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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感恩欲回報社會 鄧玉嬌改名「鄧清零」(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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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09-6-18 06: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6月16日11時,湖北省巴東縣法院一審判決在娛樂場所刺死鎮幹部的女服務員鄧玉嬌「有罪免處」。鄧玉嬌及其家人表示滿意。

  一審結束后,鄧玉嬌情緒穩定。她告訴記者,對判決結果感到滿意,因此沒有上訴的打算。這是自今年5月10日案發以來,鄧玉嬌首次直接面對媒體說話,她的母親張樹梅和祖父鄧正蘭均在場。

  在過去的一個多月里,這位21歲的姑娘曾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因等待司法鑒定而住院觀察,爾後被改為監視居住。如今,法院宣判,她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防衛過當,她因患心境障礙,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同時又有自首情節,所以法院決定對其免除處罰。

  鄧玉嬌向記者透露,回到家后,她打算先把自己的病治好,如果有可能,會趁著年輕多學一些知識和技能,然後找一份好的工作,把生活過好。

  當記者告訴鄧玉嬌社會上有很多人關心她時,她的眼淚奪眶而出。她哽咽著說:「感謝黨和政府,感謝所有關心我的人,將來我會多做善事,回報政府和社會。」對於家人,她同樣心存感激。「案發以後,家人都很關心我,我們溝通得很好,感情也更近了。」她說。


6月16日,鄧玉嬌在庭審休息間隙接受記者採訪

  鄧母表示:「在此案中,女兒的防衛行為給對方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和損失,我深感歉意。對於今天這樣一個寬大的處理結果,我很滿意。」

  在16日上午近3個小時的庭審中,被告席上的鄧玉嬌頭扎馬尾小辮,身穿白色運動T恤和黑色七分褲。她話不多,但精神狀態良好,思路清晰。

  記者採訪完后,醫務人員再三叮囑鄧玉嬌半個月後進行複查,隨後她在母親的陪伴下,走出了法院大樓。這時,在法律上已徹底恢復自由身的鄧玉嬌小聲問母親:「媽媽,我能去逛街嗎?」

  從清晨起,法院大樓前後就開始有群眾聚集。庭審結束時,近二百名關心此案的群眾仍等候在法院大門外,大家一直都保持著良好的秩序。

  另悉,16日下午16時許,鄧玉嬌在巴東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上簽字,「服從判決」。

  鄧玉嬌要取新名字叫「鄧清零」

  東南新聞網也報道,備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案」昨天上午11時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結束。法院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予處罰。不過,鄧玉嬌要獲得真正的自由還需等上10天。


6月16日,鄧玉嬌在法庭上

  鄧玉嬌防衛過當,免予處罰

  巴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鄧貴大、黃德智等人酒後到該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娛樂城玩樂。黃德智強迫要求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陪其洗浴,遭到拒絕。鄧貴大、黃德智極為不滿,對鄧玉嬌進行糾纏、辱罵,在服務員羅某等人的勸解下,鄧玉嬌兩次欲離開房間,均被鄧貴大攔住並被推坐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當鄧貴大再次逼近鄧玉嬌時,被推坐在單人沙發上的鄧玉嬌從隨身攜帶的包內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鄧貴大刺去,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上前對鄧玉嬌進行阻攔,被刺傷右肘關節內側。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黃德智所受傷情經鑒定為輕傷。

  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辭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據悉,此前,黃德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夢幻娛樂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關責任人正在被依法查處之中。

  鄧玉嬌話不多但思路很清晰

  據旁聽人員介紹,庭審於上午8時30分在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進行。鄧玉嬌頭扎馬尾辮,身著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褲,出現在被告席上。她身體略顯虛弱,但精神狀態還算良好。整個庭審期間,鄧玉嬌說話不多,聲音也比較小,但思路很清晰。


6月16日中午11點半左右,恢復自由的鄧玉嬌走出法庭,與母親一起回家

  鄧玉嬌滿意結果,無上訴打算

  一審結束后,鄧玉嬌情緒穩定。她告訴記者,對判決結果感到滿意,因此沒有上訴的打算。這是自今年5月10日案發以來,鄧玉嬌首次直接面對媒體說話,她的母親張樹梅和祖父鄧正蘭均在場。

  鄧母表示:「在此案中,女兒的防衛行為給對方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和損失,我深感歉意。對於今天這樣一個寬大的處理結果,我很滿意。」

  記者採訪完后,鄧玉嬌在母親的陪伴下,走出了法院大樓。這時,在法律上已徹底恢復自由身的鄧玉嬌小聲問母親:「媽媽,我能去逛街嗎?」

  專訪鄧玉嬌及其家人

  鄧玉嬌愁容散去,淡定地坐在客廳沙發上,偶爾露出淺淺的笑。白色T恤,面容清秀,身材修長,21歲的青春女孩。

  昨日中午,在巴東縣城的爺爺家,鄧玉嬌從容、淡雅地坐在了記者對面。周圍,她的爺爺、母親、繼父、大姑陪護著她。在爺爺的安排下,記者與鄧玉嬌有了一段簡短的對話,但大多問題都由爺爺代為回答。爺爺鄧正蘭,曾在法院工作10餘年,做過庭長,思維縝密,措詞嚴謹。他說,孫女剛經過半天庭審,回答了很多提問,已經很累。

