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甚至保護抽象地鼓動暴力,不得對此類言論進行處罰。191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在審理煽動暴力內亂和非法行為的案件時,確立了『明顯而即刻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法律只能禁止煽動具體的暴力行為,不能禁止宣傳抽象的暴力革命的思想。如果沒有「明顯而即刻危險」,言論的有害與無害不能由政府來判斷,應交社會公眾討論。即使有害言論,雖然是「明顯」的,如果不具有「即刻危險」,還是不能禁止發表;因為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可以運用更多的言論來預防或救濟由它可能或已經產生的害處。
日本二戰後對政治言論的保護總體不錯,日本共產黨對無產階級暴力革命理論的宣傳及對政府的反對在司法上沒有遇到多大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