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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談庇護工卡和庇護時鐘 [列印本頁]

作者: lawbw    時間: 2012-9-21 08:32
標題: 談庇護工卡和庇護時鐘
1995年1月4日前提交庇護申請者沒有庇護時鐘,ABC案件沒有庇護時鐘,除此以外其他庇護案件都有庇護時鐘。

移民局收到庇護申請之日時鐘啟動。如果案件被移送庇護法庭,時鐘繼續走動。如果在75天以內移送法庭,該案被視為「加速處理」案,當事人可要求在180天(從提交申請日起算)內審結。從移送法庭時超過75天(含75天),則不屬「加速處理」案,移民法庭不需要在180天內審結案件。

但是,如果申請人導致面談不能如期進行,或不能按時取決定,庇護時鐘即停止。

如果在法庭首次提出庇護申請,庇護時鐘從法庭在庭上接受庇護申請日開始啟動。

符合庇護申請程序的案件都按以上庇護時鐘規則進行。

在移民法庭的庇護案如果因為申請人的原因停止了庇護時鐘,在下次聽證會之日可以再次啟動(除非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再次推遲聽證會)。如果由申請人主動提出要求提前開聽證會,庇護時鐘可能在新的聽證會那天從新啟動。

申請人要求改變法庭(Change of Venue)會導致庇護時鐘停止。

庇護時鐘走到180天以後,申請人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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