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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送女子回家被控強姦入獄 兩年後女子承認是誣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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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9-1 21: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9/1  消息來源:大河報

  
  「被強姦者」王玲向有關部門反映「誣告」情況的信件

  

  劉國強至今仍在為案子奔波,身後正是當年事情的起點位置——火車站。


  28年前,劉國強還是平頂山市新華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命運轉折於送一個陌生姑娘回家的夜晚,劉國強第二天被控強姦,隨即鋃鐺入獄,雖然他堅稱冤枉,仍被判刑5年。

  兩年後,「被強姦者」向有關部門寫信,替劉國強翻案併當面向其道歉。劉國強以為事情有了轉機,熬到出獄后也未停止申訴,但奔波20年,仍未洗掉強姦犯之名。

  「我沒有強姦她,我只想在有生之年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成為一個56歲老人活著的全部意義。

  改變命運的一夜

  那一夜,已婚刑警劉國強的命運被徹底改變了。

  1982年7月4日晚,平頂山市新華公安分局刑警劉國強與兩名同事宋海龍、胡國臣下班后一起喝酒,其間接到分局指令,須迅速趕到分局「集中行動」。

  喝多了的劉國強被另兩名警察安排先回家休息,他們倆去分局。但劉國強隨後腰別手槍,騎自行車到了他分管的火車站。「別人都去行動了,我在家明顯不合適。」劉國強回憶稱。

  第二天凌晨1時50分許,他發現火車站黑暗處有人影在晃動。劉國強稱,那段時間火車站曾頻發「色誘」案件。

  黑暗中的人是19歲姑娘王玲(化名),她在接受劉國強詢問時,一會兒自稱從外地坐火車剛回來,一會兒又說在等哥哥。劉國強決定將她帶回分局,其間,火車站派出所民警也到過現場。

  王玲起初不願跟劉國強走,其後又稱是在等回火車站職工宿舍推自行車的男友張興(化名),兩人當晚看電影后都丟失了各自住處的鑰匙,原打算讓男友借車送其回父母處。

  此時,離劉國強見到王玲已一個多小時,因遲遲不見王玲男友,劉國強決定送王玲回家。「我主要是考慮到她一人回家不安全。」劉國強稱,他掏出了手槍來證明自己的警察身份。

  凌晨3時許,劉國強騎車帶著王玲離開火車站。行至湛河公園時,劉國強稱要帶著王玲「進去巡邏」。

  「當時湛河公園很亂,經常發生搶劫情侶案件,我帶著她進去巡邏更方便。」劉國強這樣解釋他當時的想法。

  劉國強稱,因為酒後胃疼,他在公園裡吐了很久,想讓王玲騎自行車先走,第二天再把車送回來,但王玲想讓劉國強送她回去。

  「她說回去太晚了怕父母打罵,我倆從公園出來后,又走到文化宮裡坐到凌晨5點多,那時候都有人跑步了,她讓我把她送到她的女同事家裡。我倆談了很多,我確實說過想和她處朋友的話,還開玩笑說『讓親一下』,但她說『去你的』就到一邊兒去了,我連手都沒碰她一下。」劉國強說。

  當天下午,劉國強去了王玲的工作單位,「想證實一下她到底是不是在那兒上班」,但他沒能見到王玲,因為王玲已經去市公安局報案了。

  在王玲的控告信中,除劉國強送她回家的內容與劉所述基本一致以外,多出了一段描述劉國強強姦她的細節:「他說想和我處朋友,還說要親我一下,我沒讓。在文化宮北門旁邊的樹林里,我倆剛坐到一個石凳上,(我)就被他一把拉了過去,摁倒在石凳的南邊強姦了。到凌晨5點多的時候,文化宮裡都有人跑步了,我讓他把我送到一個女同事家裡,女同事的妹妹起早要去上班,我先把褲頭洗了,然後到她妹的床上睡了。」

  沒有證據的強姦案?

