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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文明和野蠻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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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6-13 16: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言論自由指人人有權自由地發表意見,人人在發表意見上都有平等的權利。

人是通過說話來表達思想和信息的,信息互通對人不但必要而且是必需的,所有人應有和平地公開地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和平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不論這些觀點是否正確。你可以不同意別人的觀點,你可以用同樣的方式提出你的觀點以及反對別人的觀點,但任何人、包括執政黨、政府,都沒有權利去壓制別人。

不但你不能壓制別人,當你見到有其它人、尤其是執政者,試圖利用強力去壓制別人時,每一個公民都必須站出來反對,都必須堅決維護別人的自由權利。

言論自由是文明和野蠻的分界線,言論自由的程度越高,文明程度也越高。「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就是文明。只有在每一個公民權利得到切實保障的前提之下,相互之間的批評討論才能得以正常展開,文明的民主政治才能形成。


1.言論的定義

言論既是人用來表達、傳播的各種聲音、文字、圖像和想象的各種信息,又是這些信息的各種儲存方式。

2.言論的內涵

言論是人類與其它動物的根本區別。

言論是組成人類社會必要條件。

言論是組成國家的必要條件。

言論是知識積累、知識創造和知識傳播的載體。

載有知識和見解的言論是一種財富。

3.自由的定義

自由是指一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某項權利時不得妨礙他人的正當權利。

4.言論自由的定義

言論自由是任何公民在不強迫受眾接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轉述自己對現實事物的真實觀感,對於自己的思考與想象所得則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表達。

言論自由的定義包含了如下三層主要意思:

一是對言論自由的應用前提作了界定,即言論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正常權利,「任何公民在不強迫受眾接受的情況下」意即一個人的講話或寫的文章,不能強迫他人聽或看。

二是規定一個人在轉述對現實事物的觀感時,一定要轉述真實觀感,不能說假話,不能說謊或欺騙。一個人由於觀察角度不同,認識事物能力不同,轉述的事物不一定正確,但只要不是故意撒謊,就有表達的自由。

第三層意思是一個人對與自己的思考和想象(合稱思想),在滿足不強迫受眾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表達。


言論自由首先是發表不同政治見解的自由,批評現行法律和憲法的自由,批評現政府及其首腦的自由,批評執政黨及其基本路線的自由。言論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特別是就有關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和意見的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線。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其它選擇的任何媒介。」
哥斯大黎加的憲法規定:「沒有人可以因為表達意見而被騷擾或迫害……」

西方言論自由的價值觀建立在三個基本理論上。第一是英國17世紀弭爾頓和19世紀的密爾提出的「真理懷疑論」(skepticism)和「可能犯錯性」(fallibilism)。
1644年約翰. 弭爾頓在《出版自由請願》中說:「講到自由,首先要給我自由認識、自由表達以及根據良心自由辯論。」

密爾在他的《論自由》中說:任何議論不外乎三種:全部真實、部分真實和全部虛偽。對第一種情況當然不能禁止。對第二種情況也不應該禁止,因為其中含有部分真理,而真理大多是通過各種片面意見的自由討論、互相補充才得以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至於第三種情況,穆勒認為同樣不可壓制,因為沒有虛妄就顯示不出真理。另外,讓虛假言論存在的根本原因還在於人們往往無法斷定一種「虛假」的言論就是絕對的虛假。
每一種意見特別是政府的意見有可能是錯的,政府所壓制的被認為是錯誤的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即便是錯誤的意見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被認為是真理的意見也不是全部真理,真理只能在互相衝突的意見中找到。
美國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Holmes)的「意見自由交換市場」(marketpalce rational)的理論是建立在這基礎上的。民主國家有表達相反意見的多種聲音。2002年布希在清華說:「在美國你可以支持政府的政策,同時你也可以公開的毫不掩飾的表述不同的觀點」。
「真理懷疑論」和「可能犯錯性」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意義是它們徹底地打掉了政府壓制言論的一個借口:政府掌握了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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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6-13 16:19 | 只看該作者
言論自由的第二個理論基礎是是洛克提出的宗教容忍。洛克說:「最起碼的自由是大聲說出自己心裡話的自由」。洛克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為什麼對一個錯誤的信仰也要容忍。他提出了一個「精神鉗制無效論」,即信仰是一個內心選擇,外在的強制並不能改變內心的信仰;即便強制的改變也不能使人達到宗教上的自救(salvation),因為對上帝而言, 信仰不僅應當是真實的而且應當是自願的。這個理論剷除了獨裁者的一個鎮壓言論和思想的借口――鎮壓錯誤的言論和思想。

