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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84)第三章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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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12 01: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註釋:

  20.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或律法上的行為)能在神面前稱義 就是在有學識的人們中間,也不明瞭"律法上的行為"是意義究屬為何。有些人解釋為遵守全律法,又有的人說這僅限於禮儀。奎叟吞、奧利金和耶柔米都主張后一見解,所言非僅指"行為",乃是"律法上的行為",他們認為這"律法"二字的附加乃有特殊的暗示,免得有人以為這是指著所有的行為說的。這個難題很容易解決。在神面前被悅納的行為,只限於對神的崇拜與順服。因此為了取消因行為稱義的努力,他就清楚提出那些足以稱義的最大能力。律法是帶著應許的,如果沒有應許我們在神面前的行為是毫無價值的。因此我們看出保羅之所以提出"律法上的行為"的理由,因為我們的行為是受律法的評價。就是經院學派的博士們對此點也知之甚詳。在他們中間有一句普通的格言,那就是說:"行為並沒有固定的價值,但由於立約的關係,行為在神面前才成為功績。"他們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他們錯誤了,因為他們未看出我們的行為總是受罪惡敗壞的,所以就沒有什麼功德可言了。雖然如此,這原則仍然是真實的,那就是行為之得賞賜,乃根據律法上的應許。因此保羅並不只是辯論行為,乃是清楚指出遵守律法乃是討論的正題,保羅此舉實屬正當而具高見。
  那些主張此見解的學者所提出的議論是不夠充足的。他們主張提到割禮作為例子,是僅指禮儀而言。我們已經解釋為什麼保羅提到割禮,因為只有假冒為善的人才靠行為,我們也知道他們只以外表上的事自誇。在他們看來,割禮也是一種進入律法之義的初步,所以他們以為那是最高榮譽的行為,當然他們也認為是行為之義的根基。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所說的割禮乃是指著禮儀說的,他們反對割禮就根據這一點來反對。雖然如此,他們的理論不夠充分,不能達預期之目的。保羅是和那些以虛偽信靠割禮來影響他人者辯論,目的是在除掉這種虛偽的信靠,他並不限制他的辯論只在禮儀上,也不特別討論禮儀的價值,乃是包括全律法,正如我們從經文引證的來源上所看見的。門徒們在耶路撒冷所召開的辯論會就有此同一性質(徒十五5)。
  我們力爭保羅在此所說的乃是全律法並不是毫無理由的。因為我們有充分的證據作我們的後盾,那就是保羅所根據的論點。有很多其他的聖經章節都如此主張,那就是無人能因行律法而得義的重要真理。為此保羅也提出他的理由,而且屢次提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為律法定了不虔不義的罪。靠行為稱義與因過犯而有罪,二者是互相矛盾的,此點容后詳論。"血氣"二字在一般的意思是指著人。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保羅是從反面來辯論我們不能由律法得著義,因為律法叫我們知罪而定罪,因為生死並不是從同一的源頭而來。當保羅從律法的反面效果來理論時,那不能把義加在我們身上,只有當我們主張律法不可缺少的成分,就是指出人的罪,並斷絕了他得救的希望時,律法才是好的,才能領人至得救之途。就律法的本身來說,既因律法指教我們何為義,律法誠然是得救之路;但我們的墮落與敗壞,阻止律法在這一方面成為我們的好處。第二點,凡稱為罪人的人就失去一切的義。像詭辯家所發明"一半的義",以致行為可以部分得到公認,這乃是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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