  當晚,劉國強得到了市公安局領導的「破格」召見,也就是從那時起,劉國強知道自己被王玲告了。

  在走完了拘留、逮捕等一系列程序后,1982年12月31日,劉國強被新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劉國強自始至終沒有承認強姦王玲,他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名,還在逮捕證下方寫道:「我沒有觸犯刑法,更談不上強姦!」

  記者在這起「強姦案」的案卷中找到了王玲的控告信,和警方拍攝的物證圖片,有劉國強的手槍、王玲的褲子、文化宮的石凳等。

  「這些證據沒有一樣可以證明劉國強強姦了王玲。」河南教育學院法律系講師王子喜說。

  王子喜在一年前接觸到了劉國強的案子,他說「當年雖然沿用的是老刑法,但對強姦案的認定與現在的新刑法變化不大,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但通過案卷,一是找不到劉國強強姦王玲的證據,二是劉國強自始至終沒有承認強姦,三是沒有證人證言和現場勘驗。」

  案卷中,王子喜還發現了一份「彙報案件記錄」,時間是1982年9月28日9時,地點是市政法領導小組會議室,參加者中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長、市法院院長等。記錄的最後寫道:劉國強持槍強姦一案,彙報以後,黨組研究認為,證據確鑿,已構成強姦罪,應立即提請批捕。

  接連多日,記者在平頂山採訪,找到了這起強姦案的多名相關者。

  63歲的胡國臣因患病已言語不清,他向記者比劃著說:「沒證據,啥證據沒有就判了,劉國強虧得很。」

  當年的新華公安分局預審股股長孫耀堂,退休后隱居在魯山縣倉頭鄉深山中,8月23日,記者幾經努力找到了他。孫耀堂當年負責預審這起案子,他稱,是沒啥證據,控告者王玲因為褲頭已經洗過,送到北京也沒檢測出任何東西,「主要是上頭已經定了,所以這個案子我們當時審也是走走過場」。

  當年的新華公安分局局長,如今早已退休在家的李天成,8月24日見到劉國強時稱:「為你這事我當時還向市局寫過檢查。」

  李天成說:「當時公安隊伍對作風問題管得特別嚴,但你一個刑警黑燈瞎火把人家一個女孩帶出去幾個小時咋說也不正常,當時輕判五年就是考慮到沒證據,再加上後來那個女的也站出來說她沒被強姦。」

  李天成稱,到現在他還記得1984年王玲到他辦公室「翻案」時的情景,他氣得拍著桌子大惱:「既然沒強姦你,你為啥誣告劉國強,你趕緊到法院去給人家糾錯去。」

  「被強姦者」趕到監獄向犯人道歉

  1984年,受害者王玲自稱經受不了「內心的煎熬」,站出來向有關部門反映「誣告劉國強」的經過。

  此時,劉國強已在獄中改造近兩年。

  王玲在這份抬頭為「尊敬的市各級政府」的信件中寫道:「我在無奈的情況下,錯告了劉國強……我願向政府檢查,並向劉同志賠禮。」

  王玲稱,那一夜過後,她在女同事家睡到上午8點多,去電影院找鑰匙,見到男友張興,就說了發生的事。

  「可他(張興)說:你一夜沒回家,肯定沒幹好事,你去告他強姦你了。我不去,他就在大街上打我,把我打得順口流血……在他的暴力和逼迫下,我出於無奈,才同他一起到了公安局。」

  「去前他一遍遍地交代,叫我如何如何說。結果到了公安局,我哭得說不成話,公安局的同志就說,你們回去寫份材料吧。張興就拉我到他住的地方,逼著我寫材料。我不寫,他說你白天到公安局說了,現在改口也晚了。我借口頭疼不寫,他就根據我的口述,捏造了假材料讓我抄,我說沒有的事我不抄,他就用皮帶抽我。」

  「後來他看來硬的不行,就對我說,你抄吧,寫出來后我也不會以此為借口拋棄你的,如果你不抄,我決不饒你,讓你一輩子不得安生。在他的誘騙威逼下,我違心地抄寫了那份喪盡天良的假材料。」

  「事過不久,張興對我的態度就變了,他借劉國強的事同我斷絕關係,並嚇唬我:你如果說出此事,肯定會定你誣告罪。我這時才醒悟,告劉國強是張興事先設計好的圈套,為的是甩掉我。」王玲在信中稱。

  這封信的落款是1984年7月31日,此前的5月5日,王玲已將同樣內容的信寄給了公檢法等部門。

  這一次,王玲除了把信親自送到有關部門外,還把一盤錄音帶一併送去。錄音帶里,是她對誣告劉國強過程的詳細陳述。

  但王玲的信件未能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王玲找到正在勞改的劉國強,除交給他向有關部門反映的信件及錄音帶外,還當面道歉,說對不起他。

  此後不久,王玲結婚成家。而劉國強出獄後妻離子散,不得不四處流浪。

  申請刑事再審

  劉國強步行4個多月到了四川,而後輾轉甘肅、北京。其間,他拾過荒,打過零工,還因為在建築隊當小工摔斷過腸子,但申訴的想法從未停止。

  劉國強不間斷地向各級部門寫信,但信件都如石沉大海。

  2009年,事情有了一點轉機。當年6月,回到平頂山的劉國強把案件情況及王玲寫的信提供給了當地律師高好民。高好民剛開始並不看好這個案子,「一是案件時間太長,二是沒有新的證據,除非王玲現在還願意站出來替他作證」。

