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犯罪未遂」也可能構成涉及品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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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wbw
時間:
2011-3-11 04:01
標題:
「犯罪未遂」也可能構成涉及品行的犯罪
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包括永久居民),如犯了涉及品行(如偷竊)的罪兩次,就可能被遞解出境。一個最新的上訴委員會(BIA)判例更明確指出,即使是犯罪未遂或企圖犯罪,只要該「罪」涉及品行,也構成遞解出境的條件。在該案中,Vo先生1989年獲綠卡,95年犯盜竊罪,96年犯盜竊未遂罪,移民局將他的案件送到法庭開始遞解程序。移民法官最初判他勝訴,終止了遞解程序。移民局上訴后,BIA裁定Vo先生的兩次犯罪記錄使他可以被遞解出境。該案被發回重審,以便讓法官決定是否符合豁免條件。
只要你犯了可以被遞解的罪(或符合遞解出境的條件),移民局就可以將你送到移民法院。至於你如何在遞解程序中勝訴,包括獲綠卡、獲庇護身份、獲終止遞解、獲豁免、獲自動離境、獲取消遞解,或其它使你留在美國的申請,就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你的移民律師的能力了。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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