪惡一直沒有斷絕過。殺嬰現象今天仍然存在,比如八月二日倍可親新聞里就有一個《丈夫逼妻掐死親生女兒 外婆幫忙煮屍滅跡》的報道:

https://big5.backchina.com/newspage/2007/08/02/129312.shtml

但是,現代社會的殺嬰吃人現象是和社會公德格格不入的,是受唾棄和譴責的,是受各國政府和司法機關作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嚴厲打擊的。從報道里也可以知道,殺人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當某些基督徒把現代社會裡殺嬰吃人現象和聖經里的殺嬰吃人記錄相提並論的時候,有意掩蓋了聖經里的殺嬰是基督教信仰所提倡的,而現代社會的殺人殺嬰是現代社會公德所譴責和受政法制裁的這種區別。當某些基督徒每次將這兩者相提並論的時候,就實際上將基督徒的道德標準降低到犯罪分子的程度了。

某些基督徒為什麼要做這樣的混淆?我認為是基督徒是在為犯罪尋找借口,也就是說,既然現代社會還有殺嬰吃人肉這種先例,基督徒還有什麼不敢去做?只要犯了罪之後「因信」,就可以「稱義」,就心安理得了。

[ 本帖最後由 常常 於 2007-8-5 00:34 編輯 ]
多喱咪化嗦啦柒哆!!!(1 2 3 4 5 6 7)
飛行麵條怪與你同在!拉麵!
http://zh.wikipedia.org/wiki/飛行麵條怪物信仰

770

主題

1萬

帖子

5221

積分

二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5221
沙發
Servant 發表於 2007-8-5 11:5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常常 的帖子

常常,建議你把題目改的準確一些,好嗎?

你不是指所有的基督徒吧?

謝謝。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83

主題

1796

帖子

428

積分

貝殼網友三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28
3
 樓主| 常常 發表於 2007-8-5 13:3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Servant 的帖子

很好,改了

顯然 Servant 也是不贊成用用現代人的犯罪來搪塞別人批評聖經上的犯罪的,這樣不錯

相信還有其它基督徒有類似 Servant 觀點的,歡迎來報個到,一起反對那些混淆是與非混淆罪與罰的極端派基督徒
多喱咪化嗦啦柒哆!!!(1 2 3 4 5 6 7)
飛行麵條怪與你同在!拉麵!
http://zh.wikipedia.org/wiki/飛行麵條怪物信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770

主題

1萬

帖子

5221

積分

二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5221
4
Servant 發表於 2007-8-6 09:52 | 只看該作者
常常,謝謝。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29

主題

2031

帖子

1232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232
5
Crossing 發表於 2007-8-6 10:45 | 只看該作者
在極端情況下,吃人肉以維持生存並不是「犯罪「;
在沒有信仰維繫的今天,吃胎盤並沒有相關的法律予以制止;
既然世界都是神創造的,世界上出現什麼事都不稀奇;
以道德標榜自己,在極端狀態下毫無用處;
因為人都是罪人,自己決定不了自己的命運;但依靠神的恩典,人能知道在極端狀態下能做出什麼,這就是先知的恩賜。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

主題

474

帖子

101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新手上路(初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01
6
ayunk 發表於 2007-8-7 01:18 | 只看該作者

見賢思齊.......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5

主題

829

帖子

205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205
7
待宰的羔羊 發表於 2007-8-7 13:0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Crossing 於 2007-8-6 10:45 發表
在極端情況下,吃人肉以維持生存並不是「犯罪「;
在沒有信仰維繫的今天,吃胎盤並沒有相關的法律予以制止;
既然世界都是神創造的,世界上出現什麼事都不稀奇;
以道德標榜自己,在極端狀態下毫無用處;
因 ...


請不要胡扯了.
英國有個著名的案例, 講一艘船在海上遇難了. 最後在救生船上的逃難者把最弱小的一個人殺了吃了.
這個案例經典之處在於: 事實證明,那個被殺的人肯定等不到營救就會死. 而那些吃他的人,如果不這麼做,也將可能挨不到獲救的時候.

接下去他們受到了審判, 是殺人罪.
至少我知道的,現有的國家的法律內,在任何時候,你都不可以殺人吃肉.......這都是犯罪.....

那個案例法官最後的評述是, 任何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別人的身體來獲利.
其實無論一個人是不是基督徒,是不是無神論者, 這都是最最基本的道德底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61

主題

1萬

帖子

8420

積分

五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8420
8
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8-7 13:49 | 只看該作者
有意掩蓋了聖經里的殺嬰是基督教信仰所提倡的,而現代社會的殺人殺嬰是現代社會公德所譴責和受政法制裁的這種區別。
才看到這個話題。殺嬰是基督教信仰所提倡的?這個結論從何而來??我們的觀點到底是什麼?你弄明白了嗎?如果可能,我想請你把你我們的觀點複述一遍。

我倒是認為你有意把基督教信仰與人類的邪惡罪性看齊! 聖經揭露人的邪惡,不等於說聖經是邪惡的。

[ 本帖最後由 同往錫安 於 2007-8-7 13:52 編輯 ]
To God in faith. To others in love.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61

主題

1萬

帖子

8420

積分

五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8420
9
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8-7 13:53 | 只看該作者
現代人犯罪是犯罪,以色列民吃自己的兒女也是犯罪,並沒有兩個標準!不知道你是沒有看明白,還是故意混淆是非。
To God in faith. To others in love.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17

主題

4041

帖子

1373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新手上路(初級)

Rank: 4

積分
1373
10
zgb9333 發表於 2007-8-7 15:1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同往錫安 於 2007-8-7 13:53 發表
現代人犯罪是犯罪,以色列民吃自己的兒女也是犯罪,並沒有兩個標準!不知道你是沒有看明白,還是故意混淆是非。


兩個都是罪,而且都是自己犯下罪,並非因為別的什麼東東的---使或詛咒或預言而發生,根本上就是他們自己犯的罪。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61

主題

1萬

帖子

8420

積分

五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8420
11
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8-7 15:1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0 zgb9333 的帖子

非常感謝你認同都是他們自己犯的罪。

對於神的警告與預言,關乎對神屬性的認識,這個,如果你有興趣,可以慢慢再聊。 以前帖過神的屬性的帖子,看能不能打撈上來。

我們正在主內討論神絕對的主權與人完全的責任之間的關係。根據聖經,是不矛盾的。但不是很容易被人理解的,如果把人和神放在同一層次來看的話,將永遠是矛盾的。除非我們承認聖經啟示的那樣,神與我們完全不同類,他是遠遠超越我們之上的。

[ 本帖最後由 同往錫安 於 2007-8-7 15:25 編輯 ]
To God in faith. To others in love.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61

主題

1萬

帖子

8420

積分

五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8420
12
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8-7 15:22 | 只看該作者
居然可以SEARCH到,不錯! 有空慢慢看。

關於基督教的教義,參看基督教FAQ是系統的介紹。

這篇神是什麼,是教義中的神論。希望對你了解神的屬性,有點幫助。

http://club.backchina.com/main/v ... FD%B0%B2&page=1
To God in faith. To others in love.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6-30 22:39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