  當月,當高好民帶著平頂山恆信公證處的兩名公證人員找到王玲時,王玲的第一句話就是:「是的,這個案件是假的,劉國強是被冤枉的。」

  王玲已是一名大二女生的母親,她說以為劉國強的案子早就重新審理了。

  6月23日,王玲趕到高好民的辦公室內,當著公證人員的面,重新做了一份詢問筆錄,證實了當年那封信及錄音的真實性。

  律師問王玲,既然明知劉國強是被冤枉的,為什麼要告他,王玲說:「當時的對象張興毆打、折磨我,非逼我去告劉國強強姦我,否則以後也不放過我,他打我用的手銬(鐵絲做的),我保存了好多年,直到結婚後才扔掉,我當時年輕,害怕,被逼得受不了了。」

  拿著這份公證書及相關材料,2009年,劉國強向新華區法院提交了刑事再審申請書。

  2009年12月16日,新華區法院駁回了劉國強的申訴,稱劉國強提供的證據與事實不符,劉國強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該院一名副院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劉國強取得的證據不是當事人王玲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他們調查時,王玲又否定了此前的說法。

  緊接著,劉國強將再審申請書遞交到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7月23日,中院同樣駁回了他的申請,稱劉國強提供的證據,經核實不是出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高好民稱,曾私下與該院法官接觸,法官稱已經意識到了該案缺少證據的瑕疵,但要在市一級糾錯的話難度太大,賠償倒不怕,主要是追責太難,所以只好讓他到上級法院去申訴。

  如今,劉國強的再審申請書已經提交到了省高院,而在公證書上籤過字的王玲不願接受記者採訪。

  王玲的前男友張興也已在西平縣成家,當高好民帶著公證人員找到他時,他承認確實因為生氣打了王玲,但關於控告信,他與王玲的陳述相去甚遠:「我沒逼她,是她自己寫的。」

  對於當晚所看的那場電影,倆人的回憶是一致的,是《第三個謀殺者》。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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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10-9-1 21:37 | 只看該作者
邪惡公檢法,無證據也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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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sendg 發表於 2010-9-1 23:01 | 只看該作者
邪惡公檢法,無證據也敢判刑?
Hanxin 發表於 2010-9-1 21:37


HANXIN嚴重言重了.
1.那是八十年代初的事吧,那時的強姦犯一定是要殺頭的.正因為無證據,所以只是判刑,公安也得就刑.
2.從文中的描述來看,那公安是沒法自證清白的.說輕點,是真有「色誘」的事實:


第二天凌晨1時50分許,他發現火車站黑暗處有人影在晃動。劉國強稱,那段時間火車站曾頻發「色誘」案件。

  黑暗中的人是19歲姑娘王玲(化名),她在接受劉國強詢問時,一會兒自稱從外地坐火車剛回來,一會兒又說在等哥哥。劉國強決定將她帶回分局,其間,火車站派出所民警也到過現場。

  王玲起初不願跟劉國強走,其後又稱是在等回火車站職工宿舍推自行車的男友張興(化名),兩人當晚看電影后都丟失了各自住處的鑰匙,原打算讓男友借車送其回父母處。

  此時,離劉國強見到王玲已一個多小時,因遲遲不見王玲男友,劉國強決定送王玲回家。「我主要是考慮到她一人回家不安全。」劉國強稱,他掏出了手槍來證明自己的警察身份。

  凌晨3時許,劉國強騎車帶著王玲離開火車站。行至湛河公園時,劉國強稱要帶著王玲「進去巡邏」。

  「當時湛河公園很亂,經常發生搶劫情侶案件,我帶著她進去巡邏更方便。」劉國強這樣解釋他當時的想法。

  劉國強稱,因為酒後胃疼,他在公園裡吐了很久,想讓王玲騎自行車先走,第二天再把車送回來,但王玲想讓劉國強送她回去。

  「她說回去太晚了怕父母打罵,我倆從公園出來后,又走到文化宮裡坐到凌晨5點多,那時候都有人跑步了,她讓我把她送到她的女同事家裡。我倆談了很多,我確實說過想和她處朋友的話,還開玩笑說『讓親一下』,但她說『去你的』就到一邊兒去了,我連手都沒碰她一下。」劉國強說。

  當天下午,劉國強去了王玲的工作單位,「想證實一下她到底是不是在那兒上班」,但他沒能見到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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