言論自由的第三個價值觀念是自盧梭(包括密爾)以來所建立的平等和尊重他人的自然法觀念。這個觀念引申出三個理論:
(1)每個人都是自治的,不能也不應當受到他人的強制和干涉。在政治和法律上,這個觀念否定了政府可以為了人們的幸福可以強制和干涉人們的理論借口。

(2)人們要互相容忍,特別是要容忍你認為錯誤的意見,因為人人是平等的,人們應當互相尊重。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自己。這個觀念在法律上的意義是言論自由不應當有等級之分,任何人的意見都應該同樣被尊重;絕不能因為你是博士你的意見就應該被尊重,他是文盲他的意見就可以不被尊重。一個社會不能賦予一些等級或階級言論自由而剝奪另一個或另一些等級和階級的言論自由。
民主政治強調人人有平等的發言權。只要是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一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一個人,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有人主張不給壞人以言論自由。這樣一來,就是認為大家都是蠢貨,容易上一小撮人的當,並且這群豬只有靠一個聖人來指引才能進入新時代。若一個社會可以認定某個(類)人因其壞或惡,就不具有人的基本權利,這個社會就不是民主社會。比如說,納粹開始時並沒有說好人善人沒有自由權利。他們要對付的是XX黨這樣的壞人,合法地剝奪了他們的權利;繼后是剝奪猶太壞人惡人的權利;最後是所有德國人都沒有權利!

1953年9月的幾次政府開會,政協委員梁漱溟列席。梁漱溟在會上反映農民苦,建議關心農民生活。毛一聽就龍顏震怒:「說梁先生對於農民問題的見解比共產黨還高明,有誰相信呢?班門弄斧。」「這是反動化的建議,不是合理化建議,人民政府是否能採納這種建議呢?我認為是不能的。」「你梁漱溟的功在那裡?你一生一世對人民有什麼功?一絲也沒有,一毫也沒有。而你卻把自己描寫成了不起的天下第一美人,比西施還美,比王昭君還美,還比得上楊貴妃。」「梁漱溟是野心家,是偽君子。」「偽裝得最巧妙,殺人不見血的,是用筆殺人。你就是這樣一個殺人犯。」你想知道什麼叫鬥爭會嗎?這就是毛澤東親自登場的示範表演。印在毛澤東選集第五卷里的白紙黑字,無疑是在毛即席講話基礎上經過潤色修辭的記錄。這種最後發表的東西,決不會比原話更野蠻。毛澤東這种放肆,不僅意味著粗暴,而且意味著言者無罪時代的結束。毛澤東開闢了一個言者有罪的新時代。

作為議員,作為公民,梁漱溟要求「多知道一些計劃的內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立即判決:「對於梁先生這種人,應當使他少知道一些機密,越少越好。」國家計劃的內容必須向人民保密,重要事情不準老百姓知道,這就是領袖親自規定的制度。

梁漱溟的言論權被剝奪了,右派的權利隨後也被剝奪了,彭德懷的權利也被剝奪了,全國人民的的權利都被剝奪了。結果是大躍進帶來大飢荒,餓死4000多萬!
只要不堅持「言論權平等」,只要以為言論自由的目的只是為了追求真理,那麼,就無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終有一日,在理論和現實上,都無法阻擋一個或數個權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謂的「大多數」,把自己宣布為「真理」而扼殺別人的言論自由。

3)這個價值觀念回答了不能容忍的界限是什麼。如果說一個社會要對某些言行加以限制,那麼這種限制的界限只能劃在是不尊重人這點上,即不尊重人的言論是可以加以限制的。誹謗罪和人身攻擊罪皆源於此。這個引申在政治上的意義更為重大,即除了對不尊重他人的言論加以限制外,任何其他的限制都是非正義的。美國教授梅柯強(Meiklejohn)對此更絕對化,他認為在政治領域,人身攻擊也應當容忍。

