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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米技術博士國家利益豁免申請上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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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lawchina 發表於 2012-3-7 13: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公布了一則移民上訴委員會(AAO)批准一位納米技術博士后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上訴的案例,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特將此案總結如下:

案件概述
本案申請人是某大學研究院一位納米技術的博士后,申請國家利益豁免,從而無需有僱主提供職位(Job Offer),無須經過勞工局申請勞工證(PERM)程序。

申請人於2009年底向德州移民局服務中心(TSC)遞交了I-140申請,申請人展示了450處引用其3篇文章,平均每篇文章112處,以及6封專家推薦信,然而,其中3封推薦信均與同年3月初某博士簽名的推薦信似乎都如出一轍。儘管這些推薦信沒有過多借用A博士的推薦信,但亦未提供很多關於申請人研究的細節。一位教授督導申請人博士研究的教授稱申請人在其小組中「表現很好」,但並未提供關於申請人研究性質及重要性的信息。另一位教授讚許申請人的教學能力,卻又聲明申請人的學術課題並非自己的研究領域。申請人還提交了4篇學生時代發表的論文,但未提及這些文章被引用的記錄。

2010年2月初,TSC要求補件,並提出很多推薦信都說申請人的工作是改革性的(Revolutionary),但申請人並未提交文件來證明這一點;TSC還要求補充申請人的研究屬於國家級重要性的證據,並證明由申請人來進行研究是「符合國家利益」的。

申請人在補充文件中,遞交了關於其研究的特殊性和推動納米技術產業發展的背景資料。就其個人貢獻而言,申請人對國內外其它研究人員引用其文章作了標註。《美國化學雜誌》(最多引用的化學期刊) 2008年影響因子(Impact Factor)為8.091,而申請人在此期刊上發表的3篇文章中,每一篇文章都遠超過這一引用率。

2010年8月下旬,TSC認為申請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任何信息,其工作領域的重要性不足以證明符合NIW的資格,申請人的材料所參考的大部份是在其學生時代所完成的文章,拒絕了申請人的申請。

背景知識說明
關於國家利益豁免,賀秀娟律師補充背景知識如下:
目前,並無成文法律或相關規定對「國家利益」作出標準定義。故而,美國國會亦未對「符合國家利益(in the National Interest)」給出詳細的定義。自「紐約交通部案(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t. of Transportation)」之後,對於評估外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家利益豁免」,提出了以下三方面考慮因素:
1. 申請人所從事的工作或研究屬於「實質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Merit)範疇;
2. 申請人所從事的工作對美國的貢獻是「全國範圍的」(National in Scope),而不是地方性的;
3. 須證明申請人將對「國家利益」作出的貢獻遠遠超過現有具備同等最低條件的美國工作者;
需要強調的是,儘管國家利益豁免是與「將來的國家利益」相掛鉤的,但是申請人必須充分證明其過去在本領域的傑出成就,表明其將來能為」國家利益」作出預期的貢獻。

案件聚焦
TSC對申請人符合行業內持高學歷資格並無異議。唯一的問題在於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家利益豁免,從而無需有僱主提供職位,豁免申請PERM程序。

上訴過程中,申請人的代表律師認為TSC沒有詳細說明是如何做出「申請人未能證明豁免符合國家利益」的判決。還指出,TSC認為「有諸多因素有待考慮」,但沒有說明申請人的證據是如何與那些因素相比的,為什麼說申請人的資料不足以證明自己符合NIW的資格。律師有力地主張了「申請人的研究是具備『實質的內在價值』、屬於『全國範圍的』」是毋庸置疑的,主張「申請人已經以幾篇被引用的文章證明自己是一位著名的作者」,同時還主張幾位傑出的學者出具了推薦信來支持申請。(但正如上文對推薦信的描述,這些推薦信的正面影響微乎其微。)

AAO大致認同申請人代表律師的觀點,特別注意到大量引用申請人所發表的文章的文件數據。儘管申請人並無等身的著作,但高引用率客觀地表明其文章的有著廣泛的影響力,而TSC幾乎未提及這方面的記錄。

關於TSC提到「申請人的材料所參考的大部份是在其學生時代所完成的文章」,AAO援引《紐約交通部案》的判決說明:「外籍人士過去的經歷並不局限於之前的工作經驗……。移民局不是看一個量化的學/經歷門坎,而是看過去的顯著成就對某一領域的整體影響力。」如果申請人發表的研究對某一領域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本案的申請人,那麼他進行和發表其研究的時間只是個學生並不那麼重要。這並不影響其文章的內容。

現有的資料客觀說明,申請人一直在其專業領域從事有影響力的研究活動。TSC未能給出令人信服的負面證據。故而,在一定程度上,申請人已經證明自己是其專業領域中鶴立的一位。此外,美國國會亦無意根據某一研究領域的整體重要性,來判定是否批准 國家利益豁免,而是根據外籍人士本身的價值來判定。現有資料中的證據表明,科學界認可申請人的研究的重要性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研究。

AAO判定豁免本案申請人需要僱主提供職位的要求符合國家利益,撤銷TSC的判決,批准該納米技術博士后的國家利益豁免申請。

賀秀娟律師點評
職業移民,尤其是像NIW和EB-1這樣比較高端的類別,申請的流程並不複雜,但要以文件材料證明符合相應資格並非易事,大家從這則判例以及我們先前報導的兩則EB-1的判例(《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最新公布的EB-1A判例》、《申請傑出人才移民,必須是論文「第一作者」嗎?》)中可見一斑。賀律師還希望透過本案提醒準備申請這樣高端類別職業移民的讀者,請什麼樣的專家、推薦信應該包括什麼樣的內容,都是很重要的,弄不好可能造成負面影響,儘管本案中的申請人最後艱難取得豁免成功,但是TSC正是憑著推薦信雷同的內容以及書寫細節,認為要麼是其它專家抄襲一位專家的推薦信,要麼是所有專家照一個模板撰寫推薦信。在您的工作研究領域中的專家,在自己的專業上「專」,擅於撰寫專業論文,但不一定工於撰寫推薦信,所以,在準備申請前,最好 與經驗豐富的律師詳談,必要時請律師給予這些專家撰寫推薦信的指引。


文章來源於:賀秀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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