  採訪結束,鄧玉嬌特意換上一件平日喜歡的銀灰夾克,讓記者拍照。鄧正蘭說,這是孫女恢復自由的一天,也是孫女新的起點。換套新衣服拍照,就是想通過媒體告訴所有關心鄧玉嬌的熱心人,她的一切將要從零開始。

  為此家人還商量,準備給鄧玉嬌取個新的名字,叫「鄧清零」。


6月16日,鄧玉嬌的母親接受記者採訪

  記者:此刻是一種什麼心情?

  鄧玉嬌:(點頭)還好。

  記者:對今天的一審判決還滿意嗎?

  鄧玉嬌:嗯,滿意。

  記者:今天的結果,想到了嗎?

  鄧玉嬌:(沉默片刻)有點出乎意外。

  記者:本來,你預想中會是什麼結果?

  鄧正蘭插話:她一個小孩子,法律方面的又不懂,根本沒想過什麼結果。(爺爺提示,孫女上午剛開完庭,很累,情緒也很不穩定,提問由他來回答。)

  記者:現在每天還在吃藥嗎?

  鄧玉嬌:(點頭)是的。(大姑插話)吃治療抑鬱和失眠的葯。

  記者:現在是不是輕鬆多了?

  鄧玉嬌:是的。

  記者:對接下來的生活有什麼打算?

  鄧玉嬌:找一份工作,好好地生活。

  專訪鄧玉嬌辯護律師

  《財經》:很多網友懷疑兩位律師是湖北官方委派的。

  律師:我們在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已回答了這個問題。我們是依據當事人的信賴及委託而代理本案的。我們認為,比委託關係的建立更為重要的是,律師在接手案件后的表現,是不是真正地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至關重要的。我們通過本案的公開開庭,已經充分闡明了我們的辯護意見。

  《財經》:兩位律師都有政府法律顧問的背景,這是否會影響到兩位律師對鄧玉嬌案的代理與辯護工作?

  律師:我們兩位律師確實具有政府法律顧問的背景,但這並沒有影響我們獨立履行律師職責。


鄧玉嬌的爺爺在法庭上旁聽

  鄧玉嬌案全過程

  2009年5月10日晚,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3名工作人員在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娛樂城消費時,與一女服務員發生爭執,該服務員用水果刀將對方兩人刺傷,其中一人被刺傷喉部,經搶救無效死亡。

  5月12日:鄧玉嬌被送到恩施州優撫醫院進行檢查鑒定。

  5月18日:巴東縣公安局稱,已經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對其立案偵查,是否自首須經法院認定。

  5月19日:被警方以「故意殺人」立案的鄧玉嬌,已於下午1點左右辦理了出院手續,被警方帶走。

  5月21日:律師兩次前往看守所會見了鄧玉嬌,要求警方封存鄧玉嬌案發當天的乳罩和內褲等有關證物。

  5月21日晚:放置了11天的鄧玉嬌衣物,突然被其母張樹梅全部清洗。

  5月25日: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向巴東縣公安局遞交了委託手續,並前往巴東縣看守所會見了鄧玉嬌。

  5月26日:經公安機關審查,決定依法對「女服務員刺死鎮招商官員」的犯罪嫌疑人鄧玉嬌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

  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認為鄧玉嬌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6月5日:巴東縣檢察院已經將鄧玉嬌起訴至巴東縣法院。檢方起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檢方同時也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死傷者有過錯在先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6月14日:鄧玉嬌的精神病鑒定有了結果,稱鄧玉嬌有心智障礙,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6月16日:「鄧玉嬌刺死官員案」昨日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結束。

  鄧玉嬌獲得真正自由還需10天

  京城律師朱明勇指出,但是這僅僅是一審判決,10天之內鄧玉嬌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才生效,鄧玉嬌才能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


案發後鄧玉嬌入住精神病院,手腳被綁哭喊:爸爸,他們打我。


來源: 新華網
蝸居時代角落,笑看天下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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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18 08:15 | 只看該作者
檢察院不會上訴,鄧玉嬌就更不會上訴了。這場審判完全是走過場,根本沒懸念。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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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18 08: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新鮮人 於 2009-6-18 08:50 編輯
檢察院不會上訴,鄧玉嬌就更不會上訴了。這場審判完全是走過場,根本沒懸念。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18 08:15
京城律師朱明勇指出,但是這僅僅是一審判決,10天之內鄧玉嬌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才生效,鄧玉嬌才能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