言論不是法律懲罰的對象,這是實行言論自由的原因。法律只能懲罰外部的行為,懲罰思想的法律是把一切公民都看作嫌疑犯。一個人誠心誠意地追求真理,但他無法擔保自己就不陷入謬誤。懲罰思想的法律本身就是反人類的,其結果只會導致思想的僵化與窒息。

人們的言論自律,例如不應在朋友喪禮中談笑唱讚歌開「爬地」、不在朋友婚、壽宴上高談死人崩屋的事或奏哀樂等等;這與有沒有言論自由完全是兩回事。言論自由是指個人自由與權力之間的關係。由人們自覺自律行為推出權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或者是根據言論內容或言論埸合判定人們言論罪,這是所有專制統治者共同使用的手段。

法律懲罰的對象是行為,不是思想言論;懲罰思想言論是反動的。法律不管思想,不是法律沒法管,而是法律沒權力管。人的思想是個人的事。思想有好壞,這只是根據判斷者的價值觀作出的結論,這個結論隨判斷者而變。一旦你打算在思想裡面區分好壞,要讓法律來管,其結果就必然是按有權勢者的標準來斷定思想的好壞。那麼,有權勢者借用法律的名義迫害思想就開始了。所以,法律沒有權力來管思想,也沒有權力來評定思想的好壞。

言論是表達思想的。如果言論直接地表達了思想,那麼,對言論的懲罰也就是對思想的懲罰。所以,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是錯誤的。

但在有些場合,說話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比如,美國最高法院的經典例子,在一個坐滿人的劇院里無緣無故地大叫「著火啦」,這是違法的,因為這會造成極大的混亂,危及他人的生命。一個人是否可以在劇院里叫著火啦,取決於劇院里是否真的著火,取決於劇院里有沒有人在看戲,取決於種種具體的條件。所以要有中立和獨立的法庭來判斷。

限制言論自由只有一個原則,就是自由的原則;即你的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自由;也就是所發的言論即時產生了危害或對別人發生了傷害。什麼是「即時」、「危害」、「傷害」,要由法律規定之。這些規定不能違反自由原則,不能以言論內容定罪、不能以「可能」的危害取代即時的危害。違反自由原則,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權利、以言論自由內容入罪,或根據「可能」的危害當作「事實」的危害,都剝奪了言論自由權利。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甚至保護抽象地鼓動暴力,不得對此類言論進行處罰。191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在審理煽動暴力內亂和非法行為的案件時,確立了『明顯而即刻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法律只能禁止煽動具體的暴力行為,不能禁止宣傳抽象的暴力革命的思想。如果沒有「明顯而即刻危險」,言論的有害與無害不能由政府來判斷,應交社會公眾討論。即使有害言論,雖然是「明顯」的,如果不具有「即刻危險」,還是不能禁止發表;因為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可以運用更多的言論來預防或救濟由它可能或已經產生的害處。
日本二戰後對政治言論的保護總體不錯,日本共產黨對無產階級暴力革命理論的宣傳及對政府的反對在司法上沒有遇到多大的阻礙。

由於珍視言論自由,美國對煽動犯罪的限定極為嚴格,對「有害言論」極為寬容。對「有害言論」的寬容,不是鼓勵「有害言論」,而是避免因鑒別不清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1966年美國國會制定了「消息自由法」,確立了除涉及國防、外交政策文件、私人信息、貿易秘密以及由其它法規保護的秘密外,凡聯邦政府掌握的檔案可以供任何人檢查和抄錄(複印),如果拒絕公開某一份文件,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1967年國會又制定了「置政府於陽光之下法」,要求聯邦政府屬下的五十個多個委員會和機構的會議公開舉行;因某種理由需要舉行秘密會議,這一理由須得到該單位的首席法律官員或法律顧問的認可。

1972年,兩家著名的報紙開始發表盜取的政府文件時――這些文件陳述美國捲入越戰的歷史――最高法院對該案的裁定是,因政府未能證明該項出版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以不能禁止其出版。美國最高法院在解釋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時一直遵循著這樣一個原則:在遇到困難的案子時,寧可往自由一側傾斜,而不向政府權力一側傾斜。

在美國,沒有任何象徵能比國旗更為重要和動情感的了。在民眾看來,國旗象徵了美利堅民族的輝煌和榮耀、團結和偉大;美國有48個州通過了保護國旗不受玷污的法律。

對政府不滿的美國人以焚燒國旗的方式,來批評和抗議政府的一些做法。1984年8月一群「革命的共產主義青年旅」的百十號人,在格里高利•約翰遜的率領下,吵吵嚷嚷地穿過達拉斯市中心,抗議共和黨偏袒大企業的政策。他們一邊呼喊反共和黨、反里根的口號,一邊用噴槍向沿路的政府機構大樓塗鴉,還不時地破壞草坪。當他們來到市政廳前,就焚燒國旗並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你吐口痰。」

一位便衣警察用對講機向警察總部作了報告,警察隨後就逮捕了約翰遜,並指控他違反了得克薩斯州的一項州法。該法禁止褻瀆「莊嚴的東西」,包括美國國旗、州旗、公共紀念物和墓地。約翰遜立即被判有罪,處徒刑一年和2000美元罰款。

約翰遜不服,上訴到得州的刑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不僅推翻了定罪,而且認定約翰遜的所作所為是一種「象徵性的言論」,應該受到了憲法第1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違反美國憲法的不是約翰遜燒國旗,恰恰是禁止並懲罰損壞國旗的得州州法!

五年後,這個官司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1989年3月21日,控辯雙方進行了一場激烈的辯論。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表決通過了維持原判的決定。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dey)說:「國旗歷來表達著美國共享的信念--維持人類精神的法律、和平與自由的信念;國旗也保護蔑視它的人,焚旗的目的是抗議、是表達觀點、是探求真理。」最高法院的一紙判決,意味著全美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失效。

在最大的退伍軍人組織--美國軍團等集團的壓力下,國會兩院通過議案譴責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且通過了保護國旗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對國旗的褻瀆。就在《國旗保護法》生效的當天(1989年10月30日),一位叫艾奇曼的女子以身試法,在國會山當眾焚旗而被捕。案子很快上訴到最高法院,儘管有民眾和國會的壓力,最高法院1990年6月再次以5比4的票數判決了《國旗保護法》無效,重申了焚旗合法的立場。

最高法院的裁決最初遭到了公眾和總統的強烈反對,全國各地都有人來信痛罵法官們是一群裝聾作啞的傀儡。一年後,人們才逐漸理解了這一判決的意義。許多人表示:「假如我說了一些政府不同意的觀點,我也希望得到保護。」

與之相反,2002年《人民網》報道,浙江省諸暨市農民呂偉先在公共場合撕毀、焚燒國旗,被當地法院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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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6-13 16:3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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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子 發表於 2006-6-13 16:49 | 只看該作者
這個題目太大了點,竊以為窮整個人類之力,是不可能做到言論自由的,至於言論自由是不是人類野蠻與文明的分界線,相信絕大多數人也不會同意以此來劃分。


言論自由是文明和野蠻的分界線,言論自由的程度越高,文明程度也越高。


如果你是一個宗教信仰者,你很難說言論自由是人類文明與野蠻的分界線。不管哪個宗教都是唯我獨尊的,都是希望全人類都把自己當成唯一的信仰,而這個世界上大多數人是有宗教信仰的,看到這個世界上異教徒越來越多,宣傳的聲浪越來越高,他們是覺得世界更文明了呢,還是覺得世界的末日快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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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子 發表於 2006-6-13 16:58 | 只看該作者
言論自由是任何公民在不強迫受眾接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轉述自己對現實事物的真實觀感,對於自己的思考與想象所得則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表達。


舉個不算極端的例子:如果某人是宗教狂熱分子,還被美國划入恐怖分子名單,他想在美國發表你的言論自由,並不強迫大眾接受,能做到嗎?哪個報紙敢鼓吹此人言論?如果此人是大大的富翁,自己出錢辦電台電視台報紙雜誌,不論收益,全部免費,能在美國開得下去嗎?同樣,冷戰期間,美蘇雙方宣傳攻勢都很強,但誰會讓對方在自己本土上設立宣傳機構直接對本國國民宣傳對方的政治理想?
那是不是可以得出結論說美國是最不文明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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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xia5688 發表於 2006-6-13 17:16 | 只看該作者
臭腳文,白用滑鼠器點一下了。要不是看見周公子在,才不喜得進來呢。時事的板塊又被白白浪費一塊。心疼呀,給好人留點地方吧。
雖然沒事總愛找點事,但俺絕對不是沒事找抽型。愛上你不是你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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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子 發表於 2006-6-13 17:24 | 只看該作者
言論自由的定義包含了如下三層主要意思:

一是對言論自由的應用前提作了界定,即言論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正常權利,「任何公民在不強迫受眾接受的情況下」意即一個人的講話或寫的文章,不能強迫他人聽或看。


對於這條,學生們大概首先站出來反對,任何考試都是被強迫的,任何考試題目都不是我喜歡的。怎麼辦?一定有人跳出來說這是個例外。
好,那麼這個世界上,誰能定義他人的正常權利是什麼?除了上帝外,沒人都回答這個問題。我討厭卡米拉,憑什麼她的郵票滿天飛?就因為她嫁給查爾斯?憑什麼查爾斯的選擇我就得付出更多的稅金?
要上網就要安軟體,要安軟體就得先同意軟體的協議書,不同意怎麼辦?不同意就安不了,有人又跳出來說,那可以安別的啊?或是你自己寫一個。OK,可以,除非你自己發明了一切,否則你必須同意一些你自己不喜歡的規則。



二是規定一個人在轉述對現實事物的觀感時,一定要轉述真實觀感,不能說假話,不能說謊或欺騙。一個人由於觀察角度不同,認識事物能力不同,轉述的事物不一定正確,但只要不是故意撒謊,就有表達的自由。


全世界的間諜們首先起來反對,從前我們管這種人叫特務,是貶義詞,現在叫間諜,是中性詞。
你上班去了,同事品味奇差,穿了一條不合時宜的裙子,當她向你炫d,並問你感覺如何,你是實話實說呢?還是轉述你的真實觀感?

第三層意思是一個人對與自己的思考和想象(合稱思想),在滿足不強迫受眾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表達。


我想去競選美國總統,請問如何讓大家知道我?問了無數家報紙電台電視台廣播公司和網路公司,都是一句話,我們有價格表,我就受限於錢,怎麼辦?這算言論不自由吧?還好,門口開餐館的胡大爺說可以幫我在門口免費弄個宣傳牌,前提是我當總統后得給他們做一次廣告。



哈哈,言論自由,我相信在可預見的末來,人類永遠是有著尖銳的對立,永不可能找到共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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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子 發表於 2006-6-13 17:30 | 只看該作者
[QUOTE=haixia5688]臭腳文,白用滑鼠器點一下了。要不是看見周公子在,才不喜得進來呢。時事的板塊又被白白浪費一塊。心疼呀,給好人留點地方吧。[/QUOTE]
本來想多寫幾句,既然覺得這種文章又臭又長,就不寫了。

人類的很多問題,最後都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兩派對立人數都是數以十億計,那些似義正詞嚴的長篇大論,往往經不起最基本的考驗。言論自由是個很典型的例子。
人類是有局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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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xia5688 發表於 2006-6-13 17:50 | 只看該作者
言論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韓國一個教授說韓戰是,北對南韓內部的解放戰爭。就給韓國政府判刑了。
雖然沒事總愛找點事,但俺絕對不是沒事找抽型。愛上你不是你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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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dingren 發表於 2006-6-13 20:27 | 只看該作者
[QUOTE=周公子]本來想多寫幾句,既然覺得這種文章又臭又長,就不寫了。

人類的很多問題,最後都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兩派對立人數都是數以十億計,那些似義正詞嚴的長篇大論,往往經不起最基本的考驗。言論自由是個很典型的例子。
人類是有局限的。[/QUOTE]
哈哈, 題外話了...現在已經證明: 先有蛋,後有雞了

道理是這樣的: 第一隻雞的基因是和那隻蛋是一樣的. 但那隻蛋, 是他父母基因的結合和變異,並且在結合過程中有很小的概率會突變, 也就是產生不同於其父母的新品種--由此宣告第一個雞蛋的誕生, 然後就有了雞...

哈哈...只是看的一家之言啊,拿出來分享了....

應該說: 大家都希望言論自由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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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021 發表於 2006-6-13 20:31 | 只看該作者
主題沒有錯,反駁也沒有錯。錯在哪裡呢?