鄧貴大的老婆有上訴權嗎?? 她應是被害人啊.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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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eianguoqinga 發表於 2009-6-18 08:31 | 只看該作者
鄧玉嬌 鄧玉嬌 國人心碎 家堪憂
五尺男兒 正當年 霧水蒙頭魂已丟
多災華夏剛凈宇 是非不清又回頭
綠水青山依舊在 他年錦繡落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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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09-6-18 09:18 | 只看該作者
鄧貴大的老婆有上訴權嗎?? 她應是被害人啊.
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18 08:27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還是有一點點不同的。
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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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ade 發表於 2009-6-18 09:24 | 只看該作者
"如今,法院宣判,她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防衛過當,她因患心境障礙,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同時又有自首情節,所以法院決定對其免除處罰。"

在法制公正的社會裡,她不告那幾個狗官涉嫌強JIAN她才怪。現在反被倒咬一口,還顯示政府寬宏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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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發表於 2009-6-18 09:43 | 只看該作者
不如改名叫鄧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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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6-18 11:35 | 只看該作者
檢察院不會上訴,鄧玉嬌就更不會上訴了。這場審判完全是走過場,根本沒懸念。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18 08:15

  訂正LZ的說明

鄧玉嬌案全過程

  5月12日:鄧玉嬌被非法強制送到恩施州優撫醫院,並未進行檢查鑒定。

  5月18日:巴東縣公安局稱,已經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對其立案偵查,是否自首須經法院認定。(報案電話是小鄧自己打的,巴東縣公安局居然留餘地--是否自首須經法院認定

  5月19日:被警方以「故意殺人」立案的鄧玉嬌,已於下午1點左右辦理了出院手續,被警方帶走。(既然是故意殺人,何來正當防衛?況且老鄧也沒有威脅小鄧的性命

  5月21日:律師兩次前往看守所會見了鄧玉嬌,要求警方封存鄧玉嬌案發當天的乳罩和內褲等有關證物。(到底有沒有性接觸?)

  5月21日晚:放置了11天的鄧玉嬌衣物,突然被其母張樹梅全部清洗。

  5月25日: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向巴東縣公安局遞交了委託手續,並前往巴東縣看守所會見了鄧玉嬌。

  5月26日:經公安機關審查,決定依法對「女服務員刺死鎮招商官員」的犯罪嫌疑人鄧玉嬌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

  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認為鄧玉嬌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6月5日:巴東縣檢察院已經將鄧玉嬌起訴至巴東縣法院。檢方起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檢方同時也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死傷者有過錯在先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6月14日:鄧玉嬌的精神病鑒定有了結果,稱鄧玉嬌有心智障礙,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所以應該是過失傷害罪成立,而不是防衛過當)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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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I 發表於 2009-6-18 15:40 | 只看該作者
鄧貴大的老婆有上訴權嗎?? 她應是被害人啊.
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18 08:27

丫強姦犯老婆告人家啥?告人家不讓她老公內射中出?
所謂的富強,是全中國的富強,而不是一小部份人的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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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I 發表於 2009-6-18 15:59 | 只看該作者
還是叫鄧腳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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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老母 發表於 2009-6-18 16:07 | 只看該作者
無頭野雞警告諸位:做人不能太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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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6-18 23:15 | 只看該作者
3# 新鮮人
鄧貴大的老婆不是直接受害人,無權自己上訴,必須通過公訴檢察官。鄧玉嬌案到此應該可以畫上句點了。但此案的模式會對以後產生深遠的影響。相比同樣轟動全美的辛普森案,此案的判決合乎法理得多,最起碼被民意輿論干擾總好過被金錢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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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打狗棒 發表於 2009-6-19 12:29 | 只看該作者
  訂正LZ的說明

鄧玉嬌案全過程

  5月12日:鄧玉嬌被非法強制送到恩施州優撫醫院,並未進行檢查鑒定。

  5月18日:巴東縣公安局稱,已經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對其立案偵查,是否自首須經法院認定。 ...
Hanxin 發表於 2009-6-18 11:35

新華網武漢6月16日電巴東縣「鄧玉嬌刺死官員案」16日上午經巴東縣法院一審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免予處罰。就此,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接受了新華網記者獨家專訪,對此案進行了法律解讀。

問:鄧玉嬌的行為為什麼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答:鄧玉嬌用水果刀將鄧貴大刺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但她主觀上並無殺害鄧貴大的故意,只是意圖造成他一定的傷害,制止對她的侵害。她沒有想到她的行為會造成對方死亡。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行為人如果主觀上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主觀上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於過失,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鄧玉嬌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問:被告人鄧玉嬌為了制止鄧貴大侵害的防衛行為,有人認為是正當防衛,法院判決認定為防衛過當,您認為怎樣認定是正確的?

答: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防衛過當,是正確的。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規定,鄧玉嬌為了防衛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鄧貴大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用水果刀傷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為是防衛行為。至於是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關鍵在於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從事實看,鄧貴大的侵害行為不是很嚴重,並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權利,鄧玉嬌卻用刀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致死,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而難以認定構成正當防衛,而應認定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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