關鍵在於一個度,怎麼樣才是合理的。走極端都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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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明星稀 發表於 2006-6-13 23:24 | 只看該作者
[QUOTE=haixia5688]臭腳文,白用滑鼠器點一下了。要不是看見周公子在,才不喜得進來呢。時事的板塊又被白白浪費一塊。心疼呀,給好人留點地方吧。[/QUOTE]

電影里公子惡少帶著惡仆橫行鄉里的鏡頭看過不少,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要不是看見周公子在,才不喜得進來呢。」 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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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G 發表於 2006-6-14 07:57 | 只看該作者
與樓上同感。該文作者張口閉口不離美國,似乎那個國度業已是人類夢中追尋的樂園;殊不知美國何止是言論自由,美國實際上是在全球範圍內推行全面自由,自由到當今地球上其他任何國家即使有意願也無能力去阻止其惡行:別的就不用多說了,看看美軍為給伊拉克人民送去民主而在巴格達及其周邊地區恣意享受法外治權的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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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xia5688 發表於 2006-6-14 11:00 | 只看該作者
[QUOTE=月明星稀]電影里公子惡少帶著惡仆橫行鄉里的鏡頭看過不少,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要不是看見周公子在,才不喜得進來呢。」 吐![/QUOTE]
我比你吐的很。現在正在吐膽汁呢。看見你以後。
雖然沒事總愛找點事,但俺絕對不是沒事找抽型。愛上你不是你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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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明星稀 發表於 2006-6-14 12:23 | 只看該作者
難怪那麼大的臭味,原來這位在吐膽汁呢。怎麼就沒見有人來救救這位老兄?一定是味道太大,大家都避而遠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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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vdd 發表於 2006-6-14 12:29 | 只看該作者
[QUOTE=haixia5688]我比你吐的很。現在正在吐膽汁呢。看見你以後。[/QUOTE]
那你可要好好保重身體啊,膽汁吐多了對身體不好,不要常吐.建議你可以多吐吐血,聽說你是高血壓,多吐幾下血壓就低了. 吐死了還為環保做貢獻啊,往地里一埋,地球就多了一份肥料,可以養活多少花花草草了.(另外建議你埋的時候千萬不要睡在棺材里,浪費木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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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xia5688 發表於 2006-6-14 12:45 | 只看該作者
[QUOTE=daviddvdd]那你可要好好保重身體啊,膽汁吐多了對身體不好,不要常吐.建議你可以多吐吐血,聽說你是高血壓,多吐幾下血壓就低了. 吐死了還為環保做貢獻啊,往地里一埋,地球就多了一份肥料,可以養活多少花花草草了.(另外建議你埋的時候千萬不要睡在棺材里,浪費木材啊!)[/QUOTE]
你在地球上就是白白浪費兩腳之地。多餘。
雖然沒事總愛找點事,但俺絕對不是沒事找抽型。愛上你不是你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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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zzkk 發表於 2006-6-14 20:57 | 只看該作者
說白了就是權利問題,言論自由是權利的一種,按照國家論,權利總是屬於統治階級的,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一個國家,言論自由的權利不會是屬於所有人的,如一個人,需要有廣闊的心胸,能虛心接受不同意思的寬容度,但是也絕不會容忍一個人當眾無理的謾罵,同樣也適用於一個國家,社會越進步,一個國家思想的開放性就越廣,社會的容忍度就都大,言論自由的權利就屬於人民的越多.反之政權就越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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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明星稀 發表於 2006-6-14 23:01 | 只看該作者
[QUOTE=haixia5688]你在地球上就是白白浪費兩腳之地。多餘。[/QUOTE]

看來膽汁還沒吐完,餘味猶存。趕緊吐完之後躺在土裡,就會有很多雙浪費土地的兩腳踩在上面,不僅節約了大片的地球面積,而且你的心也不用總疼了。
另外你的馬甲都很有意思,什麼XX168, XX1618, XX5688,誰都知道你很想發了,難怪看到公子就那樣的歡喜。不過看你狂吐膽汁,也知道你的夢想「168,1618,5688」沒指望了,改名XX514更現實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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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vdd 發表於 2006-6-15 06:24 | 只看該作者
你看看,我在勸你保重身體,是為你好.你不感謝就算了,還罵人,看來狗就是狗,就算批張人皮也改變不了你當狗的本質.俗話說: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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